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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没通报中联毒油!食药署曝《食安法》规范:不是产品没有通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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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没通报中联毒油!食药署曝《食安法》规范:不是产品没有通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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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 · 这代表什么

台糖对这批粗油没签收,因此被认定无通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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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正文

针对台糖5月就在向中联购买的粗油脂中发现苯并芘超标,却迟至今日均未通报,但中央及地方政府皆认定台糖未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 食药署副署长王德原3日表示,对台糖而言,这批粗油脂是「原料」而非「食品」,而根据《食安法》第7条第5项,业者发现产品有危害时应通报县市主管机关,而目前根据台糖厂区及总公司所在台南市及高雄市卫生局调查,都不认为台糖违反自主通报的规定,中央只能表示尊重。 王德原说,还有一个关键是,台糖并没有签收这批含苯并芘超标的粗油脂,如果像当初南侨一样,它进行检验时,其从福寿买来的油已进入南侨生产加工产线,都已经做成产品了,那就必须负起通报的责任,但南侨并没有这样做,所以也被罚300万元。

王德原进一步说明,对台糖来说,中联送来粗油脂不符合双方契约上所订油的品质标准,所以退货未签收。 但这批粗油脂回到中联,对中联来说就不是原料了,因为在中联这个炼油厂,它的原料是黄豆;粗油脂则是已进入生产沙拉油加工进程里面的一个阶段,所以当中联得知它制造的产品已被通知有致癌物风险时,它就有主动通报的责任。 也就是说,这批粗油脂对台糖来说是原料而非产品,且因未签收,故无通报责任;对中联则是产品而非原料,且已进入产线,有任何问题都必须通报。 王德原解读《食安法》第7条第5项:「食品业者在发现产品有危害卫生安全之虞时…」讲的是发现他自己生产的产品,所以要主动停止制造、加工、贩卖及办理回收,并通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这条法律条文套到台糖身上来看,这批粗油脂并非它生产的产品。 至于会不会要求台糖的企业责任,无论法律怎么订,都应有通报义务,就要交由地方政府调查,因为通报的对象是县市政府主管机关。 据了解,高雄市政府及台南市政府目前口径一致,都认为台糖目前并未违反《食安法》第7条第5项规定。 针对媒体质疑,在中央与地方机关眼中,为何同一批粗油脂在台糖这边不是食品,在中联这边又变成食品? 王德原强调要视具体情境来认定,「在不同前提下,粗油脂确实可以是食品,也可以不是食品。 」 对于外界质疑,《食安法》明明管「原料」也管「食品」,而第7条第5项规范的是「产品」,究竟《食安法》管什么? 不管什么?

对此王德原坦承,《食安法》第3条确实有明确定义,所谓「食品」包含了产品跟原料2个部分,这是没有错的。 但《食安法》第7条第5项,是针对食品业者在发现他的产品有危害卫生安全之虞的时候,要主动停止制造、加工、贩卖、办理回收还有通报。 对台糖来讲,那个是原料,而且没有进入产线,所以不可能会是产品,没有通报义务。 更多风传媒独家内幕: ‧ 台糖毒油属半成品免通报? 蓝委翻「苏丹红案」公文打脸林静仪:双标护航 ‧ 台糖没有义务通报毒油? 作家揭卫福部「切割大法」:修食安法也罚不到 ‧ 台糖退货中联粗油需要通报? 石崇良强调「原料无通报义务」:验收标准还是台糖自主订的

数字与意义

5月

台糖5月就在向中联购买的粗油脂中发现苯并芘超标,却迟至今日均未通报。

常见问题(FAQ)

台糖為何不用通報毒油?

因未簽收,屬原料非產品,依法無通報義務。

《食安法》第7條第5項何時需通報?

業者發現『自己生產的產品』有安全疑慮時才需通報。

中聯與台糖責任不同的原因?

對中聯是製程中的產品,對台糖是未使用的原料。

今日小测

台糖为何未被认定违反《食安法》第7条第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