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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仪】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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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 · 这代表什么

出表日期: 1151030 发言日期: 1151029 发言时间: 175409

(摘自原文导言,非改写)

新闻正文

完整中文翻译制作中,以下为原文。

出表日期: 1151030 发言日期: 1151029 发言时间: 175409 公司代号: 6176 公司名称: 瑞仪 主旨 : 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 符合条款: 第11款 事实发生日: 1151029 说明: 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10/29 2.发行期间:自主管机关申报生效或核准通知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得视实际需求分次发行 ;各次发行之实际发行日期,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依相关法令规定及公司营运需要订定 之。 3.认股权人资格条件: (一)认股权人以认股资格基准日前已到职之本公司及国内外控制或从属公司之全职员工 及全职员工以外之其他类型员工为限。

前述「控制或从属公司」,系指符合金融监督管 理委员会107年12月27日金管证发字第1070121068号函释所定义之公司。 (二)实际授予认股权之对象及其认股权数量,应依公司营运发展及人才激励需求,综合 考量员工之年资、职级、绩效目标达成率、整体贡献、特殊功绩、特殊专才及其他管理 需要等因素订定分配标准,并提报董事会决议。 (三)其中,授予对象如具经理人身分者,其分配内容应先提报薪资报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后,再提请董事会决议;非具经理人身分者,应提报审计委员会审议后,再提请董事会 决议。 相关审核进程依附件规定办理。

(四)公司依「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五十六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发行 员工认股权凭证累计给予单一认股权人得认购股数,加计认股权人累计取得限制员工权 利新股之合计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之千分之三,且加计发行人依第五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累计给予单一认股权人得认购股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份总数之百分之一;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项目核准,单一员工取得员工认股权凭证 与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之合计数,得不受前开比例之限制。 4.员工认股权凭证之发行单位总数:3,800,000单位。 5.每单位认股权凭证得认购之股数:每单位认股权凭证得认购股数为1股。

6.因认股权行使而须发行之新股总数或依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之二 规定须买回之股数:3,800,000股。 7.认股价格:不得低于发行当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盘价。 若当日收盘价格低于面额时,则 以普通股股票面额为认股价格。 8.认股权利期间: (1)认股权凭证之权利期间为自发行日起五年,认股权凭证及其权益不得转让、质押、 赠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处分,但因继承者不在此限。

认股权人自发行日起届满二年后,每次到期其可行使认股权比例如下: 认股权凭证授予期间 可行使认股权比例 自发行日起届满二年 50% 自发行日起届满三年 25% 自发行日起届满四年 25% (2)认股权人于本公司授予员工认股权凭证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就其尚 未符合行使条件或尚未行使之认股权凭证全部或一部予以收回并注销: 1.非具经理人身分者,有劳动基准法第十二条所定得不经预告终止劳动契约之情事, 致本公司依法终止劳动契约者。 2.具经理人身分者,有违反委任契约、公司工作规则、诚信义务或其他重大过失, 致本公司依法终止其委任关系者。 前述认股权凭证之收回及注销,由董事长依本办法办理,必要时并提报董事会备查。

(3)认股权人可行使各认股权凭证授予期间认股权比例,应符合认股权凭证授予时为认 股权人订定之绩效指针。 其绩效指针授权本公司董事长于认股权凭证授予时,与认股 权人分别订定,并载于「员工认股权凭证授予暨受领同意书」中。 绩效指针之达成情 形,由本公司薪资报酬委员会与审计委员会考核并报董事会同意。 认股权人依员工认 股权凭证授予暨受领同意书所订绩效指针之达成情形及行使比例行使各认股权凭证授 予期间认股权。 9.认购股份之种类: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员工离职或发生继承时之处理方式: 如员工于认股权凭证之权利期间内有下列情事时,除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外,依下列规 定处理之: (一)离职(含自愿离职,因受职业灾害致身体失能而无法继续任职之离职,及本公司依 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 就其依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已具行使认股权凭证之员工,得自离职日起三个月内行使认股 权利,逾期未行使者,视为放弃既得认股权利;若遇本办法所订不得行使认股权利期间 ,其行使期间自得行使之日起,按无法行使之日数顺延之;就其未具得行使认股权之认 股权凭证,于离职当日,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 员工就本公司已授予认股权凭证所生之权利及义务,不因本公司核定其需转任职于本公 司关系企业而受影响。

