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出表日期: 1151105 发言日期: 1151104 发言时间: 151749 公司代号: 1589 公司名称: 永冠-KY 主旨 : 公告本公司及重要子公司英属维京群岛商永冠能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台湾分公司接获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及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支付 命令 符合条款: 第2款 事实发生日: 1151104 说明: 1.法律事件之当事人: 债务人:永冠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能源) 债权人:张X贤、台湾土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X娜、永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英属维京群岛商永冠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以下称材料) 债权人:台湾土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新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称或处分机关: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关文书案号: 115年度司促字第2615号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678号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624号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3419号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634号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368号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783号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9961号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691号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736号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414号支付命令、115年度司票字第8676号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677号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735号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857号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682号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050号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1134号支付命令。
4.事实发生日:115/03/25~115/11/04 5.发生原委(含争讼标的): 因集团短期资金调度影响,未能如期按进度偿付金额,收到以下支付命令: 案号 声请人/债权人 相对人/债务人 内容/说明 司促字第2615号 张X贤 能源 新台币17,256,700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达之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 利率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 (已裁定驳 回) 司促字第8678号 土地银行 能源、材料 新台币1,593,722,406元及自 115/03/10起算之利息、违约金。 (已 裁定部分驳回) 司促字第2624号 合作金库 能源 欧元8,420,000元及自115/02/13起算 之利息、违约金。
司促字第3419号 林X娜 能源 新台币11,064,590元,及自民国115 年3月2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 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 (已提交民事支 付命令异议状) 司促字第10634号 安泰银行 材料 新台币4亿元及利息、违约金。 司促字第8368号 土地银行 材料 新台币3,360,000,000元及自 115/03/14起之利息、违约金。 司促字第3783号 土地银行 能源 1.美元22,788,837元及自115/03/10 起算之利息与违约金。 2.欧元28,647,460元及自115/03/10 起算之利息与违约金。
司促字第9961号 土地银行 材料 新台币125,000,000元及300,000,000 元两笔债务与利息、违约金。 司促字第8691号 永丰银行 材料 新台币395,831,978元与利息、违约 金。 司促字第5736号 土地银行 能源 新台币3,360,000,000元及自 115/03/14起算之利息、违约金。 司促字第13414号 台新银行 材料 新台币110,000,000元与利息、违约 金。 司票字第8676号 中租迪和 材料 本票面额新台币53,000,000元,其中 本金13,391,689元及按年息16%计算 之利息得准予强制运行。
司票字第8677号 中租迪和 材料 本票面额新台币47,715,528元,其中 本金11,928,882元及按年息16%计算 之利息得予强制运行。 司促字第5735号 土地银行 能源 1.新台币125,000,000元及自 115/03/21起之利息与违约金。 2.新台币300,000,000元及自 115/03/02起之利息与违约金。 司促字第6857号 土地银行 能源 新台币1,593,722,406元及自 115/03/10起算之利息、违约金。 司促字第7682号 永丰银行 能源 新台币393,525,983元及利息、违约 金。
司促字第8050号 群益金鼎证券 能源 新台币182,413,470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达之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 周年利率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 (已提 交民事支付命令异议状) 司促字第11134号 元大证券 能源 新台币102,728,120元,及自民国115 年3月3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 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 (将于法定期限 内,提交声明异议) 6.处理过程: 积极与银行及投资人协商展延与还款方案中。 7.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 积极与银行及投资人协商协商展延与还款方案中,对本公司财务业务无重大影响。 8.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 积极与银行及投资人协商展延与还款方案中。
9.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本则重大消息同时 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2款所定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