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10/27 2.发行期间: 本公司本次员工认股权凭证发行期间预定于金融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申报生效通知到达之日起二年 内,视实际需求为一次或分次发行,实际发行日期由董事 会授权董事长订定之。 3.认股权人资格条件: 以本公司及国内外控制及从属公司之全职正式员工为限(控 制及从属公司定义依金管会107.12.27金管证发字第 1070121068号函释规定办理)。 认股资格基准日授权董事长 决定。
实际得为认股权人之员工及得认股之数量,将参酌其 职级、年资、工作绩效考核、过去及预期未来对公司整体之 贡献或未来发展潜力等拟定之分配标准,由总经理拟订后, 依据下列进程处理,但认股权人违反本公司劳动契约、工作 规则或公司规定时,本公司得依情节之轻重撤销其全部或部 分之尚未行使认股数量: (1)本公司经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员工,应先经本公司 薪资报酬委员会同意后,再提本公司董事会决议;控制 及从属公司若为上市柜公司,认股权人为该等公司之经 理人,须提报该等公司之薪资报酬委员会讨论后再提报 本公司董事会。 (2)属(1)所述以外之本公司、控制及从属公司员工,应先经 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同意,再提本公司董事会决议。
本公司依处理准则第56条之1第一项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 凭证累计给予单一认股权人得认购股数,加计认股权人累计 取得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之合计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之千分之三,且加计本公司依处理准则第56条第一 项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累计给予单一认股权人得认购 股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 但经各中 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项目核准者,单一员工取得员工认股权 凭证与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之合计数,得不受前开比例之限制。 4.员工认股权凭证之发行单位总数: 本员工认股权凭证发行总数为1,200,000单位。
5.每单位认股权凭证得认购之股数: 每单位认股权凭证得认购之股数为1股,因认股权行使而需 发行之普通股新股总数为1,200,000股。 6.因认股权行使而须发行之新股总数或依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之二规定须买回之股数: 1,200,000股。 7.认股价格: 认股价格:本公司股票上市(柜)挂牌日前发行者,其认股价 格不得低于发行日前一段时间普通股加权平均成交价格, 且不得低于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或核阅之财务报告每 股净值。 所称发行日前一段时间普通股加权平均成交价格, 系指定价日前三十个营业日兴柜股票电脑议价点击系统内 该兴柜股票普通股之每一营业日成交金额之总和除以每一 营业日成交股数之总和计算。
本公司股票上市(柜)挂牌日 后发行者,认股价格不得低于发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盘 价。 8.认股权利期间: (1)认股权凭证之存续期间为五年,届满后未行使之认股权 视同放弃认股权利,认股权人不得再行主张其认股权利; 该认股权凭证及其权益不得转让、质押、赠与他人或作 其他方式之处分,但遇认股权人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者 不在此限。 (2)认股权人自被授予员工认股权凭证届满二年后可依下 列认股权凭证授予期间及比例行使认股权: 认股权凭证授予期间 可行使认股权比例 届满二年 60% 届满三年 40% (3)认股权人自公司授予员工认股权凭证后,遇有违反劳动 契约或工作规则等重大过失者,公司有权就其尚未具行 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予以收回并注销。
(4)前述权利期间及比例,董事会得视每次发行情形调整之。 9.认购股份之种类: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员工离职或发生继承时之处理方式: (1)自愿离职: 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得自离职日起七日内行使认 股权利。 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于离职当日即视为 放弃认股权利。 (2)资遣: 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得自资遣生效日起七日内行 使认股权利。 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自资遣生效日 起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 (3)退休: 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于退休时,可以行使全部之 认股权利,惟该认股权利,应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认股 权凭证届满两年时起(以日期较晚者为主)三个月内行 使之。 未行使之认股权凭证,视为放弃认股权利。
