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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主派運動人士黃之鋒(Joshua Wong)5日因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遭香港高等法院依《香港國安法》判處10年監禁,這是他第二度因國家安全相關罪名被定罪,原定2027年1月就可刑滿出獄的黃之鋒,如今將繼續在監獄內服刑。 彭博報導指出,這項刑期是香港實施《國安法》以來最重的判決之一,僅次於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Jimmy Lai)的20年監禁,並與前香港大學法律學者戴耀廷(Benny Tai)的10年刑期相同,而前述三人過去都曾是香港民主運動的重要人物。 北京當局打從2019年大規模反政府示威後,開始在香港實施《香港國安法》,多名民主派人士陸續遭起訴或監禁,進而讓香港政治環境出現重大轉變。
法官認定罪行嚴重 認罪獲減刑仍須服刑10年 上月在獄中度過30歲生日的黃之鋒,承認其中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名。 他自2020年底被羈押至今,已失去自由近6年時間,此前因顛覆國家政權罪服刑,原定兩個月後就可獲釋。 沒想到主審法官譚耀豪(William Tam)認定,黃之鋒「所犯罪行嚴重」,拒絕接受辯方有關他在串謀行動中角色有限的說法。 香港高等法院5日再次對黃之鋒案做出判決。 (美聯社) 領導雨傘運動抗爭的香港民主派領袖黃之鋒出庭。 (美聯社) 最終法官以1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考慮黃之鋒認罪和其他外在求情因素,給予減刑3年,判處10年監禁,並裁定其中2個月又2天將與現有刑期同期執行。
黃之鋒身穿深藍色上衣進入法庭,向旁聽席支持者揮手、點頭致意。 宣判後,支持者試圖伸手接觸被告席上的黃之鋒,但他隨即被帶離法庭。 部分民眾為取得旁聽席位,已在法院外等候兩天。 根據《香港國安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勾結外國勢力罪,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至終身監禁;情節較輕者則從3年起判刑。 曾領導雨傘運動 涉與羅冠聰呼籲外國制裁香港 黃之鋒15歲開始參與社會運動,2014年因領導學生參與雨傘運動(Umbrella Movement)而受到國際關注,成為香港民主派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之一。 他從2020年底被逮捕羈押,並因參與2019年反政府示威相關活動,多次遭法院判刑。 領導雨傘運動抗爭的香港民主派領袖黃之鋒(中)。
(美聯社) 香港檢方在2025年指控黃之鋒,曾在2020年7至11月期間,與流亡海外的民主派人士羅冠聰(Nathan Law)等串謀,呼籲外國政府對香港或中國當局實施制裁、封鎖及其他敵對行動。 法院引用兩人在《國安法》實施前,接受外國媒體訪問、發布社群貼文與接觸海外官員的紀錄,作為相關活動的背景。 香港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Steve Li)在法院外表示,此次判刑力度「恰當」,並稱將與律政司討論後續行動。 他希望黃之鋒在剩餘服刑期間反省過錯,學習尊重法律及正確認識國家。
美國國會與國際特赦組織批評判決 美國眾議院中國問題特別委員會主席穆勒納爾(John Moolenaar)第一時間發表聲明,形容黃之鋒面對的勾結外國勢力指控「毫無根據」,要求立即釋放。 而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區域副主任布魯克斯(Sarah Brooks)則表示,這項判決顯示《香港國安法》已成為懲罰異議人士的工具,而非真正用來保障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