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11/03 2.公司债名称:私募国内无担保转换公司债。 3.发行总额:发行总面额以美金5亿元为上限,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视市场状况或公司 营运需求,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内一次办理。 4.每张面额:美金1,000元。 5.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应不低于理论价格之八成。 6.发行期间:10年。 7.发行利率:票面年利率为0.5%。 8.担保品之种类、名称、金额及约定事项:不适用。 9.募得价款之用途及运用计划:用于本公司业务发展及供应能力提升等策略需求。 10.公司债受托人:不适用。 11.发行保证人:不适用。 12.代理还本付息机构:本私募转换公司债委由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办理还本付息及转换事 宜。
13.能转换股份者,其转换价格及转换办法: 依照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之规定,理论价格指考量发行条件之各 项权利选定适当计价模型所计算之有价证券价格,该模型应整体涵盖并同时考量发行 条件中所包含之各项权利,且发行价格不低于理论价格之八成。 14.卖回条件: (1)若本公司普通股经柜买中心或台湾证券交易所核准终止上(市)柜或交易,或连续三 十日以上停止交易,债券持有人得要求本公司按本金加上已产生利息赎回其所持有之本 私募转换公司债。
(2)本公司发生本私募转换公司债所定义之重大变动(包括控制权变动、处分本公司及 子公司之全数或重大资产、解散、清算、或本公司其他国际投资有价证券锁定之类似情 事)时,债券持有人得要求发行公司按本金加计已产生利息将本私募转换公司债全部或 部分赎回。 15.买回条件: 因中华民国税务法令修正,致使本公司于发行日后因本私募转换公司债而增加之税务负 担比率超过百分之十五,且本公司无法采取可行之合理措施避免该等义务时,本公司得 按本金加上已产生利息提前将本私募转换公司债全部(而非一部)赎回;惟债券持有人 得选择不接受前述提前赎回,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就该等变更无须支付任何本私募转换 公司债所定义之额外款项。
16.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7.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8.附有转换或认股者,于私募公司债交付且假设全数转换或认购普通股后对上柜普通股 股权比率之可能影响(上柜普通股数A、A/已发行普通股):不适用。 19.前项预计上柜普通股未达500万股且未达25%者,请说明股权流通性偏低之因应措施: 不适用。 20.其他应叙明事项: (一)应募人之选择方式、目的、必要性及预计效益: 1.应募人之选择方式与目的:本次私募之对象选择方式以符合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6规定 之特定人为限,拟借由策略性投资人直接或间接协助本公司之财务、业务、生产及技术 等策略发展。
本公司已洽定之应募人为本公司之客户Micron Technology, Inc.(以下简 称美光科技),通过选择美光科技深化双方长期策略合作关系,进一步提升先进半导体 晶圆供应韧性,支持AI、高性能计算与数据中心应用带动之先进内存需求成长,以及 未来世代内存技术发展所需之关键材料供应,并共同强化美国半导体制造生态系与在 地关键材料供应能力,可提升公司竞争力及营运性能,对股东权益亦将有正面助益。
2.必要性:考量本公司业务发展及供应能力提升等策略需求,拟与全球内存与保存 解决方案领导厂商美光科技合作,双方规划通过10年期长期供应协议(Long-Term Agreement, LTA)创建长期合作架构,由本公司依据客户美光科技之长期需求,供应稳定 且具韧性的先进晶圆。 办理私募洽定美光科技为应募人预期将有助于本公司进一步强化 美国在地制造能力,支持美国半导体产业链对关键材料之长期需求。 本公司近年来营运 结果均为获利,且无累计亏损,但因应公司未来营运发展策略所需,故引进策略性投资 伙伴,而私募有价证券自交付日起三年内原则上不得自由转让之规定,可维持本公司与 美光科技间之长期合作关系,故以私募方式办理具有必要性。
3.预计效益:资金运用完成后,预计可强化公司竞争力、巩固客户关系及提升美国生产基 地之营运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