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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吕晏慈 台北28日电)财政部今天表示,已预告修正国有非公用不动产出租管理办法,增订位于地下水管制区范围的国有非公用土地已实际作养殖使用,符合未登记水井相关规范者,得依法办理出租,订定养殖地租约。
财政部国有财产署副署长郭晓蓉今天于例行记者会表示,现行国有非公用土地于82年7月21日前已实际作养殖使用,除有不予出租情形外,得迳予出租予实际使用人,其中位于地下水管制区范围者,原则上不予出租作养殖使用,以避免因地下水超抽,引起海水入侵或地盘沉陷,但经渔业主管机关核定划设为养殖渔业生产区,或经主管机关认定以海水、地面水或地下水管制区外抽取地下水进行养殖,则可例外办理出租。
郭晓蓉指出,近来地方政府反映,为依地下水管制办法规定,就地下水管制区内99年8月4日前已存在的既有未登记水井办理纳管作业,然而,管制区内部分土地为国有非公用土地,依现行出租管理办法规定,养殖户无法承租,从而无法取得土地同意使用文档,影响后续申办农业用地作农业(水产养殖)设施容许使用、取得水权等。
因此,财政部已于10月21日预告修正国有非公用不动产出租管理办法,增订位于地下水管制区范围国有非公用土地可例外办理出租订定养殖地租约的情形。
郭晓蓉说明,若位于地下水管制区范围的国有非公用土地已实际作养殖使用,经依水利主管机关公告早期未登记水井纳管作业规定完成申报,并获该主管机关发给保留废止权的水权状者,得依国产法规定办理出租,订定养殖地租约。
郭晓蓉指出,根据国产署统计,目前全台位于地下水管制区范围的国有非公用土地已实际作养殖用户,有约336公顷土地,其中云林县约85公顷最多、嘉义县约71公顷居次、台南市约66公顷排名第3。
郭晓蓉表示,修正草案将于今年12月21日预告期满,再陈报行政院核定,待获核定后即发布施行,初估最快明年2月上路。后续也将进一步询问相关使用人,是否有存在既有未登记水井的情形,若符合规定者得依法办理出租。(编辑:杨凯翔)1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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