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出表日期: 1151030 发言日期: 1151029 发言时间: 163224 公司代号: 2887 公司名称: 台新新光金 主旨 : 本公司拟申请发行国内无担保一般顺位普通公司债, 总额不超过新台币100亿元整 符合条款: 第11款 事实发生日: 1151029 说明: 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10/29 2.名称﹝XX公司第X次(有、无)担保公司债﹞: 台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无担保一般顺位普通公司债 3.是否采总括申报发行公司债(是/否):是 4.发行总额:总额上限为新台币100亿元整,经主管机关核准后两年内有效, 将视实际需求及市场状况采一次或分次发行。
5.每张面额:将视市场情况而定 6.发行价格:将视市场情况而定 7.发行期间:不超过10年,依实际规划而定 8.发行利率:将视市场情况而定 9.担保品之种类、名称、金额及约定事项:不适用 10.募得价款之用途及运用计划:偿还到期债务 11.承销方式:委托承销商对外公开承销 12.公司债受托人: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之 13.承销或代销机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之 14.发行保证人:无 15.代理还本付息机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之 16.签证机构:不适用 17.能转换股份者,其转换办法:不适用 18.卖回条件:不适用 19.买回条件:不适用 20.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21.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22.现金减资后再行募资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募资当年度及前一年度有办理现金减资者适用):不适用 23.其他应叙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