(二)退休: 就其依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已具行使认股权凭证之员工,得自退休日起三个月内行使认股 权利,逾期未行使者,视为放弃既得认股权利;若遇本办法所订不得行使认股权利期间 ,其行使期间自得行使之日起,按无法行使之日数顺延之;就其未具得行使认股权之认 股凭证,于退休当日,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

(三)留职停薪: 凡经本公司核准办理留职停薪之认股权人,就其依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其已具行使权利之 认股权凭证,应自留职停薪起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认股权,若遇本办法所订不得行使认 股权利期间,其行使期间自得行使之日起,按无法行使之日数顺延之,逾期未行使者, 冻结其认股权行使权利,并递延至复职后恢复;未具行使权利之认股权凭证,所规定之 认股权行使时程之计算应按留职停薪至复职期间,往后递延,但仍以本认股权凭证存续 期间为限。

(四)死亡(含留职停薪期间死亡,及因受职业灾害致死亡者): 员工死亡时,就其依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由其继承人自员工死 亡证明登记之死亡日起一年内行使认股权利,逾期未行使者,视为放弃既得认股权利; 若遇本办法所订不得行使认股权利期间,其行使期间自得行使之日起,按无法行使之日 数顺延之;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于死亡当日即失效。 因继承而得行使本认股权凭证之认股权者,应依民法继承相关条文及股务处理作业相关 规定提供证明文档,始得申请行使其应继承部份之认股权利,惟仍不得逾本认股权凭证 之存续期限。 (五)认股权人或其继承人未能于上述期限内行使认股权者,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

11.其他认股条件: 认股权人放弃认股权或丧失认股资格者,其未行使之认股权凭证由本公司收回并予以注 销,其注销额度不再重新发行。 12.履约方式: (一)以本公司发行新股交付,由本公司以无实体帐簿划拨发行新股方式交付之。 (二)新股交付对象为在境外子公司员工者,则交付至境外子公司开立于保管机构之「员 工集合投资专户」。 该帐户仅限于卖出该等员工因行使认购有价证券权利及因让受与配 发取得之股票,不得从事其他证券买卖交易。

13.认股价格之调整: (一)本次认股权凭证发行后,除本公司所发行具有普通股转换权或认股权之各种有价 证券换发普通股份或因员工酬劳发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动时(包 括私募、办理现金增资、盈余转增资、资本公积转增资、公司合并或受让他公司发行 新股、股票分割及办理现金增资发行海外存托凭证等),认股价格依下列公式调整之 (计算至新台币角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如系因股票面额变更致已发行普通股股份 增加,于新股换发基准日调整之,但有实际缴款作业者于股款缴足日调整之。 调整后之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已发行股数+(每股缴款金额X新股发行股数)/ 每股时价﹞/(已发行股数+新股发行股数)。

股票面额变更时: 调整后之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股票面额变更前已发行普通股股数/股票面额 变更后已发行普通股股数) (1)已发行股数系指普通股已发行股份总数,应扣除本公司买回未注销或未转让库藏股 之股数。 (2)每股缴款金额如系属无偿配股或股票分割,则其缴款金额为零。 (3)与他公司合并时,增资新股每股缴款额为合并基准日前第四十五个营业日起连续三 十个营业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盘价。 (4)每股时价之订定,应以除权基准日、订价基准日、股票合并及分割基准日或私募有 价证券交付日前一、三、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盘价之简单算术平 均数为准。 (5)遇有调整后认股价格高于调整前认股价格时,则不予调整。

(6)若调整后认股价格低于普通股股票面额时,以普通股股票面额为认股价格。 (7)倘非前述所枚举之股份变动情形时,由董事会决议调整与否。 (二)发放普通股现金股利者,应于除息基准日按下列公式调降认股价格(计算至新台币 角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 调降后认股价格=调降前认股价格×(1-发放普通股现金股利占每股时价之比率), 上述每股时价之订定,应以现金股息停止过户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个营业日择 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之简单算术平均数为准。

