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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癌油事件出现新进展。 日前台中地院裁定书揭露,台糖早在5月就验出中联油脂原料粗油中苯并芘超标,仅通知中联换货,却未通报主管机关,引发批评。 经济部于脸书发文回应,台糖采购的是「制造原料」,并非《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所要求的通报标的,通报义务不应无限上纲。 对此,台湾高检署主任检察官陈宏达3日发文指出,通报并非行政机关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义务,业者发现产品有危害卫生安全之虞时,应立即采取停止贩售、回收及通报主管机关等措施。 日前台中地院裁定书揭露,台糖5月就验出中联油脂原料粗油中苯并芘超标,仅通知中联换货,却未通报主管机关,引发批评。 图为台糖公司。 (数据照,卢逸峰摄)陈宏达:经济部是否理解食安法制?
陈宏达指出,针对台糖遭质疑未及时通报疑似食品安全事件,经济部回应表示:「通报义务不应无限上纲。 」看到这句话,不禁令人纳闷:经济部是否真正理解我国食品安全法制? 依据《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条例》第8条明文规定:「食品业者发现上游供应之食品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或健康之虞时,应自发现时起48小时内主动通报本府卫生局。 」中央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亦要求,食品业者于发现产品有危害卫生安全之虞时,应立即采取停止贩售、回收及通报主管机关等措施。 陈宏达表示,由此可知,通报并非行政机关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义务,更重要的是,法律规定的是「有危害之虞」,而不是「危害已经证实」。
这代表立法者采取的是食品安全管理最重要的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 因为食品安全不同于一般行政管理,一旦等到危害完全确认,可能已有消费者受害,届时再谈责任,往往为时已晚。 陈宏达指出,真正的法律问题只有一个:台糖是在什么时间点,已经知悉足以构成「有危害之虞」的信息? 如果当时所掌握的信息已达法律所称「有危害之虞」,依法即可能产生主动通报义务;如果尚未达到该程度,也应提出具体客观事实加以说明。 陈宏达:人民期待依法行政的态度陈宏达说明,法治国讲究的是法律要件,而不是政策口号。 一句「通报义务不应无限上纲」,并不能取代对法定构成要件的法律分析,更不能成为淡化法律责任的理由。
食品安全制度设计的目的,本来就是要求业者宁可及早通报,也不要延误通报;主管机关的责任,则是在接获通报后迅速查证、适时说明,而不是让业者自行决定哪些事件值得通报、哪些事件可以不通报。 陈宏达提到,法治国最大的危险,不是法律没有规定,而是有法不依,或以行政解释架空法律。 当行政机关公开发言时,更应谨慎。 因为人民期待看到的,不是政策上的权宜之词,而是依法行政的态度。 法律之前,没有任何机关可以重新定义法律;只有依法适用法律,才是真正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