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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桃园市产业总工会今(28)日对台湾美光劳资协议内容提出质疑,劳动部回应,台中美光1021协议属于一般性契约,并无团体协约法最长3年期限之适用。劳动部强调,工会代表经授权签订的一般性协议具民法效力,若成员对效力有疑义可循司法民事途径解决。同时,职工福利金提拨可纳入团体协约,并承诺将会同桃园市政府持续协助桃园美光工会与资方协商,期盼双方尽早达成共识,让劳资争议圆满落幕。
内存大厂美光在台湾设有重要生产基地,近期其劳资协议引发外界高度关注。美光在台中与桃园扩建先进制程厂区,整体员工规模庞大。桃园市产业总工会于28日针对美光劳资协议内容提出多项诉求,聚焦协议效力、和平协议条款内容以及员工福利金提拨等争议。此次劳资双方对于协议性质的认知差异,不仅牵动美光内部员工权益,也成为台湾科技业劳资关系的重要观察指针。针对产总的诉求,劳动部迅速出面说明相关法律规范,期望能化解劳资双方的歧见。
对于外界关注的协议期限与性质,劳动部依据团体协约法第28条规定指出,团体协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如果公司与工会所签订之协议为一般性协议,则无该条文之适用。劳动部进一步说明,关于本次台中美光1021协议,根据劳资双方及主管机关中科管理局的表示,均认定该协议属于公司与工会所约定之一般性协议。至于引发讨论的和平协议条款内容,劳动部认为这部分属于双方约定范畴,应由协议双方亲自对外说明较为适当。
针对工会成员对协议效力可能产生的疑虑,劳动部表示,工会依据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议决,授权工会代表与公司协商后所签订的一般性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法上的一般性契约。如果工会内部成员对于该协议的效力存有疑义,建议可以循司法民事诉讼途径进行处理,通过法院来厘清契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以保障劳工自身的权益与相关诉求。
针对员工高度关心的福利金提拨问题,劳动部引用团体协约法第12条,该法条明定团体协约得约定的事项,涵盖工资、工时、申诉制度、促进劳资合作、奖惩、教育训练、安全卫生、企业福利、其他关于劳资双方共同遵守之事项,以及其他经团体协约当事人合意之事项。劳动部强调,劳资双方如果想要通过团体协商,就涉及员工福利的事项进行讨论,包括提高职工福利金之提拨上限或提拨数额等,并约定于团体协约之中,在法理上尚无不可,双方具有充分的协商与调整空间。
针对未来的协商进度,劳动部表示,目前桃园美光工会与美光公司双方均同意继续进行协商并寻求共识。为了促成劳资和谐,劳动部承诺将会同桃园市政府持续提供必要的协助,致力于促进劳资双方更进一步的协商与沟通。劳动部高度期待劳资双方能够秉持诚信原则,尽早达成共识,让此次劳资争议顺利落幕,共同创造企业与员工双赢的局面,维持产业链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