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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交往20年没结婚,另一半住院昏迷就不能签手术同意书?3种医疗决定权差别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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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 · 这代表什么

两个人在一起20年,彼此早已是最熟悉的家人,如果其中一人突然住院昏迷,另一半却因为没有结婚,连手术同意书都不能签吗?自2019年台湾同性婚姻合法化至今已超过7年,仍有伴侣因个人选择、家庭因素或其他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摘自原文导言,非改写)

新闻正文

完整中文翻译制作中,以下为原文。

两个人在一起20年,彼此早已是最熟悉的家人,如果其中一人突然住院昏迷,另一半却因为没有结婚,连手术同意书都不能签吗? 自2019年台湾同性婚姻合法化至今已超过7年,仍有伴侣因个人选择、家庭因素或其他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事实上,根据《医疗法》第63、64条,病人无法亲自签署手术同意书时,除配偶与亲属外,「关系人」也具有法定签署资格,未婚同性伴侣并非一概被排除。 然而,一般手术、末期病人的安宁缓和医疗,以及《病人自主权利法》规范的预立医疗决定,适用条件并不相同。 究竟交往多年的伴侣能替彼此做哪些医疗决定? 又该如何事先安排? 没结婚就不能签手术同意书?

《医疗法》认可「关系人」身分 根据《医疗法》第63条,医疗机构实施手术前,原则上必须向病人或相关人员说明手术原因、成功率、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风险,并取得同意,签署手术及麻醉同意书。 若病人是未成年人,或因昏迷等原因无法亲自签署,法律允许由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签具。 第64条对主管机关规定的侵入性检查与治疗,也有类似规范。 关键在于「关系人」究竟包含哪些人。 卫生福利部公布的手术同意书格式说明指出,与病人具有特别密切关系者,例如伴侣、同居人及挚友,都可能符合资格,而且伴侣的认定不分性别。 台北市政府卫生局编制的《LGBTI+友善医疗手册》第三版也介绍未婚同性伴侣的医疗同意权。

若病人在意识清楚时曾向医护人员表明伴侣关系,或有客观数据足以说明双方关系,都有助于医疗机构确认身分,并非一定要有过去户政机关办理的同性伴侣注记。 医院在受理签署时,会依实际情况确认伴侣关系及病人意愿。 如果伴侣与原生家庭对治疗方式有不同看法,医疗机构可能需要进一步厘清。 《医疗法》也没有规定必须先由血亲签署,未婚伴侣并非一定要等亲属不在场才能签名。 风生活 / 图解 交往20年没结婚,哪些医疗决定能参与? 同样是未婚伴侣,三种制度认定的身分不同。 01 一般手术与特定侵入性检查 可依「关系人」身分签署 病人无法亲自签署时,符合资格的未婚伴侣也可能代签。

《医疗法》第63、64条 02 末期病人的安宁缓和医疗 不能只凭同居身分代签 未婚伴侣不是法定「最近亲属」,但病人可事先预立意愿及指定代理人。 《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第5、7条 03 预立医疗决定 可事先指定符合资格的代理人 须符合代理人资格,并完成预立医疗决定的法定进程。 《病人自主权利法》第9、10条 一般手术可签署,不等于能直接决定停止维生医疗。 数据:法务部全国法规数据库 能签手术同意书,就能决定不急救吗? 安宁缓和医疗有不同规定 一般手术同意与末期病人是否接受心肺复苏术、维生医疗,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 《医疗法》所称的「关系人」,并不等同《安宁缓和医疗条例》规定的「最近亲属」。

依据《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第7条,病人经两名具相关专科资格的医师诊断确定为末期病人后,可依本人预立的意愿决定是否接受心肺复苏术或维生医疗。 如果病人没有预先签署相关意愿书,且已陷入昏迷或无法清楚表达意愿,法律允许由「最近亲属」出具同意书。 条文明确列出最近亲属范围,依序包括配偶、成年子女或孙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法定亲属。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伴侣,即使已共同生活20年,也不会仅因同居关系而取得最近亲属资格。 不过,法律也提供事先安排的方式。 依《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第5条,成年且具行为能力者,可以预立安宁缓和医疗相关意愿书,并以书面指定医疗委任代理人,在本人无法表达意愿时,依规定代理签署。

