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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过世后,丧礼收到的白包(奠仪)由大哥收取,其他兄弟姊妹能要求平分吗? 如果大哥已经拿了白包,还能从遗产中拿回自己垫付的丧葬费吗?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曾审理一起家族遗产纠纷,兄弟姊妹因丧葬费及奠仪归属产生争议。 法院指出,丧礼白包并非死者遗产,不能直接按照继承比例分配,但谁负责收钱,也不代表全部款项就一定归谁所有。 其他家属能否要求分钱,关键在于奠仪实际赠与的对象及家属间的约定。 兄弟姊妹为丧葬费闹上法院! 大哥付57万元,其他手足质疑已经收了白包 根据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4年度重家上字第1号民事判决,麻姓一家四名兄弟姊妹因母亲遗产分割发生争议,连父亲过世时的丧葬费及奠仪,也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
判决记载,麻家父亲于2013年4月30日过世,丧葬费用共83万4940元。 母亲则于2021年3月7日过世,四名子女因无法就母亲留下的财产达成分割协议,最后对簿公堂。 大哥麻高霖主张,父母生前的生活照顾及身后丧葬事宜,多由他负担,因此要求从母亲遗产中扣还相关费用。 然而,其他三名手足认为,大哥办理父亲告别式时已经收到亲友致赠的白包,奠仪应列入遗产,不能让大哥收了白包,又要求从遗产拿回丧葬费。 法院调查发现,负责办理父亲丧事的礼仪公司负责人证实,当时57万元的礼仪费确实由大哥开立支票支付,其他三名手足也承认不是由他们付款。 至于大哥另外主张的其他丧葬支出,因为无法充分证明由自己支付,法院并未全数采认。 丧礼白包是遗产吗?
法院揭奠仪真正归属,兄弟姊妹未必能平分 针对奠仪归属,台中高分院指出,依我国民间习俗,奠仪属于第三人赠与的礼金,由受赠人取得所有权,并非死者遗产。 因此,即使大哥曾在父亲告别式上收取奠仪,也不影响法院对他已支付礼仪费的认定。 不过,就奠仪部分,法院仅认定这笔款项不属于死者遗产,至于其他三名手足能否要求大哥分出部分白包,并未进一步判断。 也就是说,兄弟姊妹不能只因为自己具有继承人身分,就要求按照法定应继分平分白包。 如果大哥只是代全家收取,或家属事先约定奠仪应共同管理、分配,其他家属仍可能依相关约定及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大哥垫付57万元丧葬费,为何只能从妈妈遗产扣回11万4000元?
除了白包归谁,麻家另一个争议是,大哥已经垫付父亲丧葬费,究竟能从母亲留下的遗产拿回多少钱? 依《民法》第1150条规定,遗产管理、分割及运行遗嘱的费用,原则上由遗产支付。 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9号民事判决见解,为安葬死者实际支出、符合一般伦理观念的必要丧葬费,也属于应由遗产支付的继承费用。 不过,麻家父亲过世后,遗产早已完成分割,大哥当时没有主张优先扣还57万元丧葬费,因此不能事后要求由母亲遗产负担全部款项。 法院指出,父亲过世时共有五名继承人,包括母亲及四名子女。 大哥既然没有在父亲遗产分割时要求扣还丧葬费,就只能依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向其他继承人请求返还各自应负担的部分。
其中,母亲原本应负担五分之一,也就是11万4000元,这笔款项可列为母亲生前债务,于母亲过世后从其遗产中扣还。 至于其他三名手足应负担的部分,则属另外的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法院认定大哥确实支付母亲本人的必要丧葬费89万5823元,因此准许从母亲遗产中扣还。 丧礼收到17万多元白包,家属也吵翻! 另一判决揭费用扣还关键 类似争议也曾出现在台湾台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继诉字第11号民事判决。 该案死者于2021年5月过世,家族成员因遗产分割发生争执。 部分家属主张,丧礼共收到17万800元奠仪,其中15万5600元由三名子女收取,送白包的人包括他们的公司客户、同事及亲属,因此认为款项是亲友对特定家属的赠与,不应列入死者遗产。
但其他家属认为,奠仪除了慰问家属,也有协助办理后事的意思,应优先用来支付必要丧葬费。 如果部分家属保有白包,却要求全部丧葬费从遗产中扣除,对其他继承人并不公平。 这起案件最后的争议焦点,则落在家属主张的丧葬费,究竟能不能从遗产中扣还;至于17万800元白包如何分配,法院并未作出判断。 法院调查发现,死者生前不到两年间,曾授权家人从帐户提领合计1870万元,部分支出明细也出现重复列帐。 法院综合提款情形及相关证据,认为丧葬等费用应已由先前提领的款项支应,因此未采纳家属另外垫付费用、要求从遗产扣还的主张。 兄弟姊妹怎么分白包才不会吵架? 收礼前最好先说清楚 家人过世后,通常会由一名家属统一收取奠仪,但收款人未必就是全部款项的所有权人。
如果没有事先讲清楚,等到丧礼结束、开始结算费用或分割遗产时,就可能产生争议。 为了避免日后纠纷,家属最好事先约定谁负责保管白包、款项是否优先用于丧葬支出,以及扣除费用后的剩余金额如何处理。 收礼时应保留奠仪簿,记录致赠人与金额,并保存礼仪社、火化、塔位及其他必要丧葬支出的单据。 如果白包来自某位子女的朋友或同事,也应确认款项是赠与该名子女,还是交由全体家属共同处理。 家属事先讲好奠仪归属、丧葬费负担及剩余款项的处理方式,并保留收支纪录,才能避免日后因金钱问题伤了手足感情。
参考数据 司法院裁判书查找系统: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4年度重家上字第1号民事判决(2025年11月13日) 司法院裁判书查找系统:台湾台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继诉字第11号民事判决(2023年11月15日) 法务部全国法规数据库:《民法》第1150条及相关继承规定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9号民事判决,关于必要丧葬费属继承费用的法律见解,参见前述台中高分院判决引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