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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林敬殷 台北29日电)立法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今天初审完成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有关国民党立委邱若华等人提案,要求军人家属可比照军人,乘坐交通运输工具,得予以减费优待,因民进党立委反对,条文保留送协商,其余多数条文均在修正后通过。
立法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今天下午审查「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现行条文第19条规定,现役军人乘坐公营之火车、轮船、飞机、公共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时,得予以减费优待,其办法由交通部定之。
邱若华等人提案,主张除军人家属比照军人,享有上述减费优待外,并增加「乘坐国营之公车时,应予以减费优待」条文。国民党立委牛煦庭则要求,现役军人乘坐公营之火车、轮船、飞机、公共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时,得予以减费优待,改为「应」予以减费优待。
由于涉及经费补助,交通部与国防部各执一词,互不让步。
列席的交通部公共运输及监理司副司长廖谨志表示,现行的强制优待票,也就是敬老及身障经费已超过新台币100亿元,交通部已无力负担,国防部次长陈文星则说,要国防部编列预算,没有法源依据。
民进党立委王义川说,依法应该由交通部去协调相关部会,要求交通部回去跟行政院、国防部协调。民进党立委林楚茵建议,先把可能添加的预算精算出来,再来讨论。
经过讨论后,朝野立委无法达成共识,条文保留送协商。
至于第23条有关水电费补助,审查会最后依照林楚茵的建议,将现行的现役军人家属,改为现役军人及其家属,使得因任务或其他因素独自居住者,得以申请补助。
初审条文规定,志愿役现役军人或其家属自用住宅生活必需之水电费用,得申请减费优待。但以公营者为限;其减费优待之适用范围、应备文档、优待度数、方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经济部会同国防部定之。
此外,后备军人停止享有优待之相关规定,审查会今天也加以明确规范。
初审条文规定,后备军人因丧失身分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本条例第四章规定之优待:一、犯国家安全法第13条第1项所列之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二、犯贪污治罪条例之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处徒刑在运行中。四、声明褫夺公权期间。五、通缉中。有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者,永远停止其优待。(编辑:苏龙麒)1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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