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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表日期: 1151105 发言日期: 1151104 发言时间: 194525 公司代号: 2467 公司名称: 志圣 主旨 : 本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因股份交换案拟增资发行新股 符合条款: 第11款 事实发生日: 1151104 说明: 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11/04 2.增资资金来源:不适用 3.是否采总括申报发行新股(是,请并叙明预定发行期间/否):不适用 4.全案发行总金额及股数(如属盈余或公积转增资,发行股数则不含配发给员工部分): 拟增资发行普通股OOO股,每股面额新台币10元,发行总金额计新台币OOO元。
5.采总括申报发行新股案件,本次发行金额及股数:不适用 6.采总括申报发行新股案件,本次发行后,剩余之金额及股数余额:不适用 7.每股面额:新台币10元 8.发行价格:不适用 9.员工认购股数或配发金额:不适用 10.公开销售股数:不适用 11.原股东认购或无偿配发比例:不适用 12.畸零股及逾期未认购股份之处理方式:如依换股比例应换发之本公司股份有不满一股 之畸零股者,得由视动公司股东成员自行合并归并一人交换,或由本公司依发行面额, 按比例折算现金至「元」为止支付视动公司股东成员,且得由本公司洽特定人 以发行面额承购。 倘依法令规定或作业需要而有变更本项畸零股处理方式之必要时, 由签约各方共同决定之。
13.本次发行新股之权利义务:与本公司原已发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4.本次增资资金用途:作为股份交换受让视动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对价。 15.现金减资后再行募资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募资当年度及前一年度有办理现金减资者适用):不适用 16.其他应叙明事项:有关本受让发行新股案未尽事宜, 除策略合作暨股份交换契约另有约定者外,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之人 代表本公司全权处理,并得依最新法令规定及行政指导而迳行办理该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