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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父母為了替孩子準備未來的購屋資金,會從子女年幼時開始,每年將現金存入孩子名下的銀行帳戶,希望透過贈與稅免稅額,累積一筆買房基金。 然而,錢已經匯進孩子帳戶,當年也沒有超過免稅額,為何多年後買房還可能被國稅局查核? 財政部提醒,父母若曾將贈與子女的存款轉回自己名下,可能造成資金流程中斷,影響日後證明購屋款項來源。 尤其父母與子女之間進行房屋買賣時,即使已簽訂契約,仍須證明交易真實及價款確實支付,否則可能被認定為贈與。 爸媽每年幫孩子存244萬元,長大後買房還要繳贈與稅嗎?
根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2026年(民國115年)每位贈與人全年享有244萬元贈與稅免稅額,無論當年度贈與幾次、贈與給多少人,全年贈與總額合計只能減除244萬元,而非每名子女各有一份額度。 爸媽每年幫孩子存244萬元,長大後買房還要繳贈與稅嗎? (圖/風生活製圖) 例如,父親一年贈與兒子244萬元,母親同年也贈與兒子244萬元,若兩人沒有其他應計入當年度額度的贈與,父母合計可將488萬元移轉給兒子,而免課贈與稅。 但如果父親同一年分別贈與兩名子女各244萬元,全年贈與總額就達488萬元,超出免稅額的部分仍須依法申報及計算贈與稅。
須留意的是,244萬元免稅額自2022年1月1日起適用,2009年1月23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則為220萬元。 若父母早在十多年前就開始替孩子存錢,仍應依各年度當時適用的免稅額判斷。 至於孩子日後拿這筆錢買房,原則上不會因為使用過去合法受贈的存款,就再次產生贈與稅。 12歲兒子拿1600萬元買房,國稅局為何查多年存款紀錄?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曾舉例說明,一名12歲男童在新北市淡水區購買總價1600萬元的房地,父親主張購屋款項來自兒子歷年受贈累積的銀行存款,因此不應被認定為父親另外贈與財產。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購置財產,原則上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但如果能證明支付價款確實屬於購買人所有,就不適用這項規定。 父親提出男童歷次受贈的存摺及購屋付款轉帳資料,經查證確認1600萬元受贈存款在購屋前沒有被提領另作他用,購屋資金確實屬於男童所有,因此免課父親贈與稅。 未成年子女購屋,即使資金早已由父母贈與,仍須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的規定,證明購屋款項確實屬於自己所有。 至於成年子女使用自有存款向一般第三人購屋,則不會僅因為買房,就被推定為父母贈與。 爸媽把贈與存款轉回自己帳戶,為何可能讓多年規劃出問題?
除了未成年子女購屋,父母提前替孩子累積存款,日後再將房屋出售給子女,也是財政部特別提醒的情況。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親子贈與」資料指出,有些父母會利用每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提前把現金移轉到未成年子女名下,讓孩子未來購買父母房產時,可以提出自有資金與付款能力的證明。 然而,如果父母當年已經把錢贈與孩子,後來卻又將存款轉回自己帳戶,便可能造成前後資金流程中斷,影響原先的財產移轉安排。 爸媽把贈與存款轉回自己帳戶,為何可能讓多年規劃出問題? (圖/風生活製圖) 例如,父親在兒子年幼時陸續贈與現金,款項原本存放在兒子帳戶內,後來卻轉回父親名下使用。
等到兒子成年後準備向父親買房,雖然過去確實有贈與紀錄,但若無法說明原先存款的去向,以及購屋款項如何形成,便可能難以證明房屋買賣價金確實來自兒子自己的財產。 至於款項轉回父母帳戶後是否涉及新的贈與,仍須依資金實際歸屬、交易情形及相關證據認定。 國稅局查買房資金來源,存摺、匯款紀錄哪些資料要保留?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時,如果主張購屋款來自過去接受的贈與,可以提出原先的贈與稅核定資料,例如免稅證明書、繳清證明書,或贈與人的存摺影本及相關資金來源證明。 如果受贈存款曾經轉出、投資其他商品,或經過變現後才用於購屋,也應提供相關資金運用紀錄。
至於實際付款情形,則可檢附金融機構的存提款紀錄、匯款明細、銀行支票或收據等資料,證明購屋款確實支付。 此外,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贈與人同一年度的贈與總額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原則上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但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應辦理申報。 即使當年沒有辦理贈與稅申報,仍可提出相關銀行交易紀錄,證明過去的贈與事實。 若當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則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依法辦理申報。 兒子拿歷年受贈存款向爸爸買房,簽了買賣契約還可能課贈與稅? 財政部提醒,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房屋買賣,和子女向一般第三人購屋不同。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原則上以贈與論。
但若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款項不是由出賣人貸與,或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就可以依規定排除贈與認定。 若購屋款實際由出售房屋的父親提供,或根本沒有真實付款,即使形式上簽了買賣契約,仍可能被視為贈與。 此外,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即使有真實付款,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並檢附支付價款及相關資金來源證明。 經國稅局查明交易屬實,且價款來源符合法定條件,才能依規定免課贈與稅。 參考資料:財政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臺北國稅局、南區國稅局、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及第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