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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李念庭 台北28日电)国民党籍前高雄市议长曾丽燕涉嫌诈领千万助理费,二审判刑12年、褫夺公权6年。经上诉,最高法院认为调查未尽,今天撤销曾丽燕和其胞妹等人有罪部分,发回高雄高分院更审。
全案起于,曾丽燕自民国99年起至110年,历任高雄市议会(县市合并后)3届议员,并在109年经补选为高雄市议会议长。
检方起诉指出,曾丽燕涉嫌在就任期间,与其胞妹曾丽鸿、曹雪祯等多次以人头助理或低薪高报方式,诈得新台币千万余元,挪为服务处支出等私人用途。
一审高雄地方法院依贪污治罪条例共同犯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共3罪,判处曾丽燕有期徒刑12年、褫夺公权6年;曾丽鸿、曹雪祯共同犯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各2罪、3罪,被判处3年6月、2年2月徒刑。
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审理,撤销改判曾丽燕12年徒刑,褫夺公权6年,不法所得1053万余元均没收。曾丽鸿、曹雪祯改判4年4月、2年9月,褫夺公权各3年、2年。
经上诉,最高法院审酌认为,原审认定低薪高报部分,是否有实质担任助理工作而应扣除,调查未尽,今天撤销3人有罪部分,发回高雄高分院更审。(编辑:萧博文)1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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