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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林敬殷 台北30日电)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部分条文,全面提高罚金,明定未经同意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内垦殖、占用或未依规定开发、经营或使用,得并科新台币2500万元以下罚金,因而致人于死者,得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得并科8000万元以下罚金。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7月29日初审通过「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今天院会完成三读进程。
三读条文规定,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未经同意,不得垦殖、占用或从事开发、经营或使用。
有关罚则部分,三读条文规定,违反第10条(未经同意,不得垦殖、占用公有、私有山坡地或林区)规定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500万元以下罚金。
因而致人于死者,罚金从现行的得并科100万元以下,提高到1亿元以下;致重伤者,罚金从现行的得并科80万元以下,提高到8000万元以下。
未拟具水土保持计划,或水土保持计划未经核定而擅自实施,或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计划实施者,及山坡地超限利用者,为限期改正者,三读条文规定,处6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
此外,三读条文也规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权,如有移转,以原住民为限,违反者,其所有权移转无效。(编辑:林兴盟)1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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