另外,若末期病人没有预立意愿书,也没有法律规定的最近亲属,依第7条,经安宁缓和医疗照会后,可依病人最大利益出具医嘱,代替最近亲属同意书,但不能违反病人先前明确表达的意愿。 另一半突然失去意识怎么办? 《病人自主权利法》可事先指定医疗委任代理人 如果担心未来因意外或疾病失去表达能力,另一种可提前安排的制度,就是《病人自主权利法》所规范的预立医疗决定。 这部法律于2019年施行,允许具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事先表达自己在特定临床条件下,希望接受或拒绝哪些维持生命治疗,以及人工营养与流体喂养。

相较于《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主要处理末期病人,《病人自主权利法》第14条的适用范围还包括不可逆转的昏迷、永久植物人状态、极重度失智,以及其他符合法定公告条件的情况。 根据《病人自主权利法》第9条,意愿人必须接受预立医疗照护咨商,经医疗机构在预立医疗决定上核章证明,再由公证人公证,或由至少2名具完全行为能力者在场见证,并完成全民健康保险凭证注记进程。 咨商原则上须由意愿人本人及至少一名二亲等内亲属参与;若有指定医疗委任代理人,代理人也应参与。 但二亲等内亲属死亡、失踪或有特殊事由时,法律允许不参与。 医疗委任代理人并非一定要指定,意愿人可以依自身需求安排。

当意愿人昏迷或无法清楚表达意愿时,医疗委任代理人可以听取第5条规定的医疗告知、签署第6条规定的手术或特定侵入性检查、治疗同意书,并依病人预立医疗决定的内容,代理表达医疗意愿。 医疗委任代理人的权限取决于病人事先完成的预立医疗决定。 依卫生福利部公布的预立医疗决定书,病人可针对特定临床情况,事先选择接受或拒绝维持生命治疗、人工营养及流体喂养,也可以选择在本人意识昏迷或无法清楚表达意愿时,由医疗委任代理人代为决定。 如果病人将特定医疗选择交由代理人决定,但代理人届时没有表达意愿,或经医院确认无法联系,依《病人自主权利法施行细则》第7条,该项授权代理人代为决定的预立医疗决定将不予运行。

病人也可以事先指定两名以上医疗委任代理人,安排代理顺位;当第一顺位无法联系或没有表达意愿时,可由后顺位代理人行使权限。 相关决定仍须符合《病人自主权利法》第14条的临床条件,经两名具相关专科资格的医师确诊,并由缓和医疗团队至少进行两次照会确认。 单纯昏迷或住进加护病房,并不等于已符合撤除或不施行维生医疗的条件。 未婚伴侣能当医疗委任代理人吗? 有留遗嘱反而可能受到限制 未婚伴侣即使符合年龄与行为能力条件,也不一定能担任医疗委任代理人。 《病人自主权利法》第10条规定,除意愿人的继承人外,受遗赠人、指定的遗体或器官受赠人,以及其他因意愿人死亡而获得利益者,不得担任医疗委任代理人。

假设两人共同生活20年,其中一人立下遗嘱,指定将部分遗产留给另一半,接受遗赠的未婚伴侣便可能因此不符合医疗委任代理人资格。 法律对意愿人的法定继承人则设有例外。 风生活 / 图解 想指定伴侣当医疗代理人,遗嘱可能是关键 先确认《病人自主权利法》的代理人资格。 基本条件 年满18岁 + 具行为能力 + 书面同意 ↓ 是否属于法定限制的死亡受益者? 没有这类利益关系 原则可以指定 未婚、同性或异性伴侣,不因伴侣身分而被排除。 受遗赠人等死亡受益者 原则不得指定 包括受遗赠人、指定的遗体或器官受赠人及其他因死亡获益者。 例外:意愿人的继承人 不能担任这种代理人,仍可能依《医疗法》以「关系人」身分签署一般手术同意书。