(4)留职停薪: 依政府法令规定及遇个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原 因经由公司特别核准之留职停薪员工,已具行使权之认 股权凭证,得自留资停薪起始日起一个月内行使认股权 利;前述已具行使权而未行使及未具行使权利之认股权 凭证得于复职后恢复权益,惟认股权行使期间应依留职 停薪期间往后递延,并以认股权凭证存续期间为限。 (5)死亡: 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由继承人自死亡日起三个月 内行使认股权。 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于死亡当日 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 因法定继承而应得行使本凭证之 认股权者,应于事实发生后依继承过户相关法令规定, 完成法定必要进程并提供相关证明文档,才得以申请行 使其应继承部份之认购权利。
(6)因受职业灾害残疾或死亡者: (一)因受职业灾害致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任职者,已授予 之认股权凭证,于离职时可以行使全部之认股权利。 除仍应于被授予认股权凭证届满两年后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条第二项有关时程届满可行使认股比例之限 制。 惟,该认股权利,应自离职日起或被授予认股权 凭证届满两年时起(以日期较晚者为主)三个月内行 使之,并以认股权凭证存续期间为限。 (二)因受职业灾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认股权凭证,于离 职时可以行使全部之认股权利。 除仍应于被授予认股 权凭证届满两年后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条第二项有关 时程届满可行使认股比例之限制。
惟,该认股权利, 继承人应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认股权凭证届满两年 时起(以日期较晚者为主),三个月内行使之。 法定继 承而应得行使本凭证之认股权者,应于事实发生后依 继承过户相关法令规定,完成法定必要进程并提供相 关证明文档,才得以申请行使其应继承部份之认购权 利。 (7)调职: 因本公司营运所需,经核定须转任本公司关系企业或 其他公司之认股权人,其已授予认股权凭证之权利义 务均不受转任之影响。 (8)认股权人或其继承人若未能于上述期限内行使认股权 利者,即视为放弃,不得于事后再行要求行使该认股 权利。 若逢依法暂停过户期间,其行使期间自得行使 之日起,按无法行使之日数顺延之。 任何申请及认购 进程不得逾本凭证之有效存续期间。
11.其他认股条件: 放弃认股权利之认股权凭证,本公司将予以注销,且其额度 不再发行。 12.履约方式:本公司以发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认股价格之调整: (1)本认股权凭证发行后,除发行公司所发行具有普通股转 换权或认股权之各种有价证券换发普通股股份或因员 工酬劳发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动 时(包含办理私募、现金增资、盈余转增资、资本公积转 增资、公司合并、公司分割、股票分割、或受让他公司 股份发行新股及办理现金增资参与发行海外存托凭证 等),认股价格应依下列公式调整之(计算至新台币角为 止,分以下四舍五入),如系因股票面额变更致已发行普 通股股份增加,于新股换发基准日调整之,但有实际缴 款作业者于股款缴足日调整之。
调整后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已发行股数+(每股缴 款金额×新股发行股数)/每股时价〕/(已 发行股数+新股发行股数) 股票面额变更时:调整后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 ×(股票 面额变更前已发行普通股股数/股票面额 变更后已发行普通股股数) (一)已发行股数系指普通股已发行股份总数,应扣除本公司 买回惟尚未注销或转让之库藏股股数,不含债券换股权 利证书及认股权凭证缴款书之股数。 (二)「每股缴款金额」如系属无偿配股或股票分割时,则其 缴款金额为零。 (三)遇有调整后认股价格高于调整前认股价格时,则不予调 整。 调整后认股价格低于面额时,则以每股面额为认股 价格。
(四)与他公司合并、受让他公司股份时,「每股缴款金额」为 合并或受让他公司股份基准日前第四十五个营业日起 连续三十个营业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盘价之简单算术平 均数。 (五)上述每股时价之订定,股票上市(柜)挂牌日前,应以 除权基准日、订价基准日或股票分割基准日之前三十个 营业日兴柜股票电脑议价点击系统内,本公司兴柜股票 普通股之每一营业日成交金额之总和除以每一营业日 成交股数之总和计算之普通股加权平均成交价格,且不 低于本公司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或核阅之财务报 告每股净值;于本公司股票上市(柜)挂牌日后,应为除 权基准日、订价基准日或股票分割基准日之前一、三、 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之简单算术平均数 为准。
