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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8日,印度《經濟時報》旗下ET CIO刊登ANI報導,引述國際管理顧問公司麥肯錫(McKinsey & Company)整理的銀行部署經驗指出,銀 麥肯錫同期發布兩篇文章,分別整理歐洲銀行的金融犯罪防制部署經驗,以及交易監控應用,後者還納入德國商業銀行的具名訪談。 這些資訊呈現的轉變,是AI從協助個人撰寫摘要,走向串接資料蒐集、證據整理、分析與報告草擬,人員轉向判斷、處理例外與監督系統。 對台灣金融業而言,海外研究的意義,應從成立的條件看起。 本地銀行的資料品質、既有系統串接能力,以及覆核與驗證資源,都會影響導入效益。
三至五成是交易監控調查所需人工作業的潛在減幅,卻不能逕作縮減人力或提高結案配額的依據,更非銀行整體法遵成本的減幅。 當海外效率數字進入國內採購與預算討論,銀行就需要求供應商說明估算基礎。 哪些步驟減少人工,哪些工作移到覆核端,是否計入資料整理、模型驗證、維護與監測費用,都應攤開檢視。 只有把整體支出算清楚,才能判斷工時節省是否帶來相應效益。 更深層的改變在人才配置。 麥肯錫交易監控篇指出,資訊人員的工作將轉向代理、平台與資料串接,品質控管人員的責任更重視系統監測及改善。 受訪的德國商業銀行主管強調,領域專家須參與提示設計與應用改善,而傳統由業務部門提出需求、資訊部門交付系統的分工,需要隨之調整。
這對台灣銀行產生的衝擊,超越增聘AI工程師這種單一做法。 熟悉交易與洗錢風險的人員,需要辨識模型的證據缺口;資訊人員需要理解案件流程;主管須掌握自動化的適用範圍。 若訓練、職掌與協作方式維持原狀,即使買到相同工具,也難以複製海外成果。 人員考核方式同樣也須列入檢討。 報告產出雖然加快,有助於消化積壓,但處理件數增加,無從單獨證明風險辨識能力提升。 假設AI完成資金流向分析,認為異常獲得合理解釋,建議關閉警示,覆核者需要看到支持判斷的來源,以及尚未釐清的矛盾。 若只有流暢摘要,人員便得重新調閱資料,前端省下的時間轉成後端負擔。
管理階層若以作業加速為由提高結案配額,卻未提供查證工具、覆核時間與升級處理管道,就會把核實判斷的工作壓力推向基層。 問題在於績效要求與控制資源失衡。 這種安排應由管理階層檢討,不能等錯誤發生,才追問最後由誰核章。 海外研究值得借鏡之處,正是如何讓流程與控制同步改變。 依麥肯錫金融犯罪防制篇的原則,將流程整理為授權界定、流程拆解、可重用資產建置、表現驗證、人工監督與系統監測等六個環節。 各環節須相互配合,避免等到模型完成後,才請法遵與資安補上控制措施。 授權首先要具體。 整理金流、提出風險建議與核准關閉警示,涉及不同的作業權限及決策責任。
拆解流程後,匯率換算、金額加總與格式檢查,交由可靠的程式處理;跨文件證據整理與報告草擬,再評估代理的價值。 政策、範本與共用工具須管理版本,避免重複建置或產生歧異解讀。 銀行試辦與採購驗收,須超越展示成果及答對率。 系統是否漏掉不利證據、把推估當成事實,或在資料缺漏時補出看似合理的解釋,都應納入測試。 麥肯錫強調的準確性、跨次執行穩定度與人工監督,重點就在確認答案有據、表現穩定,以及人員能取得資訊並及時介入。 驗收通過後,這些要求還須轉化為日常控制能力。 金管會2024年發布的《金融業運用人工智慧(AI)指引》,提供治理、驗證與人工監督的參考。 指引雖屬不具拘束力的行政指導,銀行既有的內控及委外監督義務,並未因使用AI而免除。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明定董事會對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的內控制度負最終責任。 導入如涉及作業委外,《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4條第3項,要求金融機構負最終責任,確保專責及相關單位具備充足資源、專業與權限。 委託供應商提供服務,銀行仍須保有監督能力。 這些規定要求銀行建立有效的治理與監督安排;個別誤判的法律責任,須依職掌、行為及具體缺失判斷。 經營階層需要交代誰核定代理權限、誰能要求停止,以及發現問題後如何改善。 業務、法遵、風管與資安應及早協作;內部稽核得在維持獨立的前提下提出控制建議,避免擔負建置與營運責任。 海外案例提供的啟發,是將部分效率收益重新投入防制能力。
麥肯錫交易監控篇建議,部分生產力增益應用於系統監控與管理;德國商業銀行受訪主管指出,資料整合加快,讓團隊獲得更多時間進行判斷與深入分析。 節省的人力如何配置,本身就是轉型的重要決策。 台灣金融業是否願意跟上,將反映在採購條件、人才培育與績效設計上。 交易監控調查所需人工作業可望減少三至五成,成效須在本地環境驗證。 若技術紅利全被更高配額吸收,甚至壓縮覆核時間,原本用來強化防制的投資,反而可能侵蝕合規防線。 願意將部分節省工時留給高風險案件與系統監督,才有機會把海外的效率成果,轉化為台灣的防制能力。
*作者李逸元爲國立臺灣大學電機工程博士、現任國立臺灣大學資訊工程學研究所研究員,並於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兼任授課;蕭國振為法律學系博士生、大專院校兼任講師,具法學與工學雙碩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