(三)本次认股权凭证发行后,如遇非因库藏股注销之减资致普通股股份减少,于减资 基准日依下列公式计算其调整后认股价格(计算至新台币角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 ,如系因股票面额变更致普通股股份减少,于新股换发基准日调整之。 (1)减资弥补亏损时 调整后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减资前已发行普通股股数/减资后已发行普通股 股数〕 (2)现金减资时 调整后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1-每股退还现金金额占换发新股票前最后交易 日收盘价之比率)〕×(减资前已发行普通股股数/减资后已发行普通股股数) (3)股票面额变更时 调整后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股票面额变更前已发行普通股股数/股票面额变 更后已发行普通股股数〕。

14.行使认股权之进程: (一)认股权人除依法暂停过户期间及第二款所定暂停权利行使期间外,得依本办法第 五条第二项第一款之时程行使认股权利,填具员工认股申请书,向本公司提出申请, 并缴纳股款至指定银行,认股权人一经缴款后,即不得撤销认股缴款,而逾期未缴款 者,视为放弃其认股权利。 (二)本员工认股权凭证,于以下期间不得行使认股权: (1)当年度股东会召开前之法定停止过户期间。 (2)发行无偿配股停止过户日、现金股息停止过户日或现金增资认股停止过户日前十五 个营业日起,至权利分派基准日止。 (3)办理减资之减资基准日起至减资换发股票开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决定合并基准日之董事会召开后至合并基准日止之期间;或决定分割基准日之董事 会召开后至分割基准日止之期间。 (5)其他依事实发生之法定停止过户期间。 (三)本公司于确认收足股款后,指示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将其认购之股数登载于本公 司股东名簿,于五个营业日内以集保划拨方式交付本公司新发行之普通股,并自向认 股权人交付之日起上市买卖。 (四)本公司至少每季经董事会订定发行新股增资基准日后,向公司登记之主管机关办 理资本额变更登记;惟如遇无偿配股基准日或现金增资认股除权基准日时,得调整变 更登记时间。 (五)上述第一款及第三款有关认股权人若为境外子公司员工者,则由台湾地区代理人 或代表人代为运行之。

15.认股后之权利义务: (一)依本办法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权利义务与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二)认股权人依本办法所认购之股票及其交易所产生之税赋,均按当时中华民国主管 机关所订之相关税务规定及受配认股权之海外子公司注册地及员工所在国家之相关税 务规定办理。 (三)大陆籍员工持有本公司依本办法所交付之股票者,其表决权之行使,除法令另有 规定外,不得有实质控制或影响公司经营管理之情事,并应由台湾地区代理人或代表 人出席为之。 (四)外籍员工持有本公司依本办法所交付之股票者,其表决权之行使,除法令另有规 定外,应由台湾地区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为之。 16.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7.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8.其他重要约定事项: (一)认股权人被授予认股权凭证及数量、认股权凭证行使、认股缴款、换发股票等事 宜之相关作业及各该作业时间,将载于本公司另与认股权人签订之「员工认股权凭证 授予暨受领同意书」。 (二)认股权人经授予认股权凭证后,应对认股权凭证相关内容及认股权人获得之认购 数量遵守保密规定,除法令或主管机关要求外,不得泄露予第三人。 (三)本办法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同意,并报经主管 机关核准后生效,认股权凭证发行前如有修改时亦同。

(四)董事会通过本办法后,为争取发行时效,于向主管机关送件审核过程中,若因主 管机关要求须修订本办法时,授权董事长依要求先行修订之,嗣后再提报最近期之董 事会追认。 (五)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悉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19.其他应叙明事项:无。

引用级事实单元(F-Units)

出表日期: 1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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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日期: 1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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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时间: 17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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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发生日: 1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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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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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出處:Taiwan Stock Exchange (TWSE)(https://openapi.twse.com.tw/v1/opendata/t187ap04_L#6176-2026-10-30-4532fa7c)。原文發布時間: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