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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隱匿售賣致癌油引起食安風暴,而台糖5月時就檢出中聯的粗油原料苯併芘超標、將其退貨,中聯得知後仍未上報,不過在野質疑台糖未主動通報主管機關,衛福部則強調,原料油並無通報義務。 對此,台大公衛學院教授詹長權分析,台糖究竟該不該通報苯併芘超標油、究竟誰的說法比較符合《食安法》? 答案恐怕沒有外界想得那麼簡單。 詹長權在臉書發文表示,衛福部及經濟部表示,台糖買的是「原料油」,尚未完成驗收,依法沒有通報義務;社會上另有聲音則認為,台糖未講超標的資訊通報主管機關,讓政府喪失及早介入的機會,因此政府應該比照南僑遲報超標油一樣依法裁罰台糖。 詹長權直言,究竟誰的說法比較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答案恐怕沒有外界想像得那麼簡單」。
兩邊說法誰有理? 台大教授解析法規詹長權指出,支持中央部會的理由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但是中央政府將「產品」狹義解釋為已完成驗收、屬於企業自己的產品,所以台糖驗到的粗膠大豆油是原料且已拒收退貨,自然可以主張台糖沒有法定通報義務。 詹長權提到,然而這並非唯一可能的法律解釋,因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2項同時規定,食品業者應對「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辦理檢驗。 這表示整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本來就涵蓋食品原料,而不是只有上市販售的最終產品。
詹長權表示,因此也可以主張第7條第5項所稱的「產品」,應依整部法律體系及立法目的理解來解釋產品,畢竟生產出來且有交易事實的半成品及成品,對買賣雙方而言都是產品。 更不要忘了食安法第3條第1項開宗明義就定義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食安制度究竟要保護什麼? 詹長權:企業跟政府角度大不同詹長權分析,更重要的是,我國的食品安全制度真正要保護的是什麼? 如果答案只是「避免台糖自己的產品受到污染」,那麼退貨確實已經達成目的;但如果答案是「讓政府及早掌握重大食品安全風險」,讓國家社會避免不必要的食安危機的話,事情就完全不同。 詹長權說,主管機關真正需要知道的是:污染來自哪個供應商? 同一油槽是否供應其他食品業者?
是否已有產品流入市場? 是否需要立即封存、追查或預防性下架? 這些都不是企業退貨可以完成的工作,而是必須仰賴主管機關及早取得資訊才能依據公權力來達成的事。 因此退貨只能完成企業風險管理,通報才能啟動政府風險管理。 詹長權提到,近年世界各國食品安全制度,已逐漸由「事後究責」走向「事前預防」。 歐盟「食品法」及「快速預警系統」(RASFF)所強調的核心理念,不是食品究竟屬於誰,而是誰最早掌握重大食品安全資訊? 掌握資訊者即是整個風險管理的起點,愈早通報愈能降低危害擴散的可能。 國營事業有更積極義務?
詹長權:這已是公共治理問題詹長權指出,另一個值得社會思考的問題是台糖的身分,台糖不是一般私人企業而是國營事業,法律上它固然適用與民間企業相同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但人民對國營事業的期待通常不只是「依法行事」,更包括維護公共利益、協助政府治理及提升社會信賴。 詹長權表示,因此,即使現行法對通報義務仍存在不同解釋,當國營事業率先發現重大食品安全風險時,是否應採取比私人企業更積極的作法,主動通知主管機關,讓政府及早追查污染來源與流向? 這已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是公共治理與政府誠信的問題。
詹長權提到,高雄市制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建立24小時主動通報制度,正反映地方政府希望透過更積極的預警機制,縮短政府掌握風險的時間,也說明有食安風險資訊告知政府在食安管理的重要性。 台糖究竟該不該通報? 詹長權:真正問題是我們要什麼食安治理詹長權強調,台糖通報與否在社會裡引起的紛紛擾擾,提醒我們一件事:食品安全法制真正保護的不只是食品本身,同時也是人民對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的信賴。 從法律面也許可以討論「廠商最低應做到什麼程度? 」但食品安全治理更應思考的是,「為了保護人民健康,我們希望廠商做到什麼程度?
」詹長權說,如果社會期待的是預防勝於補救,那麼當第一個發現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的人和組織,應該選擇及早分享資訊,而不是僅止於採取保護自身組織利益的行動而已。 「台糖該不該通報苯併芘超標油」這一個命題的真正問題是:我們期待什麼樣的食品安全治理? 我們要的只是食安法律的法條保障? 還是一個更值得信賴的食品安全制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