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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许维庭 台北30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刑法第185条之3,加重毒驾刑责,明订毒驾刑期由现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为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毒驾累犯10年内再犯致人于死,最重可处死刑。
为严惩毒驾犯行、强化社会安全,行政院会6月11日通过刑法第185条之3条文修正草案,全面加重毒驾罚责,毒驾致死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0万元以下罚金;10年内再犯致死,可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400万元以下罚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于7月22日审查此案,朝野委员认同刑法加重毒驾刑责,但对量刑意见不一。
立法院会上午处理此案,全案经表决,在野党以人数优势通过蓝白共提再修正动议,将毒驾与酒驾刑责脱钩处理,并加重毒驾刑责。
三读条文明定,毒驾刑期由现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加重为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
毒驾致死由现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0万元以下罚金,加重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700万元以下罚金。
毒驾致重伤者由现行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加重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毒驾累犯部分,三读条文也明订于10年内再犯致人于死者,由现行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加重至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万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由现行3年以上10年以下,得并科200万元以下罚金,加重至7年以上,得并科700万元以下罚金。(编辑:万淑彰)1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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