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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表日期: 1151029 发言日期: 1151028 发言时间: 221232 公司代号: 8033 公司名称: 雷虎 主旨 : 本公司取得台湾银行「无人机组」共同供应契约采购案六个 品项之决标厂商资格 符合条款: 第10款 事实发生日: 1151028 说明: 1.事实发生日:115/10/28 2.契约或承诺相对人:台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部(代理内政部等9个部会办理)。 3.与公司关系:无。 4.契约或承诺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本案共同供应契约订购期间,自契约约定生效日 起为期一年,或至本案整体订购总金额达契约所定上限止,以先到者为准;并保留依原 契约条款及契约单价增购一年之权利。
实际起迄日期及后续扩充事项依正式契约约定 办理。 5.主要内容(解除者不适用):本公司参与台湾银行采购部代理内政部等9个部会办理之 「无人机组」共同供应契约采购案(招标案号:LP5-114063),取得下列六个品项之 决标厂商资格: (1)训练用无人机组 (2)空拍用无人机组 (3)初阶巡检用无人机组 (4)高端巡检用无人机组 (5)远距监视用无人机组 (6)运输用无人机组 本采购案整体预估采购数量合计5,920组,整案公告预算金额为新台币1,048,108,000元 (10亿4,810万8,000元),并非本公司个别取得之确定订单数量或金额。
本案采共同供应契约方式办理,完成签约及相关进程后,各适用机关得依实际需求及 契约规定,向本公司办理得标品项之订购。 6.限制条款(解除者不适用):契约产品须符合本案所定之本国制造、产地及供应链限制 、资通安全与相关法令规范,并遵守契约所定之订购数量、契约转让、履约及政府采购 法相关规定。 7.承诺事项(解除者不适用):本公司依各订购机关实际订单及契约规定,提供符合规格 之无人机组,履行交货、安装、测试、验收、教育训练及保固等义务,并提供契约要求 之相关检验、合规证明及其他履约文档。 8.其他重要约定事项(解除者不适用):本案属共同供应契约,未保证采购数量,实际 订购数量及金额由各需求机关依实际需要及契约规定办理。
付款条件、作业服务费、履约保证、保固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依正式契约约定办理。 9.对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本公司取得本案涵盖训练、空拍、巡检、远距监视及运输 等用途之六个品项决标厂商资格,有助于拓展不同政府机关之无人机应用市场,增加 本公司产品及相关服务之销售机会。 本公司将依各机关需求及契约规定办理后续供货、教育训练及售后服务。 实际营收贡献 及财务影响,将视后续订购及履约情形而定,相关收入依适用会计准则认列。 10.具体目的:拓展公部门无人机销售及应用服务业务,扩大政府机关客户基础。
11.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本则重大消息同时 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8款所定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 (1)后续依台湾银行公告信息为准。 (2)后续如有应公告之重大进展,本公司将依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