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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把房子送媳婦,2年內過世一定要併入遺產?媳婦「先離婚」結果完全不同,國稅局曝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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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把房子送媳婦,2年內過世一定要併入遺產?媳婦「先離婚」結果完全不同,國稅局曝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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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 · 這代表什麼

離婚可使死亡前2年贈與免併入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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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正文

公公生前把房子送給媳婦,如果不到2年就過世,這棟房子一定要重新算進遺產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若曾將財產贈與配偶、法定順序繼承人或這些繼承人的配偶,原則上仍須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不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期公布案例,公公把房子送給媳婦後,媳婦在公公過世前已與兒子離婚,最後這棟房子不用併入遺產,關鍵就在公公死亡時,媳婦是否仍具有法律規定的身分。

### 公公死亡前2年把房送媳婦,為何最後不用併入遺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2026年9月17日公布案例指出,甲男於2026年9月1日死亡,他曾在2024年10月15日將一棟房屋贈與媳婦乙女。從時間來看,這筆贈與發生在甲男死亡前2年內。不過,乙女已在2025年6月1日與甲男的兒子丙男離婚。等到甲男2026年9月死亡時,乙女已不是丙男的配偶。南區國稅局說明,由於甲男死亡時,乙女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所列「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身分,因此甲男先前贈與乙女的房屋,無須再併入甲男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 死亡前2年送出去的財產,哪些情況仍要算入遺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如果將財產贈與特定對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原則上須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適用對象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以及上述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媳婦屬於被繼承人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因此原本可能落入第15條適用範圍。若到了被繼承人死亡時,受贈人已不具第15條各款所列身分,先前受贈的財產,就不必依這項規定併入遺產課稅。

### 送房當時還是媳婦,公公死亡時已經離婚

乙女收到房子的2024年10月,當時仍是甲男的媳婦;到了2025年6月,她與甲男的兒子離婚;甲男再於2026年9月死亡。由於甲男死亡時,乙女已不是其兒子的配偶,因此先前受贈的房屋無須依死亡前2年贈與規定併入遺產。國稅局也舉出另一種情況。假設不是媳婦與兒子離婚,而是兒子先於父親死亡,由於兒子死亡後,原本的夫妻關係也隨之消滅,等到父親之後死亡時,原媳婦已不是「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先前贈與她的財產,同樣不須依第15條併入遺產總額。

### 不用併入遺產,不代表當初送房就不用繳贈與稅

死亡後是否須併入遺產,與當初贈與房屋時是否須課贈與稅,屬於不同階段的稅務問題。公公把自己的房屋無償移轉給媳婦時,本身就是一筆贈與行為,當時是否須繳納贈與稅,仍須依贈與發生時的財產價值、當年度贈與總額及適用免稅額等規定認定。

此次國稅局案例所稱「免併入遺產」,是指公公死亡後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這棟已贈與出去的房屋,不須再依死亡前2年贈與規定視為公公的遺產;本案免併入遺產的結果,並不影響當初贈與行為本身的稅務認定。若死亡前2年贈與的財產符合第15條規定而須併入遺產,先前就該筆財產已繳納的贈與稅,以及符合規定的土地增值稅,可依規定自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依現行規定,死亡前2年贈與財產是否須併入遺產,仍須視受贈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所列身分而定。

參考資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死亡前2年內贈與,如親屬關係已消滅免併入遺產申報」(2026年9月17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遺產稅相關規定及稅務問答。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稅務資訊參考,實際課稅結果仍須依個案事實、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認定為準,如有申報或稅務疑義,建議洽詢國稅局或專業稅務人士。

數字與意義

2年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對象的財產原則上須併入遺產課稅

常見問題(FAQ)

公公把房子送媳婦,2年內過世一定要算進遺產嗎?

不一定。只要媳婦在公公死亡時已離婚,不再具備『繼承人配偶』身分,該贈與財產就無須併入遺產總額。

當初已繳贈與稅,為何遺產稅不用算這筆?

贈與稅與遺產稅屬不同課稅階段。繳過贈與稅不代表遺產稅一定併入,關鍵在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身分關係。

這個規定也適用於其他親屬嗎?

適用。凡屬法定繼承人及其配偶,包含子女、孫子女、媳婦、女婿等,均適用相同原則。

今日小測

公公死亡前2年內贈與房屋給媳婦,若媳婦先離婚,是否還須併入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