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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消息
(中央社记者 刘世怡 台北27日电)在泰国经营大麻店的台籍王姓男子枪杀石姓男子,员工周昱帆涉协助取枪,一审依帮助杀人罪判刑7年。案经二审及最高法院发回,高院更一审今驳回上诉,仍判7年徒刑,可上诉。
台北地检署起诉指出,王𫟄腾在泰国经营大麻店,民国113年2月25日凌晨,与石姓男子在曼谷租屋处协商纠纷时发生争执,王男持枪朝石男头部开枪,随后将枪放回租屋处2楼。
王男见石男倒地后仍挣扎呼救,指示员工周昱帆取枪。周男明知王男有杀人意图,仍依指示取枪并连同枪盒交付王男,供王男朝石男补开第二枪,导致石男死亡。
案发后,周男搭机返台遭羁押,台北地检署依杀人罪起诉王男及周男,王男因在逃遭通缉。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国民法官法庭认为,王男才是实际下手杀害石男的人,周男虽明知王男杀人意图仍协助取枪,但考量双方主雇关系、周男事前没有杀人动机及犯意,认定周男成立帮助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检察官及周男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高院今年1月底认为,一审认定周男没有共同杀人犯意的理由,部分违反经验及论理法则,且未审酌非法持枪罪嫌,撤销原判决发回更审。
案件经上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理由不完备,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高院更审。
高院更一审今天宣判指出,检察官主张周男应论以共同杀人罪,且一审漏未审理非法持枪罪嫌、量刑过轻;周男则主张符合自首要件,且量刑过重,双方上诉均无理由。
更一审认为,一审已审酌周男与王男的主雇关系及心理状态,周男在王男开第一枪后受到惊吓,并非主动取枪,受催促时仍有迟疑、消极抵抗等情形,并未居于支配犯罪的地位,仅成立帮助杀人罪。
至于周男主张自首,更一审指出,案发后台泰警方通过情资交换,早已掌握周男身分及犯罪嫌疑,周男返台前警方已发觉其涉案,因此不符合自首要件。
针对非法持枪罪嫌,高院表示,检察官起诉时已载明枪砲案件另行侦办,且一审未具体主张相关犯罪事实,不能事后要求法院一并审判,原审并无违误。
高院更一审认为,一审已充分审酌周男犯罪情节及个人情状,判刑7年并无不当,因此驳回检察官及周男上诉,维持原判。(编辑:张铭坤)11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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