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出表日期: 1151029 发言日期: 1151028 发言时间: 181759 公司代号: 6919 公司名称: 康霈* 主旨 : 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决议修订「113年度员工认股权凭证发行 及认股办法」 符合条款: 第11款 事实发生日: 1151028 说明: 1.事实发生日:115/10/28 2.原公告申报日期:113/05/08 3.简述原公告申报内容: 本公司于113年5月8日董事会决议通过「113年度员工认股权凭证发行及认股办法」 ,请参阅本公司同日重大消息公告。 4.变动缘由及主要内容: 依115年10月28日董事会决议修订本公司「113年度员工认股权凭证发行及认股办 法」部分条文。
●修订前条文: 第五条 认股条件 四、认股权人如有下列情形,应于认股权凭证存续期间内依下列方式处理: 1.自愿离职、解雇、资遣、退休 (1)自愿离职或依劳基法相关规定之解聘 依本条第二项规定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及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于离职 通知当日(含自愿离职、资遣、解雇)即失效,认股权人不得主张其认股权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认股权凭证及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于退休通知当日即视为放弃认股 权利,认股权人不得主张其认股权利。
(略) ●修订后条文: 第五条 认股条件 四、认股权人如有下列情形,应于认股权凭证存续期间内依下列方式处理: 1.自愿离职、解雇、资遣、退休、放弃受领 (1)自愿离职或依劳基法相关规定之解聘 依本条第二项规定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及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于离职通 知当日(含自愿离职、资遣、解雇)即失效,认股权人不得主张其认股权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认股权凭证及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于退休通知当日即视为放弃认股 权利,认股权人不得主张其认股权利。 (3)放弃受领 经核配员工认股权凭证之员工,得于实际发放日前,以书面方式向公司声明放弃受 领全部认股权凭证。
员工书面声明放弃受领之员工认股权凭证额度,自本公司受领该声明之日起即失其 效力并予注销。 前开注销额度应自本次发行额度中扣除。 员工完成放弃受领之书面声明后,不得撤回、变更或请求恢复其原受领资格及额 度。 惟因营运需要、人才留任或其他正当事由,经董事会决议同意者,得依相关法令、 本办法及发行条件之规定,就前项注销额度另行办理员工认股权凭证之发行。 (略) 5.变动后对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对本公司财务业务无重大影响。 6.其他应叙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