数据:《病人自主权利法》第10条、《医疗法》第63条 昏迷病人找不到家属,医院就不能开刀? 紧急情况不必一律等签名 如果病人突然发生车祸、大量出血或其他危及生命的情况,医院一时找不到家属,也联系不上伴侣,是否就不能进行手术? 答案是否定的。 《医疗法》第63、64条对手术及特定侵入性检查、治疗所规范的同意进程,都设有紧急情况例外。 《病人自主权利法》第7条也规定,医疗机构或医师遇到危急病人时,除符合预立医疗决定及安宁缓和医疗等法定例外,原则上应先给予适当急救或采取必要措施,不得无故拖延。 当病人生命面临立即危险时,医疗团队并非一定要等到配偶、父母或其他关系人到场签名,才能开始必要救治。

已有预立医疗决定的病人,则依其意愿及法定条件处理。 没有结婚,如何保障另一半的医疗权益? 事先做好3项准备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伴侣,可以在就医时主动登记为紧急联系人,并向医疗人员说明双方关系,必要时准备相关数据,协助医院确认身分。 不过,紧急联系人身分本身并不等同医疗决定权。 若希望提前安排末期医疗意愿,可以了解《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的预立意愿书及医疗委任代理制度,将自己的医疗选择留下纪录。 如果希望在更广泛的特定临床情况下预先决定医疗方向,则可向医疗机构洽询预立医疗照护咨商,确认《病人自主权利法》的办理进程,以及是否需要指定符合资格的医疗委任代理人。

通过事先说明伴侣关系、留下医疗意愿及完成适当的法律进程,未婚伴侣也能在现行制度下,为未来可能发生的医疗情况做好安排。 参考数据 法务部全国法规数据库:《医疗法》,第63、64条。 卫生福利部:《手术同意书格式及相关说明》,「关系人」定义及签署说明。 法务部全国法规数据库:《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第4、5、7条。 法务部全国法规数据库:《病人自主权利法》,第5至14条。 法务部全国法规数据库:《病人自主权利法施行细则》,第5、7条。 台北市政府卫生局:《LGBTI+友善医疗手册》第三版(2021年6月),未婚同性伴侣医疗同意权、安宁缓和医疗及病人自主权利法。

卫生福利部:〈病人自主权利法明年上路,卫福部公布配套办法〉(2018年10月3日),预立医疗决定书格式与医疗委任代理人代为决定的选项。 台北市立联合医院:〈什么是医疗委任代理人〉,多人代理、代理顺位及委任方式说明。 台北慈济医院:〈有关医疗委任代理人代为运行预立医疗决定释疑〉(2021年3月15日),转载卫福部108年1月8日函释,说明代理人未表达意愿或失联时的适用范围。 本文依现行法规与官方数据整理。 实际医疗决定仍须依病人意愿、临床情况及适用法规判断;涉及医疗委任代理人资格、预立医疗决定或文档效力时,建议向医疗机构或法律专业人员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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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在一起20年,彼此早已是最熟悉的家人,如果其中一人突然住院昏迷,另一半却因为没有结婚,连手术同意书都不能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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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台湾同性婚姻合法化至今已超过7年,仍有伴侣因个人选择、家庭因素或其他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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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根据《医疗法》第63、64条,病人无法亲自签署手术同意书时,除配偶与亲属外,「关系人」也具有法定签署资格,未婚同性伴侣并非一概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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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认可「关系人」身分 根据《医疗法》第63条,医疗机构实施手术前,原则上必须向病人或相关人员说明手术原因、成功率、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风险,并取得同意,签署手术及麻醉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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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条对主管机关规定的侵入性检查与治疗,也有类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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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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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在一起20年,彼此早已是最熟悉的家人,如果其中一人突然住院昏迷,另一半却因为没有结婚,连手术同意书都不能签吗?自2019年台湾同性婚姻合法化至今已超过7年,仍有伴侣因个人选择、家庭因素或其他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事实上,根据《医疗法》第63、64条,病人无法亲自签署手术同意书时,除配偶与亲属外,「关系人」也具有法定签署资格,未婚同性伴侣并非一概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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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台湾同性婚姻合法化至今已超过7年,仍有伴侣因个人选择、家庭因素或其他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事实上,根据《医疗法》第63、64条,病人无法亲自签署手术同意书时,除配偶与亲属外,「关系人」也具有法定签署资格,未婚同性伴侣并非一概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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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出處:風傳媒(https://www.storm.mg/lifestyle/11173605)。原文發布時間: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