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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洪学广 高雄29日电)高雄陈林姓妇人倒垃圾时,未做好分类便将整把雨伞丢入垃圾车,遭清洁队员退回拒收。妇人心生不满,趁隙从后方推伤队员。高雄地院依伤害等罪判拘役45天,可易科罚金。
高雄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陈林姓妇人今年2月14日晚间8时许,在林园区溪州一路巷弄倒垃圾时,将未做好垃圾分类的雨伞直接丢进垃圾压缩车。站在车斗后方的高雄市政府环保局林园区清洁队员发现后拒绝收受,并接连3次将雨伞退还。
陈林姓妇人认为遭刻意刁难,不听劝告4度将雨伞丢进垃圾车内,队员见状再度下车将雨伞捡起交还。不料,陈林姓妇人竟趁队员转身查看其他倒垃圾民众之际,从后方徒手推挤队员右肩,导致队员重心不稳,受有右侧肩膀及左脚第4、5脚趾钝挫伤等伤害。队员事后前往医院急诊验伤,并报警提告。
高雄地院审理时,陈林姓妇人矢口否认有伤害或妨害公务犯行,辩称自己不知道不能丢雨伞,且当时现场人很多,自己绝对没有动手推打队员。
不过,法官勘验垃圾车后方监视器画面发现,陈林姓妇人当天丢弃雨伞遭退回后,确实动手推挤队员右肩,导致队员被推后重心不稳、脚步连续移动,与其验伤单上因维持身体平衡而造成的脚趾挫伤伤势吻合,不采信其说词。
法官认为,这名清洁队员当时正依法运行垃圾清运公务,妇人仅因丢雨伞未分类纠纷,就对依法运行职务的公务员施以强暴手段,妨害公务运行,显见其藐视法治心态。
高雄地院审酌妇人犯后否认犯行,且迄今未与受伤队员达成和解或赔偿损失,考量其一行为同时触犯妨害公务运行罪及伤害罪,从一重的伤害罪处断,判处拘役45天,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诉。(编辑:张铭坤)1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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