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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林敬殷 台北30日电)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水土保持法部分条文,三读条文明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或国、公有林区或他人私有林区内垦殖、占用或未依规定开发、经营或使用,因而致人于死者,最重得并科新台币1亿元以下罚金。
为遏止山坡地不当开发利用,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于7月29日初审通过水土保持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并于今天院会完成三读。
三读条文规定,未依规定拟具水土保持计划送主管机关核定而擅自开发者,除依第33条规定按次分别处罚外,主管机关应令违规行为人停工,并得通知其限期改正、没入其设施及所使用之机具,强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费用,由违规行为人负担;且得自第1次处罚之日起2年内,暂停该地的开发申请。
此外,三读条文也规定,前项违规行为人无合法使用权者,于办理限期改正事项前,无法取得经营人、使用人或所有权人同意,或无法寻得违规行为人时,主管机关应通知经营人、使用人或所有权人限期改正。但土地权属公有者,无经营人或使用人时,应通知土地管理机关改善。已完工道路或设施之养护,准用第1项及第2项之规定。
此次修法,罚金部分均在民众党立法院党团坚持下全部提高。
三读条文规定,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国、公有林区或他人私有林区内未经同意擅自垦殖、占用或从事第8条第1项第2款至第5款之开发、经营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毁损水土保持之处理与维护设施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500万元以下罚金。
若因而致人于死者,罚金部分则从现行的100万元,提高到1亿元以下,致重伤者,罚金则从80万元以下,提高到8000万元以下。因过失犯第1项之罪酿成灾害者,罚金从现行的6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以下。
至于第33条部分,三读条文规定,违反规定未依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实施水土保持之处理与维护,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实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者,处6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
此外,未先拟具水土保持计划或未依核定计划实施水土保持之处理或维护者,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实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致生水土流失或毁损水土保持之处理与维护设施者,三读条文规定,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元以下罚金;因而致人于死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万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800万元以下罚金。(编辑:翟思嘉)1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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