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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將土地贈與子女,通常需要考慮贈與稅,但若送的是「公共設施保留地」,結果可能完全不同。 假設父親名下有一筆公告土地現值500萬元的土地,打算無償過戶給女兒,雖然金額已超過2026年每年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仍可能一毛贈與稅都不用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依照《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符合條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在配偶、直系血親間贈與時可以免徵贈與稅,而且沒有金額上限。 不過,同樣一筆土地,送給女兒與送給妹妹,稅務結果可能截然不同。 爸爸送女兒500萬元土地,為什麼可能不用繳贈與稅? 一般而言,父母將土地無償移轉給子女,屬於贈與行為,必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計算贈與財產價值。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26年1月26日指出,2026年贈與稅每名贈與人全年免稅額為244萬元,超過免稅額的部分,若沒有其他可適用的扣除項目,就可能產生贈與稅。 不過,公共設施保留地另有特別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2025年4月24日說明,根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這類土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贈與而移轉,可以免徵贈與稅。 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依都市計畫劃設,供道路、公園、綠地、學校等公共設施使用,並留待未來由政府或相關公用事業機構取得的土地。 由於土地使用受到都市計畫限制,無法像一般建地自由開發,因此法律設有特定租稅優惠。
依內政部及財政部相關函釋,公共設施用地不一定都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兩者的區別在於都市計畫內容,以及土地是否留待政府或相關機構取得。 土地的法定身分,也因此成為能否適用這項免稅優惠的依據。 500萬元土地贈與稅怎麼算? 符合條件可全額扣除 假設父親將一筆公告土地現值500萬元、符合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女兒,依財政部的申報方式,須先將500萬元列入贈與總額,再將同額列為扣除額。 (圖/風生活製圖) 這代表土地雖然價值500萬元,但可以依法扣除全部500萬元,不會增加應課稅的贈與淨額。 如果父親當年度沒有其他贈與,最終應納贈與稅便是0元。
與一般贈與稅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相比,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優惠並非只扣除244萬元,再對剩餘256萬元課稅,而是將符合資格的土地價值全額扣除。 若同一年度另有現金、股票或一般土地贈與,其他財產仍須依規定計算。 另外,土地贈與價值原則上依贈與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並須考慮土地面積與移轉持分,而非直接採用市場買賣價格。 因此,土地市價即使達500萬元,贈與稅申報價值也未必相同。 同樣送公共設施保留地,送女兒免稅、送妹妹卻被課5.6萬元 公共設施保留地能否免徵贈與稅,受贈人的親屬身分也是關鍵。 法定優惠適用於配偶及直系血親間的贈與,包括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兄弟姊妹則屬於旁系血親,不在適用範圍內。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2026年3月27日發布的新聞稿,就曾舉例說明其中差異。 國稅局指出,甲君於2025年將名下一筆公告土地現值300萬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妹妹乙君,申報時將300萬元全數列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認為贈與淨額為0元,不必繳稅。 然而,國稅局審核發現,受贈人為妹妹,屬於旁系血親,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的免稅規定,因此剔除這筆300萬元扣除額。 由於甲君當年度沒有其他贈與財產,國稅局以300萬元贈與總額減去244萬元年度免稅額,剩餘56萬元按10%稅率計算,核定應納贈與稅5.6萬元。 (圖/風生活製圖) 公共設施保留地免贈與稅,仍要申報! 30日期限從何時起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即使符合免稅規定,仍須辦理贈與稅申報,將土地價值列入贈與總額,再以相同金額列為扣除額。 申報時,除一般土地贈與相關文件外,還須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登記謄本。 其中,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應載明都市計畫編定日期,以及土地是否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國稅局審查免稅資格。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贈與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原則上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申報。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指出,一般契約贈與以契約訂約日為贈與日,申報期間從贈與日次日起算,而非土地完成過戶的日期。 即使贈與價值未超過年度免稅額,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也須申報取得。
贈與稅0元,土地增值稅也免繳嗎? 市地重劃土地有差別 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除了贈與稅,還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稅,但兩者適用的免稅條件並不完全相同。 財政部2002年4月8日公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方式」函釋指出,即使土地預定透過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取得,仍可能屬於《都市計畫法》所稱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關租稅優惠則須依各自法律規定判斷。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2026年9月4日也以土地買賣案例說明,若都市計畫書明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將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便不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土地增值稅免稅規定。 稅務局舉例,關西鎮一筆公園用地因規劃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移轉時無法免徵土地增值稅;竹北市另一筆預定由政府徵收的道路用地,則符合免稅規定。
從國稅局公布的案例可見,土地的課稅結果不完全取決於價值高低。 即使同樣是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子女與贈與兄弟姊妹,仍可能因親屬身分不同而產生稅負差異。 參考資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財政部「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方式」函釋、新竹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