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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台糖5月就在向中聯購買的粗油脂中發現苯並芘超標,卻遲至今日均未通報,但中央及地方政府皆認定台糖未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藥署副署長王德原3日表示,對台糖而言,這批粗油脂是「原料」而非「食品」,而根據《食安法》第7條第5項,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時應通報縣市主管機關,而目前根據台糖廠區及總公司所在台南市及高雄市衛生局調查,都不認為台糖違反自主通報的規定,中央只能表示尊重。 王德原說,還有一個關鍵是,台糖並沒有簽收這批含苯並芘超標的粗油脂,如果像當初南僑一樣,它進行檢驗時,其從福壽買來的油已進入南僑生產加工產線,都已經做成產品了,那就必須負起通報的責任,但南僑並沒有這樣做,所以也被罰300萬元。
王德原進一步說明,對台糖來說,中聯送來粗油脂不符合雙方契約上所訂油的品質標準,所以退貨未簽收。 但這批粗油脂回到中聯,對中聯來說就不是原料了,因為在中聯這個煉油廠,它的原料是黃豆;粗油脂則是已進入生產沙拉油加工程序裡面的一個階段,所以當中聯得知它製造的產品已被通知有致癌物風險時,它就有主動通報的責任。 也就是說,這批粗油脂對台糖來說是原料而非產品,且因未簽收,故無通報責任;對中聯則是產品而非原料,且已進入產線,有任何問題都必須通報。 王德原解讀《食安法》第7條第5項:「食品業者在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講的是發現他自己生產的產品,所以要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這條法律條文套到台糖身上來看,這批粗油脂並非它生產的產品。 至於會不會要求台糖的企業責任,無論法律怎麼訂,都應有通報義務,就要交由地方政府調查,因為通報的對象是縣市政府主管機關。 據瞭解,高雄市政府及台南市政府目前口徑一致,都認為台糖目前並未違反《食安法》第7條第5項規定。 針對媒體質疑,在中央與地方機關眼中,為何同一批粗油脂在台糖這邊不是食品,在中聯這邊又變成食品? 王德原強調要視具體情境來認定,「在不同前提下,粗油脂確實可以是食品,也可以不是食品。 」 對於外界質疑,《食安法》明明管「原料」也管「食品」,而第7條第5項規範的是「產品」,究竟《食安法》管什麼? 不管什麼?
對此王德原坦承,《食安法》第3條確實有明確定義,所謂「食品」包含了產品跟原料2個部分,這是沒有錯的。 但《食安法》第7條第5項,是針對食品業者在發現他的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的時候,要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辦理回收還有通報。 對台糖來講,那個是原料,而且沒有進入產線,所以不可能會是產品,沒有通報義務。 更多風傳媒獨家內幕: ‧ 台糖毒油屬半成品免通報? 藍委翻「蘇丹紅案」公文打臉林靜儀:雙標護航 ‧ 台糖沒有義務通報毒油? 作家揭衛福部「切割大法」:修食安法也罰不到 ‧ 台糖退貨中聯粗油需要通報? 石崇良強調「原料無通報義務」:驗收標準還是台糖自主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