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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戰爭部長(國防部長)赫格塞斯今年10月23日宣布,將中國大陸資助的孔子學院列為美國國家安全威脅,並指稱部分相關組織改以其他名稱在大學活動,涉嫌竊取智慧財產,並對美國學生施加思想影響。 中國大陸外交部發言人郭嘉昆26日則表示反對,主張教育交流有助於雙方人民相互理解。 雙方說法各有立場,但這起爭議帶出的問題,並不限於美中關係:一項以語言與文化為名的交流活動,何以進入國家安全的範圍? 美國對孔子學院的限制並非始於今年。
依據2021財年《國防授權法》第1062條,國防部經費原則上不得提供給設有孔子學院的美國大專校院,直接提供學生的教育補助則不在此限;2024財年《國防授權法》第1045條進一步規定,相關豁免權限已於2026年10月1日終止,既有豁免自該日起亦不再適用。 這項限制有明確的法律基礎,反映美國對外國資助校園機構的長期疑慮,此次行政部門的認定,也顯示相關安全審查仍在持續。 然而,國安威脅的行政認定,不代表相關違法指控已獲證實。 美國國家科學、工程及醫學院2023年的研究報告,就提供了理解此事的重要參照。
報告指出,北京政府確有透過孔子學院影響海外對中國大陸認識的意圖,其組織安排也有利於中方直接監督及影響營運;學術自由、言論自由及學校治理方面的風險,亦有具體事例支持。 但委員會同時表示,當時並未掌握公開已知的孔子學院相關間諜企圖案例,也沒有公開證據顯示其設立會增加國防部資助研究的風險。 至於現行安全制度足以因應相關風險的判斷,則特別針對機密研究的保護措施。 報告並未否定潛在威脅,而是認為相關風險可以管理,卻無法完全排除。 不過,這份報告反映的是當時委員會所掌握的資料,不能直接用來判斷今年新公布指控的真偽。 國安審查仍應以具體行為、權限及制度風險為依據,而非只憑機構名稱推定其性質。 文化外交並非中國大陸獨有。
美國國務院支持的「美國空間」(American Spaces),以語言學習、文化介紹及公共議題交流接觸海外民眾,部分據點與當地大學或圖書館合作。 日本國際交流基金推動日語教育、藝術文化及日本研究;我國僑務委員會則協助海外僑校、團體設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向外國人士介紹華語與臺灣文化。 各國機構的法定地位、運作方式並不相同,卻都顯示文化交流與外交政策可以並行。 國家希望外國社會認識自身文化、對自己抱持好感,並不令人意外。 文化外交本來就可能服務國家利益,真正需要檢視的是,這樣的利益追求是否其影響他人的選擇自由。 介紹一段歷史、提供一門語言課程,與要求合作學校避談某段歷史,畢竟是兩回事。
即使同樣由政府提供經費,是否公開合作契約、由誰決定師資與課程內容、能否自由舉辦不同立場的研討會,才是判斷制度風險時不能略過的問題。 筆者所理解的文化交流,是彼此願意認識對方的人文、歷史與生活,也承認各自的差異。 理解不等於認同,尊重更不意味著放棄判斷。 學習日本文化,不必迴避日本的戰爭歷史;欣賞中華文化,不必因此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所有政治主張;理解美國的自由與民主傳統,也不妨礙我們檢視美國歷來的對外政策。 對任何國家,都應如此。 尤其在歷史問題上,尊重不同觀點,並不表示史實可以任意變動。 事件是否發生、經過為何,應由史料與證據判斷;至於事件的成因、責任及歷史意義,則可以有不同的解釋與評價。
東亞近代經歷戰爭、殖民、政權更迭與冷戰,不同社會形成各自的歷史記憶,原本就難以要求完全一致。 交流的意義,是讓人有機會理解這些記憶的來源,並正視不願面對的過去,而不是要求他人接受單一國家的歷史解釋。 若文化機構以經費或合作條件介入教學內容,限制師生討論政治與歷史議題,問題便已超過單純的文化推廣。 反過來說,若政府因擔心外國影響,就將語言學習、歷史研究與正常的學術往來一律視為威脅,也同樣值得商榷。 國家安全有其必要性,但安全措施仍應說明風險何在,並容許學校、教師及社會依據事實加以檢驗。 對我國而言,這不是置身事外的議題。 我們既重視國家安全,也透過華語教學與文化活動向世界介紹自己。
既然希望外國社會尊重中華民國和臺灣的歷史經驗與文化特色,我們也應容許外國人對其提出不同見解,不以是否贊同我方敘事作為交流的條件。 同樣地,我國僑務委員會對海外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已有公開補助規範,未來仍應持續落實經費透明與課程自主,並以相同標準檢視自身的文化交流制度。 共享某些文化傳統,不代表政治認同必須相同;歷史上曾有衝突,也不表示今日便無從互相理解。 具體而言,大學與外國文化機構合作,應公開經費來源、契約中的重要合作條件及課程決定權。 我國教育部對各級學校與中國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簽訂合作書約,已有事前申報及審查規定;至於其他國家的學術合作,則依各校相關程序辦理。
不同合作關係雖有不同的管理方式,但經費透明、學術自主與契約權責明確,仍應是共同遵循的原則。 涉及研究資料、敏感技術或個人資訊,則應依相關法令與實際風險管理。 若有脅迫、隱匿資助、限制學術自由或不當取得資料的事證,應依法律及學校規範處理。 至於正常的語言與文化交流,則不宜只因出資國與我方有政治歧見,就否定其存在價值。 文化能使不同國家更加親近,也可能在政治權力介入後成為爭議根源。 它是否有助於和平與安全,不能只看主辦單位宣稱的目的,更要看參與者是否保有認識、質疑與拒絕的自由。 真正的文化自信,不在於使別人只能接受自己的史觀,而在於願意讓自身的文化與歷史接受不同觀點的檢驗。
國家可以守護安全,社會也應保有理解他人的能力;兩者不該被迫擇一。 *作者為亞太安全戰略研究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