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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65岁、农保年资累计15年以上,是农民申请每月8110元老农津贴的重要门槛。 但如果爸爸刚满65岁,准备申请时才发现农保年资只有14年11个月,距离15年只差1个月,是不是等时间到了,津贴就会自动入帐? 劳动部劳工保险局提醒,如果首次申请因农保年资不足遭到驳回,日后即使年资满15年,仍须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才能开始领取,若忘记办理,还可能因此少领数个月津贴。 老农津贴年资只有14年11个月,再等1个月就能领8110元吗? 假设一名农民今年刚满65岁,早在2014年7月17日(含当日)以前就已参加农保,但在2014年7月18日以后曾经退保,后来才重新加保。
准备申请老农津贴时,他发现累计年资只有14年11个月,由于不符合半额津贴的旧制过渡条件,也尚未达到15年的全额门槛,因此首次申请未获核准。 面对这种情况,农民可能认为,只要继续参加农保,等到下一个月累计年资满15年,劳保局就会自动重新确认资格,开始发放每月8110元津贴。 然而,实际规定并非如此。 根据劳保局「老农津贴常见问答」第10题,初次申请因农保年资未满15年而不符合请领资格者,日后即使年资已达15年,且符合其他申领条件,仍然必须重新提出申请。 经劳保局审查合格后,津贴才会从重新申请当月开始发给,先前遭驳回的申请不会因为年资达标就自动恢复生效。 农保满15年忘记重新申请,之前的8110元还能补领吗?
根据劳保局规定,农民因年资不足而未通过初次审查,日后累计满15年并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津贴从重新申请当月起算,不能自动追溯至年资满15年的月份。 举例来说,如果农民在10月累计农保年资满15年,当月就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资格,津贴便可从10月起算,即使劳保局之后才完成审查,也不影响起算月份。 但若直到隔年1月才提出申请,即使10月至12月已经符合所有条件,原则上也无法追溯补领这3个月的津贴。 以现行每月8110元计算,延后3个月申请,可能因此少领24330元。 农保年资未满15年也能领4055元? 关键是2014年7月17日 农保年资只有14年11个月,并不代表每个人都必须等到15年才能领取老农津贴。
依照《老年农民福利津贴暂行条例》规定,2014年7月17日(民国103年7月17日,含当日)以前已参加农保,且持续加保未中断者,如果申请时年资合计满6个月、未满15年,符合其他请领条件,仍可领取每月4055元半额津贴。 不过,若农民在2014年7月18日以后、首次申请前曾退保,后来才重新加保,即使累计年资已有14年11个月,也无法适用这项过渡保障,必须等到累计满15年,才能申请全额津贴。 至于原本已经通过审查、正在领取半额津贴的农民,情况又有所不同。 根据行政院农业委员会2014年7月14日函释,已符合资格、正在领取半额津贴者,即使后来退出农保,也不一定因此停发4055元,在其他请领条件持续符合的情况下,仍有继续领取半额津贴的规定。
如果之后重新加保,累计农保年资达到15年,且符合其他请领条件,就可改按每月8110元全额发给。 老农津贴重新申请怎么办? 身分证、印章、存折要备妥 农保年资达到15年后,先前因年资不足遭驳回的农民,可重新提出老农津贴申请。 根据劳保局公告,符合资格的农民可以前往所属农会办理。 临柜申请时,须准备本人国民身分证、印章,以及所属农会信用部、承受该农会信用部的银行或邮局存折,并填写老农津贴申请书。 不方便亲自前往农会的民众,也可以通过劳保局e化服务系统在线申办,使用自然人凭证、移动电话认证等身分验证方式登录,再依照系统指示完成申请。
若过去曾经中断农保,可以先向所属农会确认实际加退保纪录及累计年资,避免自行估算错误,导致再次申请时仍未符合15年的年资门槛。 老农津贴不是满65岁、农保满15年就一定能领! 还有这些资格限制 即使农保年资已满15年,也不代表一定能领取每月8110元老农津贴,仍须符合其他法定请领条件。 依照劳保局规定,申请人除了必须年满65岁、申请时具有农保身分,也须在国内设有户籍,且最近3年内每年在国内居住超过183天。 居住天数以各发放月份往前推算36个月,再分成3个12个月期间认定,而非单纯依照历年计算。
另外,同一期间不得重复领取法规所限制的政府生活补助或津贴;如果已领取劳保老年给付、国民年金老年年金等社会保险老年给付,也可能影响申领资格,但部分符合早期农保加保条件者另有例外。 排富规定同样需要留意。 对于2013年1月1日起首次申请老农津贴的农民,依现行规定,农业所得以外的个人综合所得税各类所得总额须未达50万元;个人所有土地及房屋价值,在扣除符合法规规定的农业用地、农舍及特定自住房屋等项目后,合计也须未达500万元。 参考数据: 劳动部劳工保险局〈农保年资未满15年,年资满15年后是否需重新申请老农津贴? 〉、〈老农津贴申请业务及请领资格〉、〈老年农民福利津贴行政解释〉,以及《老年农民福利津贴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