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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过世后,除了处理丧事、遗产分配,家属还可能突然收到银行的催缴通知。 假设爸爸生前积欠100万元信用卡债,过世后只留下20万元存款,儿子却没有在3个月内办理抛弃继承,难道剩下的80万元,就得拿自己的积蓄偿还? 其实,台湾现行《民法》早已不是传统「父债子还」的概念,即使没有办理抛弃继承,子女原则上也只须以继承所得的遗产为限负担债务。 不过,如果继承人隐匿遗产、违反清偿规定,仍可能失去法律保障,甚至得动用自己的财产还钱。 亲人过世留下36万元卡债!
银行向3名继承人追讨,法院判决曝光 根据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诉字第5701号民事判决,中国信托商业银行曾因已故持卡人的信用卡消费款未获清偿,向死者的3名继承人提起诉讼,要求偿还积欠的信用卡债务。 法院审理后,于2024年12月31日作成判决,认定3名继承人应在继承死者所得的遗产范围内,连带给付银行36万8699元,以及其中36万6380元依判决所定期间及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同样以继承所得遗产范围为限负担。 爸爸欠银行100万元,儿子没抛弃继承就要全部还? 《民法》揭真正答案 不少人以为,父母过世后,只要没有在期限内办理抛弃继承,就代表连所有债务都必须承担。
然而,根据司法院说明,台湾自2009年6月12日起,已将《民法》继承制度调整为「概括继承、限定责任」,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原则上仅以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民法》第1148条第2项规定,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爸爸欠银行100万元,儿子没抛弃继承就要全部还? (图/风生活制图) 以100万元卡债为例,假设爸爸过世后只留下20万元存款,儿子是唯一继承人,没有其他财产或依法应计入继承所得遗产的赠与,且银行是唯一债权人,在没有其他特殊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儿子原则上只须在20万元遗产价值范围内负清偿责任。 至于尚未清偿的80万元,银行不能仅因儿子具有继承人身分,就要求他以原有财产补足差额。
反过来说,如果爸爸留下200万元遗产,却积欠银行100万元,继承人也不能直接分掉所有财产、拒绝清偿债务,而是必须依法处理债权人的请求,再分配剩余遗产。 爸爸过世前曾送钱给儿子! 这笔财产也可能影响还债责任 除了死亡当下留下的财产,父母生前赠与子女的财产,也可能影响继承人须负担的债务范围。 根据《民法》第1148条之1,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2年内,从被继承人受赠的财产,依法视为其所得遗产。 即使受赠财产已经移转或灭失,也可能依赠与时的价值计算。 例如爸爸过世前一年,曾将100万元存款赠与儿子,即使爸爸死亡时名下所剩财产不多,这笔赠与仍可能计入儿子继承所得遗产的范围,影响其清偿责任。
另外,如果儿子本身就是银行债务的共同借款人,或依法须负责的保证人,便可能因自身契约关系而负有还款义务,不能直接套用一般继承债务的限定责任规定。 继承遗产后做错3件事,恐失去限定责任保障 虽然现行继承制度原则上保障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但并非所有情况都能主张限定责任。 《民法》第1163条明定,继承人若有3种情形之一,就不得主张限定责任利益。 继承遗产后做错3件事,恐失去限定责任保障(图/风生活制图) 依《民法》第1162条之1规定,按照债权数额比例,以遗产清偿债务,且不得损害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利益。
如果违反清偿规定,依《民法》第1162条之2,继承人可能须对债权人原本应受清偿却未受偿的部分负清偿责任,且不以所得遗产为限;若因此造成债权人损害,还可能负赔偿责任。 爸爸过世留下债务怎么办? 抛弃继承、遗产清册都有3个月规定 如果家属发现亲人留下卡债、贷款或其他负债,应先确认遗产与债务状况,再决定是否办理抛弃继承,或通过法院进程处理后续清偿。 依《民法》第1174条,继承人可以在知悉自己得继承之时起3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办理抛弃继承。 一旦合法抛弃,就不再承受死者的遗产及继承债务,也不能分配剩余财产,并应依规定通知因其抛弃而成为继承人的人。
若不打算抛弃继承,依《民法》第1156条,继承人应在知悉得继承之时起3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向法院陈报;必要时可向法院声请延展期间。 不过,两者的期限虽然都是3个月,法律效果却不同。 抛弃继承原则上必须在期限内办理,但依相关法院裁定,即使超过3个月,继承人仍可能获准陈报遗产清册,不会因为逾期就自动失去限定责任保障。 银行找上门追债怎么办? 法院支付命令20天内可异议 若不确定死者留下多少债务,家属可以利用财政部提供的金融遗产单一窗口查找服务,依规定向国税局等受理机关申请查找被继承人的金融遗产数据,包括银行存款、贷款及信用卡债务等,掌握相关财务状况。 如果银行已经采取法律行动,通过法院寄发支付命令,家属更不能直接忽略。
司法院指出,民众收到支付命令后,如果认为债务不存在、金额不正确,或对清偿责任有所争议,可以在支付命令送达后20日内,向核发命令的法院提出异议,不必附具理由。 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合法提出异议,支付命令就可能成为债权人声请强制运行的依据。 参考数据 司法院: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诉字第5701号民事判决公告 司法院:父母过世留下债务,现行继承与抛弃继承如何选择? 法务部:《民法》继承相关规定,第1148条、第1148条之1、第1156条、第1162条之1、第1162条之2、第1163条及第1174条。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继字第1991号民事裁定 财政部:稽征机关单一窗口受理查找被继承人金融遗产数据作业要点 司法院:支付命令及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