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10/27 2.私募有价证券种类:普通股 3.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对象以符合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6及公 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等相关函令规定之特定人为限,本次私募之 应募人拟为策略性投资人,目前尚无已洽定之应募人。 4.私募股数或张数:发行总股数上限为普通股50,000,000股,无面额股票,并拟提请115 年第一次股东临时会授权董事会于股东临时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内分次办理,并得暂缓 、取消发行。 5.得私募额度:在50,000,000股额度内,将于股东临时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内分次办理,私 募总金额将依实际私募每股价格计算。
6.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 (1)私募普通股参考价格订定之方式 定价日前三十个营业日兴柜股票电脑议价点击系统内该兴柜股票普通股之每一营业 日成交金额之总和除以每一营业日成交股数之总和计算,并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 息,暨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或定价日前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或核阅之财 务报告显示之每股净值,此前述二基准计算价格较高者为参考价格,以不低于参考 价格之八成订定之;如应募人为策略性投资人,其发行价格拟不低于参考价格之七 成且不低于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或核阅之财务报告显示之每股净值为订价依据 ;惟应募人如属本公司内部人或关系人者,其私募价格不得低于参考价格之八成, 此订价之依据与成数,本公司业已委请独立专家利安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吴明仪会 计师就私募订价之依据及合理性出具意见书。
(2)实际定价日与实际私募价格,于不低于股东临时会决议成数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视 日后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场状况决定之。 (3)本次发行之私募普通股,其私募价格之订定方式系遵循主管机关法令,参酌上述参 考价格,及考量证券交易法对于私募有价证券有三年转让限制且对应募人资格亦严 格规范等因素,故其价格订定应属合理。 7.本次私募资金用途:为充实营运资金及其他因应本公司未来发展之资金需求。 8.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本公司考量资本市场状况、筹集资本之时效性、便利性及发行 成本,且私募普通股有限制转让之规定,较可确保公司与策略性投资人之长期合作关 系,故采用私募方式办理现金增资发行新股。 9.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
10.实际定价日:俟股东临时会决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决定之。 11.参考价格:俟股东临时会决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决定之。 12.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俟股东临时会决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决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 (1)依据证交法规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于交付日后三年内除依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 8规定之情事外,不得自由转让。 本公司于交付满三年后,拟授权董事会依证交法 相关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股票补办公开发行及挂牌交易。 (2)除其转让需依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8规定办理外,其权利义务与本公司已发行普通 股相同。 14.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5.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6.其他应叙明事项: (1)本次私募普通股发行计划之主要内容,包括实际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发行股数、 募集总金额、计划项目及进度、预计资金用途、预计可能产生效益及其他未尽事宜 ,暨未来若因法令修正、主管机关规定或客观环境有所改变而有修正之必要时,拟 提请股东临时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之。 (2)除上述授权范围外,拟提请股东临时会授权董事长,代表本公司签署、商议、变更 一切有关私募普通股之契约及文档,并为本公司办理一切有关私募普通股所需之未 尽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