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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隐匿售卖致癌油引起食安风暴,而台糖5月时就检出中联的粗油原料苯并芘超标、将其退货,中联得知后仍未上报,不过在野质疑台糖未主动通报主管机关,卫福部则强调,原料油并无通报义务。 对此,台大公卫学院教授詹长权分析,台糖究竟该不该通报苯并芘超标油、究竟谁的说法比较符合《食安法》? 答案恐怕没有外界想得那么简单。 詹长权在脸书发文表示,卫福部及经济部表示,台糖买的是「原料油」,尚未完成验收,依法没有通报义务;社会上另有声音则认为,台糖未讲超标的信息通报主管机关,让政府丧失及早介入的机会,因此政府应该比照南侨迟报超标油一样依法裁罚台糖。 詹长权直言,究竟谁的说法比较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 「答案恐怕没有外界想像得那么简单」。
两边说法谁有理? 台大教授解析法规詹长权指出,支持中央部会的理由是《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7条第5项规定,食品业者于发现「产品」有危害卫生安全之虞时,应立即通报主管机关。 但是中央政府将「产品」狭义解释为已完成验收、属于企业自己的产品,所以台糖验到的粗胶大豆油是原料且已拒收退货,自然可以主张台糖没有法定通报义务。 詹长权提到,然而这并非唯一可能的法律解释,因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7条第2项同时规定,食品业者应对「产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办理检验。 这表示整个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本来就涵盖食品原料,而不是只有上市贩售的最终产品。
詹长权表示,因此也可以主张第7条第5项所称的「产品」,应依整部法律体系及立法目的理解来解释产品,毕竟生产出来且有交易事实的半成品及成品,对买卖双方而言都是产品。 更不要忘了食安法第3条第1项开宗明义就定义食品: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产品及其原料。 食安制度究竟要保护什么? 詹长权:企业跟政府角度大不同詹长权分析,更重要的是,我国的食品安全制度真正要保护的是什么? 如果答案只是「避免台糖自己的产品受到污染」,那么退货确实已经达成目的;但如果答案是「让政府及早掌握重大食品安全风险」,让国家社会避免不必要的食安危机的话,事情就完全不同。 詹长权说,主管机关真正需要知道的是:污染来自哪个供应商? 同一油槽是否供应其他食品业者?
是否已有产品流入市场? 是否需要立即封存、追查或预防性下架? 这些都不是企业退货可以完成的工作,而是必须仰赖主管机关及早取得信息才能依据公权力来达成的事。 因此退货只能完成企业风险管理,通报才能启动政府风险管理。 詹长权提到,近年世界各国食品安全制度,已逐渐由「事后究责」走向「事前预防」。 欧盟「食品法」及「快速预警系统」(RASFF)所强调的内核理念,不是食品究竟属于谁,而是谁最早掌握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掌握信息者即是整个风险管理的起点,愈早通报愈能降低危害扩散的可能。 国营事业有更积极义务?
詹长权:这已是公共治理问题詹长权指出,另一个值得社会思考的问题是台糖的身分,台糖不是一般私人企业而是国营事业,法律上它固然适用与民间企业相同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但人民对国营事业的期待通常不只是「依法行事」,更包括维护公共利益、协助政府治理及提升社会信赖。 詹长权表示,因此,即使现行法对通报义务仍存在不同解释,当国营事业率先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风险时,是否应采取比私人企业更积极的作法,主动通知主管机关,让政府及早追查污染来源与流向? 这已不只是法律问题,更是公共治理与政府诚信的问题。
詹长权提到,高雄市制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自治条例》,创建24小时主动通报制度,正反映地方政府希望通过更积极的预警机制,缩短政府掌握风险的时间,也说明有食安风险信息告知政府在食安管理的重要性。 台糖究竟该不该通报? 詹长权:真正问题是我们要什么食安治理詹长权强调,台糖通报与否在社会里引起的纷纷扰扰,提醒我们一件事:食品安全法制真正保护的不只是食品本身,同时也是人民对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的信赖。 从法律面也许可以讨论「厂商最低应做到什么程度? 」但食品安全治理更应思考的是,「为了保护人民健康,我们希望厂商做到什么程度?
」詹长权说,如果社会期待的是预防胜于补救,那么当第一个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人和组织,应该选择及早分享信息,而不是仅止于采取保护自身组织利益的行动而已。 「台糖该不该通报苯并芘超标油」这一个命题的真正问题是:我们期待什么样的食品安全治理? 我们要的只是食安法律的法条保障? 还是一个更值得信赖的食品安全制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