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出表日期: 1151031 发言日期: 1151030 发言时间: 174548 公司代号: 3338 公司名称: 泰硕 主旨 : 代子公司泗阳泰硕电子有限公司依公开发行公司 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处理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办理公告 符合条款: 第23款 事实发生日: 1151030 说明: 1.事实发生日:115/10/30 2.接受资金贷与之: (1)公司名称:苏州泰硕电子有限公司 (2)与资金贷与他人公司之关系: 关联企业 (3)资金贷与之限额(仟元):404,678 (4)原资金贷与之余额(仟元):0 (5)本次添加资金贷与之金额(仟元):47,480 (6)是否为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同一贷与对象分次拨贷或循环动用之资金贷与:是 (7)迄事实发生日止资金贷与余额(仟元):47,480 (8)本次添加资金贷与之原因: 支应营运上之资金需求 3.接受资金贷与公司所提供担保品之: (1)内容: 无 (2)价值(仟元):0 4.接受资金贷与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之: (1)资本(仟元):205,012 (2)累积盈亏金额(仟元):-179,776 5.计息方式: 按年利率3%计算 6.还款之: (1)条件: 就人民币1,000万元额度内得循环动用,在期限内清偿。
(2)日期: 自动用日期,起算一年。 7.迄事实发生日为止,资金贷与余额(仟元): 339,910 8.迄事实发生日为止,资金贷与余额占公开发行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之比率: 16.80 9.公司贷与他人资金之来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应叙明事项: 本次添加资金贷与金额新台币47,480元,系以资金贷与原币人民币1,000万元, 乘上115年09月30日台湾银行即期买进卖出平均汇率4.748计算,期限为 115.11.01~11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