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出表日期: 1151030 发言日期: 1151029 发言时间: 184752 公司代号: 2881 公司名称: 富邦金 主旨 : 富邦金控代子公司富邦人寿公告拟以公开募集方式发行 10年期(含)以上累积次顺位公司债 符合条款: 第11款 事实发生日: 1151029 说明: 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10/29 2.名称﹝XX公司第X次(有、无)担保公司债﹞: 富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年期(含)以上累积次顺位公司债。 3.是否采总括申报发行公司债(是/否):否。
4.发行总额:上限为新台币400亿元(含台币及/或等值外币)整之10年期(含)以上 累积次顺位债,于境内及/或通过本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国外筹资事业(Fubon Life Singapore Pte. Ltd.)于境外,得依实际状况需求于董事会通过后并向主管机关 申请核准后一年内一次或分次发行完成。 5.每张面额: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之人决定之。 6.发行价格: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之人决定之。 7.发行期间:10年期(含)以上。 8.发行利率: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之人依据债券市场变化决定之。 9.担保品之种类、名称、金额及约定事项:不适用。 10.募得价款之用途及运用计划:充实营运资金、强化财务及资本结构,以维持资本 适足性。
11.承销方式: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之人决定之。 12.公司债受托人: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之人决定之。 13.承销或代销机构: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之人决定之。 14.发行保证人:若通过本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国外筹资事业发行者,将由本公司 对该债券提供保证。 15.代理还本付息机构: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之人决定之。 16.签证机构:不适用。 17.能转换股份者,其转换办法:不适用。 18.卖回条件:无。 19.买回条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之人决定之。 20.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21.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22.现金减资后再行募资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募资当年度及前一年度有办理现金减资者适用):不适用。 23.其他应叙明事项:本公司债发行依其发行地将向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或其他 境外交易所申请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