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正文
台灣民主選舉走過三十餘年,競選看板、旗幟與布條早已是街頭常見的風景。 但民主選舉愈成熟,政治人物就愈不該對選舉規範陌生;愈是高舉改革與法治的旗幟,愈應讓自己的行為接受檢驗。 民進黨台北市長參選人沈伯洋以「洋流」作為競選號召,相關文宣引發爭議。 2026年9月18日,沈伯洋針對饒河街夜市事件質疑台北市市場處引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法條項次有誤,並要求市府釐清相關規範;民進黨台北市議員許淑華則以攤商收到公文後可能感到不安為由,呼籲市府不要為難基層。 相關說法均見於當時的新聞報導。 乍看之下,這似乎是一場行政機關公文是否正確、攤商是否受到干擾的爭論。
實際上,它所觸及的,卻是台灣民主政治一個更根本的問題:當法律、行政與政治宣傳交會時,究竟是法律決定行為的界線,還是政治話術決定法律應該如何被理解? 競選廣告物設置在哪裡,是可以查證的事實;是否合法,是主管機關必須回答的問題。 法條引用錯誤,不能代替對事實的調查 沈伯洋質疑市場處引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時,項次及相關說明有所錯誤。 這項質疑應依公文內容與法規原文查證;若確有錯誤,市府就應更正,不能以行政機關的身分免除說明責任。 然而,公文有瑕疵,不代表相關競選廣告物的設置就當然合法;反過來說,競選廣告物出現在公共空間,也不能不經查證便直接認定違法。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對競選廣告物的範圍、主管機關及相關管理事項有所規範。 實際個案仍須確認廣告物的性質、設置位置、土地與設施的法律關係,以及適用的規定,才能作出完整判斷。 因此,這場爭議不能只問市府公文有沒有寫對,也必須問:相關競選廣告物究竟設置在哪裡? 適用哪一項規範? 主管機關是否已查明? 程序錯誤,應該更正;實體問題,也不能迴避。 如同駕駛人收到違規罰單,若發現罰單引用的法條項次有誤,當然可以要求主管機關說明;但這不等於交通違規事實就不存在,最終仍須回到正確法規、具體事實及法定程序判斷。 法律知識若只用來挑剔對手,就是辯論的工具;只有用來約束自己,才是法治的素養。
圍籬寫著「國有土地」,布條懸掛是否合法,誰來負責 2026年10月24日上午,筆者行經台北市北投明德路一處圍籬現場,發現圍籬下方可見「國有土地」等白字標示,上方則懸掛一面競選布條,畫面呈現民進黨台北市議員候選人鍾佩玲與台北市長參選人沈伯洋的姓名及形象。 這景象是一個具體、可供主管機關查證的現場情況。 它無法單獨證明布條由誰懸掛,也不能僅憑「國有土地」四字,就直接判定設置行為違法。 但它至少提出了幾個不應被政治口水掩蓋的問題:這面布條設置的位置,究竟屬於什麼土地或設施? 相關競選廣告物是否符合適用規範? 由誰設置、誰負責管理? 主管機關是否已經實地查核?
尤其當現場已有「國有土地」等字樣清楚標示時,設置懸掛者難道就完全沒有可能違法的懷疑,還是根本無視。 這些問題不必靠政黨互相指控,也不必靠參選人彼此辯論;只要依據現場、土地與設施資料,以及相關法規,就應該能夠逐步釐清。 如果布條設置符合規定,主管機關就應說明依據;如果不符合規定,也應依法處理。 不能因為布條上有政治人物的姓名,就降低查核標準;更不能因為涉及政治爭議,就讓問題不了了之。 土地有歸屬,設置有規範,責任也應該有答案。 這不只是針對這兩位參選人,而是所有參選人與競選團隊都應面對的基本要求,更是主管機關所該肩負的建構民主選舉公平競爭環境的責任。
競選可以分工,責任不能失聯 競選活動需要大量人力,布條也可能由工作人員或熱心支持者協助設置。 但無論實際由誰懸掛,都應先釐清設置地點與相關規範。 如果參選人主張自己並不知情,問題並不會因此結束。 競選團隊是否有事前查核機制? 由誰確認設置地點? 發現疑慮後,又由誰負責處理? 這些都是合理而具體的問題。 政治人物不必親自處理每一項競選工作,但競選團隊的管理與規範確認,不能永遠成為責任的空白地帶。 若相關設置確有問題,就應查明實際情況與應負責任的人;若並無違規,也應以事證說明,而不是只用一句「不是我叫他們去掛的」就結束討論。 分工可以分散工作,不能讓責任憑空消失。 這個原則不分政黨,也不因參選人的學歷、知名度或政治聲量而有所不同。
