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出表日期: 1151031 发言日期: 1151030 发言时间: 140242 公司代号: 2301 公司名称: 光宝科 主旨 : 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分割先进基础设施事业部门案 符合条款: 第11款 事实发生日: 1151030 说明: 1.并购种类(如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 分割 2.事实发生日:115/10/30 3.参与并购公司名称(如合并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设公司、收购或受让股份标的公司之 名称: 被分割公司: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分割之既存公司:力能精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4.交易相对人(如合并另一方公司、分割让与他公司、收购或受让股份之交易对象): 力能精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5.交易相对人为关系人:是 6.交易相对人与公司之关系(本公司转投资持股达XX%之被投资公司),并说明选定 收购、受让他公司股份之对象为关系企业或关系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响股东权益: 力能精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既存 公司,原股东权益不受影响 7.并购目的及条件,包括并购理由、对价条件及支付时点(注七): 因应集团整体策略发展考量,落实专业分工以提升竞争力与营业绩效 分割基准日为民国116年1月1日 支付对价之方法:力能精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予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并购后预计产生之效益: 通过分割独立运作聚焦资源,预期可提升竞争力及经营绩效 9.并购对每股净值及每股盈余之影响: 分割转让给本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对本公司每股净值及每股盈余 并无影响 10.并购之对价种类及资金来源: 并购之对价种类:力能精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 并购之资金来源:不适用 11.换股比例及其计算依据: (1)本公司预计通过分割转让以115年9月30日自结财务报表为基准取得力能 精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之普通股计29,500,000股 (2)换股比率参酌分割转让资产净值及独立专家分割换股合理性意见书 12.本次交易会计师、律师或证券承销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见:否 13.会计师或律师事务所名称或证券承销商公司名称: 立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师或律师姓名: 张书成 15.会计师或律师开业证书字号: (86)台财证(六)第74537号 16.独立专家就本次并购换股比例、配发股东之现金或其他财产之合理性意见书内容 (一、包含公开收购价格订定所采用之方法、原则或计算方式及与国际惯用之市价法 、成本法及现金流量折现法之比较。
二、被收购公司与已上市柜同业之财务状况 、获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较情形。 三、公开收购价格若参考鉴价机构之鉴价报告者 ,应说明该鉴价报告内容及结论。
四、收购人融资偿还计划若系以被收购公司或合 并后存续公司之资产或股份为担保者,应说明对被收购公司或合并后存续公司财务 业务健全性之影响评估)(注七): 本分割案属公司业务组织重组,光宝科技依帐面价值转移先进基础设施 事业部门之营业、资产及负债予力能精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并取得该公司发行相等价值的新股,本次分割交易应属合理 17.预定完成日程(注七): 116/1/1 18.既存或新设公司承受消灭(或分割)公司权利义务相关事项(注二): 本公司让与力能精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资产及负债及其权利与义务,自分割基准日起 由力能精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 19.参与合并公司之基本数据(注三): 公司名称: 力能精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业务: 先进基础设施 20.分割之相关事项(含预定让与既存公司或新设公司之营业、资产之评价价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东所取得股份之总数、种类及数量;被分割公司资本减少时,其资 本减少有关事项)(注:若非分割公告时,则不适用): 一.分割让与之营业价值:以分割让与之资产减负债计算之,预计分割营业价值为新台币 295,000,000元 二.分割让与之资产预计为新台币741,110,771元 三.本公司让与先进基础设施事业部门营业价值为295,000,000元,按每股10元换取 力能精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之普通股29,500,000股 21.并购股份未来移转之条件及限制: 不适用 22.并购完成后之计划(包含一、继续经营公司业务之意愿及计划内容。
二、是否发生 解散、下市(柜)、重大变更组织、资本、业务计划、财务及生产、对公司重要人员 、资产之安排或运用,或其他任何影响公司股东权益之重大事项): 不适用 23.其他重要约定事项: 无 24.其他与并购相关之重大事项: 无 25.本次交易,董事有无异议:否 26.并购交易中涉及利害关系董事信息(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称暨其代表人姓名 、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关系之重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或预计投资其他 参加并购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价格、是否参与并购公司之经营及其他投资条件 等情形)、其应回避或不回避理由、回避情形、赞成或反对并购决议之理由)(注七): 无 27.是否涉及营运模式变更:否 28.营运模式变更说明(注四): 不适用 29.过去一年及预计未来一年内与交易相对人交易情形(注五): 不适用 30.资金来源(注五): 不适用 31.其他叙明事项(注六): 无 注二、既存或新设公司承受消灭公司权利义务相关事项,包括库藏股及已发行具有股权性质有 价证券之处理原则。
注三:参与合并公司之基本数据报括公司名称及所营业务之主要内容。 注四:倘涉营运模式变更,请于字段叙明包括营业范围变更、产品线扩充/缩减、制程调整、产业 水平/垂直集成,或其他涉及营运架构调整事项。 注五:非属私募资金用以并购案件者,得填写不适用。 注六:若本案成就前,尚需经国内、外主管机关(如:投审会、公平交易委员会、反垄断局或其他单位)核准或许可者,应予叙明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