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出表日期: 1151028 发言日期: 1151027 发言时间: 205538 公司代号: 3702 公司名称: 大联大 主旨 : 公告本公司董事会通过营业分割让与案 符合条款: 第11款 事实发生日: 1151027 说明: 1.并购种类(如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 分割 2.事实发生日:115/10/27 3.参与并购公司名称(如合并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设公司、收购或受让股份标的公司之 名称: 被分割公司:大联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受让分割之既存公司:大联大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联大供应链公司」) 4.交易相对人(如合并另一方公司、分割让与他公司、收购或受让股份之交易对象): 大联大供应链公司 5.交易相对人为关系人:是 6.交易相对人与公司之关系(本公司转投资持股达XX%之被投资公司),并说明选定 收购、受让他公司股份之对象为关系企业或关系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响股东权益: 大联大供应链公司为本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本公司将未超过本公司净值20%之独立 营运之供应链支持部门相关营业(含资产、负债及营业)分割予本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 大联大供应链公司承受(下称「本分割案」),本分割案系属集团组织暨业务之调整,于 分割让与后,大联大供应链公司仍为本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对本公司股东权益无影 响。
7.并购目的及条件,包括并购理由、对价条件及支付时点(注七): (1)分割理由:为优化集团资源配置并提升整体控管综效 (2)对价条件:本公司分割让与之营业价值为新台币6,000仟元,按每营业价值新台币10 元换取大联大供应链公司发行之普通股1股,本公司共换取大联大供应链公司发行之普通 股新股600仟股 (3)支付时点:分割基准日(民国116年1月1日) 8.并购后预计产生之效益: 优化集团资源配置并提升整体控管综效 9.并购对每股净值及每股盈余之影响: 属集团组织架构调整,故对本公司每股净值与每股盈余无影响 10.并购之对价种类及资金来源: (1)对价种类:大联大供应链公司发行新股(普通股)为对价 (2)资金来源:不适用 11.换股比例及其计算依据: 1)换股比例:本公司分割让与之营业价值为新台币6,000仟元,按每营业价值新台币10 元换取大联大供应链公司发行之普通股1股,本公司共换取大联大供应链公司发行之普 通股新股600仟股。
(2)计算依据:参酌本公司民国115年9月30日自结财务报表帐面价值及独立专家出具之 合理性意见书订定。 12.本次交易会计师、律师或证券承销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见:否 13.会计师或律师事务所名称或证券承销商公司名称: 扬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师或律师姓名: 胡湘宁 15.会计师或律师开业证书字号: 中市会证字第0191号 16.独立专家就本次并购换股比例、配发股东之现金或其他财产之合理性意见书内容 (一、包含公开收购价格订定所采用之方法、原则或计算方式及与国际惯用之市价法 、成本法及现金流量折现法之比较。 二、被收购公司与已上市柜同业之财务状况 、获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较情形。
三、公开收购价格若参考鉴价机构之鉴价报告者 ,应说明该鉴价报告内容及结论。 四、收购人融资偿还计划若系以被收购公司或合 并后存续公司之资产或股份为担保者,应说明对被收购公司或合并后存续公司财务 业务健全性之影响评估)(注七): 本交易性质属集团内组织调整,并不具有经济实质意义,不应该因为该项组织调整而产 生任何损益,故合理的交易价格应为分割基准日分割让与标的于本公司的帐面净值。 以 民国115 年9 月30 日为基础财务报表日,合理的交易价格应为分割让与标的于分割基 准日的帐面价值,即依本公司于分割基准日移转资产负债净值新台币6,000仟元。
本公司以分割的资产帐面净值新台币6,000仟元换取大联大供应链公司发行之普通股新 股600仟股,每股面额10 元,符合相关规定,且大联大供应链公司于分割前后皆为本公 司百分百持有之子公司,对本公司股东权益并无影响,故应属合理。 17.预定完成日程(注七): 分割基准日为民国116年1月1日,并授权本公司董事长与大联大供应链公司董事长订定 之 18.既存或新设公司承受消灭(或分割)公司权利义务相关事项(注二): (1)本公司分割让与予大联大供应链之资产、负债及截至分割基准日仍为有效之一切权 利义务,自分割基准日起,均由大联大供应链概括承受,如需办理相关让与手续,本公 司应配合为之。
(2)除被分割业务所生之债务与本公司于分割前之债务为可分者外,大联大供应链应就 分割前本公司所负债务,于其受让营业之出资范围内,依企业并购法规定与本公司负连 带清偿责任。 但债权人之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权,自分割基准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19.参与合并公司之基本数据(注三): 不适用 20.分割之相关事项(含预定让与既存公司或新设公司之营业、资产之评价价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东所取得股份之总数、种类及数量;被分割公司资本减少时,其资 本减少有关事项)(注:若非分割公告时,则不适用): (1)分割让与之营业价值:预计为新台币6,000仟元。 (2)分割让与之资产:预计为新台币65,602仟元。
(3)分割让与之负债:预计为新台币59,602仟元。 (4)前揭分割让与之营业价值、资产及负债金额,暂以本公司民国115年09月30日自 结财务报表帐面价值为评估基础,实际金额仍以分割基准日之帐面价值为依据,惟 分割基准日之营业价值与前述所列金额有差异时,得以现金调整之。 21.并购股份未来移转之条件及限制: 无 22.并购完成后之计划(包含一、继续经营公司业务之意愿及计划内容。 二、是否发生 解散、下市(柜)、重大变更组织、资本、业务计划、财务及生产、对公司重要人员 、资产之安排或运用,或其他任何影响公司股东权益之重大事项): 分割基准日前后,大联大供应链公司均为本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不影响本 公司股东权益。
23.其他重要约定事项: 无 24.其他与并购相关之重大事项: 不适用 25.本次交易,董事有无异议:否 26.并购交易中涉及利害关系董事信息(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称暨其代表人姓名 、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关系之重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或预计投资其他 参加并购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价格、是否参与并购公司之经营及其他投资条件 等情形)、其应回避或不回避理由、回避情形、赞成或反对并购决议之理由)(注七): 无 27.是否涉及营运模式变更:否 28.营运模式变更说明(注四): 不适用 29.过去一年及预计未来一年内与交易相对人交易情形(注五): 不适用 30.资金来源(注五): 不适用 31.其他叙明事项(注六): 无 注二、既存或新设公司承受消灭公司权利义务相关事项,包括库藏股及已发行具有股权性质有 价证券之处理原则。
注三:参与合并公司之基本数据报括公司名称及所营业务之主要内容。 注四:倘涉营运模式变更,请于字段叙明包括营业范围变更、产品线扩充/缩减、制程调整、产业 水平/垂直集成,或其他涉及营运架构调整事项。 注五:非属私募资金用以并购案件者,得填写不适用。 注六:若本案成就前,尚需经国内、外主管机关(如:投审会、公平交易委员会、反垄断局或其他单位)核准或许可者,应予叙明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