(2)本认股权凭证发行后,如遇非因库藏股注销之减资致普 通股股份减少时,应依下列公式,计算其调整后认股价 格,于减资基准日调整之,如系因股票面额变更致普通 股股份减少,于新股换发基准日调整之: 减资弥补亏损时: 调整后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减资前已发行普通股 股数/减资后已发行普通股股数) 现金减资时: 调整后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1-每股退还现金金 额占换发新股票前最后交易日收盘价之 比率)〕×(减资前已发行普通股股数/ 减资后已发行普通股股数) 股票面额变更时: 调整后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股票面额变更前已发 行普通股股数/股票面额变更后已发行 普通股股数) (3)本认股权凭证发行后,如遇有发放普通股现金股利者, 认股价格应于除息基准日依下列公式调整之(计算至新 台币角为止,以下四舍五入): 调整后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1-发放普通股现金股 利占每股时价之比率) 上述每股时价之订定,股票上市(柜)挂牌日前,应以除权 基准日、订价基准日或股票分割基准日之前三十个营业日兴 柜股票电脑议价点击系统内,本公司兴柜股票普通股之每一 营业日成交金额之总和除以每一营业日成交股数之总和计 算之普通股加权平均成交价格,且不低于本公司最近期经会 计师查核签证或核阅之财务报告每股净值;于本公司股票上 市(柜)挂牌日后,应为除权基准日、订价基准日或股票分割 基准日之前一、三、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之简 单算术平均数为准。
14.行使认股权之进程: (1)认股权人除依法暂停过户期间外,得依本办法第五条 第二项所订之时程行使认股权利,并填具认股请求书,向 本公司之股务代理机构(或本公司)提出认股申请。 (2)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或本公司)受理认股之请求后, 通知认股权人于期限内至指定银行缴纳股款,逾期未缴 款者,视同自愿放弃该次请求之认股权利。 且认股权人一 经缴款后,即不得撤销认股缴款。 (3)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于确认收足股款后,将其认购之 股数登载于本公司股东名簿,并在完成法定进程后发给 新发行之普通股,若本公司已登录兴柜,则以帐簿划拨方 式交付本公司新发行之普通股。
如本公司已上市或上柜 买卖,则于五个营业日内以集保划拨方式发给认股权股 款缴纳凭证。 (4)本公司新发行之普通股自向认股权人交付之日起得挂 牌买卖。 (5)本公司依本办法发行新股交付予认股权人,将于每季 结束后向公司登记之主管机关申请资本额变更登记。 15.认股后之权利义务: 本公司所交付认股权人之普通股,其权利义务与本公司原普 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NA 17.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8.其他重要约定事项: (1)本办法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提 报董事会,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过半数同意,并报经主管机关申报后生效,发行前 修改时亦同。 (2)于主管机关审核过程中,如因主管机关要求应修订本办 法时,授权董事长依要求先行修订,嗣后再提报董事会 追认。 (3)员工认股权凭证实际发行后,如须变更原发行与认股办 法,应厘清适法性暨对股东与员工权益之影响,在不损 及股东权益之情形下,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及出席董事超过二分之一之同意,与员工协商后为适 法之处理,并于发行与认股办法变更后公告及提报最近 一次股东会报告。 (4)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悉依相关法令办理。
(5)签约及保密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发行进程后,即由承办部门通知认股权 人签署「员工认股权凭证受领同意书」,经认股权人完 成签署后即视为取得受领权利;未依规定完成签署者即 视为放弃受领权利。 (二)签署完成后,均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探询或告知他人 被授予之认股权凭证相关内容及数量,若有违反,本公 司有权就其尚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予以收回并注 销。 (6)实施细则 个别认股权人被授予认股权凭证及数量、认股权凭证行 使、认股缴款、换发股票等事宜及各该作业时间,将由 本公司另行通知认股权人。 19.其他应叙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