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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把房子送媳妇,2年内过世一定要并入遗产?媳妇「先离婚」结果完全不同,国税局曝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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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把房子送媳妇,2年内过世一定要并入遗产?媳妇「先离婚」结果完全不同,国税局曝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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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 · 这代表什么

离婚可使死亡前2年赠与免并入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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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正文

公公生前把房子送给媳妇,如果不到2年就过世,这栋房子一定要重新算进遗产吗?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若曾将财产赠与配偶、法定顺序继承人或这些继承人的配偶,原则上仍须视为遗产,并入遗产总额课税。不过,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近期公布案例,公公把房子送给媳妇后,媳妇在公公过世前已与儿子离婚,最后这栋房子不用并入遗产,关键就在公公死亡时,媳妇是否仍具有法律规定的身分。

### 公公死亡前2年把房送媳妇,为何最后不用并入遗产?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于2026年9月17日公布案例指出,甲男于2026年9月1日死亡,他曾在2024年10月15日将一栋房屋赠与媳妇乙女。从时间来看,这笔赠与发生在甲男死亡前2年内。不过,乙女已在2025年6月1日与甲男的儿子丙男离婚。等到甲男2026年9月死亡时,乙女已不是丙男的配偶。南区国税局说明,由于甲男死亡时,乙女已不具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所列「各顺序继承人之配偶」身分,因此甲男先前赠与乙女的房屋,无须再并入甲男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

### 死亡前2年送出去的财产,哪些情况仍要算入遗产?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如果将财产赠与特定对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原则上须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并入遗产总额课税。适用对象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依《民法》第1138条及第1140条规定的各顺序继承人,以及上述各顺序继承人的配偶。媳妇属于被继承人各顺序继承人的配偶,因此原本可能落入第15条适用范围。若到了被继承人死亡时,受赠人已不具第15条各款所列身分,先前受赠的财产,就不必依这项规定并入遗产课税。

### 送房当时还是媳妇,公公死亡时已经离婚

乙女收到房子的2024年10月,当时仍是甲男的媳妇;到了2025年6月,她与甲男的儿子离婚;甲男再于2026年9月死亡。由于甲男死亡时,乙女已不是其儿子的配偶,因此先前受赠的房屋无须依死亡前2年赠与规定并入遗产。国税局也举出另一种情况。假设不是媳妇与儿子离婚,而是儿子先于父亲死亡,由于儿子死亡后,原本的夫妻关系也随之消灭,等到父亲之后死亡时,原媳妇已不是「各顺序继承人的配偶」,先前赠与她的财产,同样不须依第15条并入遗产总额。

### 不用并入遗产,不代表当初送房就不用缴赠与税

死亡后是否须并入遗产,与当初赠与房屋时是否须课赠与税,属于不同阶段的税务问题。公公把自己的房屋无偿移转给媳妇时,本身就是一笔赠与行为,当时是否须缴纳赠与税,仍须依赠与发生时的财产价值、当年度赠与总额及适用免税额等规定认定。

此次国税局案例所称「免并入遗产」,是指公公死亡后办理遗产税申报时,这栋已赠与出去的房屋,不须再依死亡前2年赠与规定视为公公的遗产;本案免并入遗产的结果,并不影响当初赠与行为本身的税务认定。若死亡前2年赠与的财产符合第15条规定而须并入遗产,先前就该笔财产已缴纳的赠与税,以及符合规定的土地增值税,可依规定自应纳遗产税额中扣抵。依现行规定,死亡前2年赠与财产是否须并入遗产,仍须视受赠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是否具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所列身分而定。

参考数据: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死亡前2年内赠与,如亲属关系已消灭免并入遗产申报」(2026年9月17日);财政部税务入口网遗产税相关规定及税务问答。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税务信息参考,实际课税结果仍须依个案事实、相关法令及主管机关认定为准,如有申报或税务疑义,建议洽询国税局或专业税务人士。

数字与意义

2年

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特定对象的财产原则上须并入遗产课税

常见问题(FAQ)

公公把房子送媳婦,2年內過世一定要算進遺產嗎?

不一定。只要媳婦在公公死亡時已離婚,不再具備『繼承人配偶』身分,該贈與財產就無須併入遺產總額。

當初已繳贈與稅,為何遺產稅不用算這筆?

贈與稅與遺產稅屬不同課稅階段。繳過贈與稅不代表遺產稅一定併入,關鍵在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身分關係。

這個規定也適用於其他親屬嗎?

適用。凡屬法定繼承人及其配偶,包含子女、孫子女、媳婦、女婿等,均適用相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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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死亡前2年内赠与房屋给媳妇,若媳妇先离婚,是否还须并入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