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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吴欣纭 台北28日电)美光与美光内存工会(台中工会)日前宣布达成协议,却受基层会员极大质疑,劳动部今天说,会员授权工会代表与公司协商后签订一般性协议,若对效力有疑义,可提民事诉讼。
台湾美光内存与台湾美光内存工会(台中工会)21日共同宣布,双方已就多项议题达成共识,并签署劳资协议,而台湾美光晶圆工会(桃园工会)部分仍坚持分润制等诉求,目前暂定11月6日将再次与资方协商。
桃园市产业总工会、台湾美光晶圆工会今天到劳动部前召开记者会,质疑美光与台中工会签署协议内容有争议,向劳动部提问。
桃园市产业总工会秘书姚光祖表示,美光与台中工会签署的协议,至今仍受到基层极大的质疑,也有许多台中工会会员表示准备推动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撤掉该份决议,有许多台中工会会员听闻工会与资方签署了「超过三年的和平协议」,这恐违反团体协约法中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的规定。
姚光祖也说,原本台中和桃园工会共同诉求「额外一次性奖金、IPP制度改革、禁搭便车条款及禁止报复条款」等,会员希望可以得到合理利润分配,但现在许多会员认为台中工会在这4项诉求没有满足和确定下、在会员完全不知情的状况下直接签字,工会会员接下来可以用什么方式表达反对或撤销。
此外,姚光祖也提问,许多台中工会会员也听闻工会与资方签署「未来会提拨高达1.5亿的职福金」,这是否代表未来全台湾工会在进行团协协商时,都可以纳入职福金相关范畴来进行协商。
对于劳团提问,劳动部表示,依照团体协约法规定,团体协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如果公司与工会所签订协议为一般性协议,则不适用此条文,台中工会与美光日前达成协议,据劳资双方及主管机关中科管理局都表示,这是属于公司与工会所约定一般性协议,而和平协议条款内容应由协议双方对外说明较为适当。
劳动部也说,工会依据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议决,授权工会代表与公司协商后签订一般性协议,属于民法上一般性契约,如果工会成员对于协议效力存有疑义,可循司法民事诉讼途径处理。
另外,劳动部表示,依据团体协约法规定,团体协约可约定事项,包括工资、工时、申诉制度、促进劳资合作、奖惩、教育训练、安全卫生、企业福利、其他关于劳资双方共同遵守事项,以及其他经团体协约当事人合意事项。
劳动部说,劳资双方如果想通过团体协商,就涉及员工福利的事项,包括提高职工福利金提拨上限或提拨数额等,进行协商并约定于团体协约中,尚无不可。
劳动部表示,桃园美光工会与美光公司都同意继续协商、寻求共识,后续也会与桃园市政府持续提供协助,促进双方更进一步协商沟通。(编辑:李锡璋)1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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