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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刘世怡 台北29日电)无党籍基隆市议员张芳丽因曾涉议长选举贿选判刑确定,遭中选会认定不符参选资格,声请假处分争取参选。法院裁定驳回,今天公布理由,认为限制参选符合重大公共利益,可抗告。
张芳丽寻求连任基隆市议员,因曾在议长、副议长选举中涉及贿选,经基隆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月、褫夺公权2年、缓刑4年,民国87年2月19日判决确定。中选会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认定张芳丽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曾为直辖市、县(市)议会议长、副议长选举有投票权人,犯刑法第143条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同条第7款规定,曾犯前6款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并受缓刑声明者,亦同。
张芳丽不服,20日向北高行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要求准予登记为候选人,并列入候选人名单及选举公报。法院21日裁定驳回,张芳丽26日收受裁定正本。
根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张芳丽主张,相关案件发生于32年前,缓刑早已期满,依刑法规定刑之声明失效,112年修法却溯及既往限制参选,违反宪法保障的参政权、平等及比例原则。她已连任8届市议员,并投入上百万元竞选经费,若无法参选将造成难以回复的损害。
北高行指出,112年修法限制曾因议长、副议长选举贿选判刑确定者参选,目的在防止相关人士继续通过选举取得公职候选人身分,属创建良善选举制度所必要,符合比例原则及重大公共利益。
法院认为,即使法律具有溯及效力,为追求重大公共利益,仍非宪法所不许。张芳丽确有相关犯罪判决确定纪录,中选会认定不符参选资格,尚难认有违法情事。
法院指出,张芳丽未能释明本案诉讼具有高度胜诉可能性,且维护选举秩序的公共利益,显然优于张芳丽可能遭受的损害,因此驳回假处分声请。全案可抗告。(编辑:张铭坤)1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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