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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送朋友10萬沒事,送弟媳20萬卻要算遺產!國稅局揭關鍵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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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 · 這代表什麼

生前送錢給親友,明明沒有超過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為何過世後還可能被算進遺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曾提出一個案例,一名男子生前分別贈與弟媳20萬元、朋友10萬元,兩筆款項合計30萬元,當時已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然而,男子在贈與後約一年過世,弟媳收到的20萬元須併入遺產總額,朋友收到的10萬元卻不用。

(摘自原文導言,非改寫)

新聞正文

生前送錢給親友,明明沒有超過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為何過世後還可能被算進遺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曾提出一個案例,一名男子生前分別贈與弟媳20萬元、朋友10萬元,兩筆款項合計30萬元,當時已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 然而,男子在贈與後約一年過世,弟媳收到的20萬元須併入遺產總額,朋友收到的10萬元卻不用。 國稅局說明,關鍵不是贈與金額,而是受贈人與死者的親屬關係,以及贈與是否發生在死亡前2年內。 男子生前送出30萬元,為何弟媳20萬元要算遺產、朋友10萬元不用? 根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楠梓稽徵所公布的稅務案例,甲君於2025年2月10日,分別轉帳20萬元給弟媳乙君,以及10萬元給朋友丙君。

由於當年度贈與總額僅30萬元,未超過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甲君仍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取得免稅證明書。 不過,甲君於2026年2月20日過世,距離贈與時間約一年。 這兩筆已經送出去的款項,是否還需要列入甲君的遺產?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計算。 因此,甲君送給弟媳的20萬元符合規定,必須計入遺產;送給朋友的10萬元,因朋友不在該條規定的特定親屬範圍內,無須依此規定計入。 (圖/風生活製圖) 高雄國稅局說明,贈與稅與遺產稅的認定標準不同。

即使生前贈與未超過每年244萬元免稅額,甚至已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贈與人過世後,特定親屬收到的財產仍可能依法計入遺產總額。 弟媳明明沒有繼承權,為何收到20萬元仍要算遺產? 為什麼弟媳不是法定繼承人,卻仍受到死亡前2年贈與規定的限制? 高雄國稅局解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的受贈對象共有3類,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以及這些繼承人的配偶。 (圖/風生活製圖) 其中,《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以外的繼承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第1140條另有代位繼承規定。

也就是說,除了生前贈與子女、父母或兄弟姊妹的財產可能需要計入遺產,贈與符合規定的媳婦、女婿或兄弟姊妹的配偶,也可能受到影響。 以甲君的情況來說,弟弟屬於民法規定的第三順序繼承人,弟媳則是該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高雄國稅局強調,相關規定並不以受贈人實際取得遺產為必要條件,因此即使弟媳沒有繼承甲君的財產,生前收到的20萬元仍須計入遺產總額。 生前送媳婦一棟房子,離婚後還要算遺產嗎? 不過,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並不代表每一筆財產都一定要計入遺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2026年9月曾說明,如果贈與人死亡時,受贈人已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的特定身分,便可能不適用死亡前2年贈與併計遺產的規定。

南區國稅局舉例,一名男子於2024年10月15日贈與媳婦一棟房屋,但媳婦在2025年6月1日與男子的兒子離婚,男子則於2026年9月1日過世。 由於男子死亡時,兒子與媳婦已經離婚,原本的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因此這棟房屋無須依死亡前2年贈與規定併入遺產總額。 若兒子先於父親過世,相關親屬身分的認定則有所不同。 依《民法》第971條及相關解釋,配偶一方死亡,並不當然使其與另一方家屬之間的姻親關係消滅。 不過,南區國稅局指出,若兒子先於父親死亡,兒子與媳婦的配偶關係已因死亡而消滅,父親死亡時,媳婦便不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所稱「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的身分要件,因此依該案例,受贈房屋無須併入公公的遺產總額。

2026年遺產稅修法! 死亡前2年收到財產,受贈人可能要自己繳稅 2026年9月11日修正公布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調整了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的遺產稅納稅義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月3日說明,相關受贈財產依法併入遺產總額時,應由受贈人按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負擔稅款。 即使受贈人並非實際繼承遺產的人,例如媳婦或女婿,也可能成為納稅義務人。 依照修正後規定,受贈人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若受贈財產已經移轉或滅失,則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認定其繳納責任範圍。

這項新制適用於2026年9月13日起死亡的案件,前述甲君於2026年2月20日過世,因此其贈與弟媳20萬元的案例,仍須依死亡前2年贈與規定計入遺產總額,但不適用這項受贈人按比例負擔遺產稅的新制。 國稅局提醒,生前贈與的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不代表一定會產生遺產稅,實際應納稅額仍須依整體遺產、免稅額及扣除額計算。 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原則上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6個月內完成申報,並確認死者生前2年內是否曾贈與特定親屬財產,以免遺漏應申報項目。

參考資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2026年5月8日稅務案例說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2026年9月17日及11月3日新聞稿、《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及第15條、《民法》第971條、第1138條及第1140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26年贈與稅免稅額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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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曾提出一個案例,一名男子生前分別贈與弟媳20萬元、朋友10萬元,兩筆款項合計30萬元,當時已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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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男子在贈與後約一年過世,弟媳收到的20萬元須併入遺產總額,朋友收到的10萬元卻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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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說明,關鍵不是贈與金額,而是受贈人與死者的親屬關係,以及贈與是否發生在死亡前2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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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生前送出30萬元,為何弟媳20萬元要算遺產、朋友10萬元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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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這則新聞的重點是什麼?

生前送錢給親友,明明沒有超過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為何過世後還可能被算進遺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曾提出一個案例,一名男子生前分別贈與弟媳20萬元、朋友10萬元,兩筆款項合計30萬元,當時已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然而,男子在贈與後約一年過世,弟媳收到的20萬元須併入遺產總額,朋友收到的10萬元卻不用。國稅局說明,關鍵不是贈與金額,而是受贈人與死者的親屬關係,以及贈與是否發生在死亡前2年內。

原文提到哪些關鍵數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曾提出一個案例,一名男子生前分別贈與弟媳20萬元、朋友10萬元,兩筆款項合計30萬元,當時已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 然而,男子在贈與後約一年過世,弟媳收到的20萬元須併入遺產總額,朋友收到的10萬元卻不用。

這則新聞的原始出處與發布時間?

原始出處:風傳媒(https://www.storm.mg/lifestyle/11178441)。原文發布時間:2026-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