關心基層,不能讓法律問題失焦 議員關切攤商收到公文後可能感到不安,這份關切值得正視。 行政機關如果公文用語不清、規範說明不完整,就應該改善,讓第一線工作者知道哪些行為可以做、哪些設置方式受到限制。 但「關心基層」與「依法管理」,並不是只能二選一。 當時市場處對外說明,公有道路、公共設施及公共用地上的競選廣告物,應依相關規定處理;攤商個人的攤車、衣帽與口罩等私人物品,則不在該項限制範圍內。 這項區分,正是公共討論應該釐清的重點。 市府應把規範說清楚,避免基層無所適從;民意代表也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改善程序。
但若討論只停留在「不要為難基層」,卻不進一步釐清公共空間中的競選廣告物是否符合規範,就可能讓原本可以透過事證解決的問題,再度淪為政治攻防口水。 保護基層,不是讓法律失去標準;依法管理,也不能成為迴避責任的藉口。 真正的保障,是讓規則清楚、執行公平,讓基層知道如何遵守,也讓所有參選人受到同一套標準的檢驗。 口號響亮可以掀起浪潮,言行合一才能累積公信 維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在《邏輯哲學論》中寫道:「我的語言的界限,就是我的世界的界限。 」 這句話讓我們重新思考政治語言的力量。 競選口號可以凝聚支持者,品牌也可以傳達理念。 「洋流」扛起競選大旗,本身就是政治傳播的一種方式。
但語言的感染力,不應取代對事實的確認;形象的包裝,也不應成為逃避責任的屏障。 當政治人物批評行政機關時,人民有權要求政府說明;當政治人物的競選文宣受到質疑時,人民同樣有權要求參選人正面回應。 孔子說:「聽其言而觀其行。 」政治人物可以談民主、改革與公平,也可以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但人民同樣有權觀察,他是否願意用自己主張的原則要求自己。 但當語言不再用來解釋事實,而是讓人避開事實;當話術不再用來釐清法律,而是只挑對自己有利的部分時,語言就可能從溝通工具變成遮蔽問題的屏障。 換句話說: 語言成就了所有人,卻也玩弄了所有人。
我們不能只因一個人善於表達,就把他的論述當成完整的事實;也不能因為某個口號受到歡迎,就忽略口號背後的行為是否符合應有的規範;批評別人時要求標準,面對自己時也不能例外。 政治人物的形象可以透過口號建立,公信力卻必須靠長期的言行一致累積。 這才是語言與人格之間真正不能被話術取代的關係。 洋流可以奔騰,法治不能隨波逐流 從饒河街夜市的公文爭議,到明德路圍籬上實際可見的競選布條,這場風波提醒我們:法律問題不能只停留在法條引用的攻防,也不能只靠政治人物的說法來決定答案。 沈伯洋有權要求市府更正錯誤,許淑華有權替基層發聲,蔣萬安市府則有責任依法管理。 每一方都有提出主張的權利,也都應接受事實與法律的檢驗。
因此,筆者提出三個明確的要求: 第一,主管機關應針對明德路照片所呈現的現場情況,查明土地與設施性質、廣告物設置情形及適用規範,並對外說明。 第二,相關參選人與競選團隊應確認文宣設置是否符合規定;若有疑義,就應配合釐清,而不是讓責任停留在相互指責之中。 第三,市府應以一致標準處理不同政黨的競選廣告物,依法查證、依法說明、依法處理,不因政治顏色或聲量而有所不同。 民主不是讓自己支持的人永遠有理,而是即使面對自己支持的人,也願意使用相同標準。 知法者更應守法,批評者也應接受檢驗;要求別人依法行政的人,更不能把自己的責任交給話術處理。 洋流可以奔騰,政治口號可以響亮,但法治不能隨政治聲量改變方向。
選舉終會落幕,口號也會淡去;真正留下來的,是政治人物是否言行一致,以及政府是否始終以公平標準對待每一個人。 「聽其言,觀其行」。 這不只是評價一位參選人的標準,也是台灣民主走過三十餘年後,所有政治人物都不應忘記的基本功課。 最後,筆者想進一步提醒所有的民選公職參選人:莫忘初衷。 語言可以創造人設,卻不能代替人格;口號可以掀起浪潮,卻不能沖走責任。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