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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淑惠观点:未验收的风机归谁?台电离岸风电二期的物权与破产法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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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 · 这代表什么

台电离岸风电二期工程,2020年由富崴能源以约629亿元承揽水下基础、海缆、变电站及30座风机之统包工程。履约期间与疫情、俄乌战争重叠,风机安装船费率飙涨,承揽商报载超支逾200亿元。

(摘自原文导言,非改写)

新闻正文

完整中文翻译制作中,以下为原文。

台电离岸风电二期工程,2020年由富崴能源以约629亿元承揽水下基础、海缆、变电站及30座风机之统包工程。 履约期间与疫情、俄乌战争重叠,风机安装船费率飙涨,承揽商报载超支逾200亿元。 今年8月26日台电赴台中港点交接管,富崴同日以港区30座风机为母公司森崴及关系企业崴强设置合计约64亿元动产抵押,约33日后决议声请破产;台电则赶在海象窗口关闭前,于10月7日出海吊装。 外界多争论谁是谁非,但本案已形成台电、承揽商与联贷银行团三输,且损失仍随施工窗口流逝而扩大。 由于实际契约尚未公开,以下以工程会「统包工程采购契约范本」(下称统包范本)为推论基准,并对照国际通行之FIDIC契约,说明几个关键问题。 一、未验收的风机,所有权归谁?

统包范本第9条第12款规定,履约标的未经验收移交前由厂商负责保管,「经机关验收付款者,所有权属机关」。 期中估验只是暂付款,不等于验收;若未办验收,码头上的风机,乃至已打设于海床的水下基础,依范本文义所有权均未移转。 8月26日的公证点交,是依范本第22条第3款「就地点交机关使用」所为之接管,取得的是使用管理权,欠缺民法第761条之让与合意,不生所有权移转效力。 因此富崴设置抵押属「有权处分」;契约中禁止设置负担的约定仅具债权效力,富崴纵属违约,抵押权亦不因此当然无效。 二、破产前33日的抵押:撤销是主线,但有期限与但书 坊间或认台电握有撤销权、稳操胜算,实则破产法上之撤销权属破产管理人,且有其界限。

最有力的途径是破产法第79条第1款:债务人于破产声明前六个月内对现有债务提供担保者,破产管理人得撤销之。 本案设质至决议声请破产仅约33日,又系为关系企业既有债权提供担保,与偏颇行为的典型相符。 然而,实务上存有两个变量:其一,第79 条之六个月系自法院「破产声明裁定日」(而非声请日)起算回溯,法院审理破产声请若迟至明年2月26日以后始裁定声明破产,即逾越该条之六个月回溯期;其二,同款但书规定,债务人已于破产声明六个月前承诺提供担保者不在此限,森崴等如能举证早有担保约定,撤销即生争议。

倘若因审理耗时逾越六个月回溯期,或最终未经法院裁定破产声明,管理人或债权人即无法动用举证最容易的第 79 条偏颇撤销权,而须退而依破产法第78条或民法第244条主张诈害债权撤销权(须面临较严格之主观要件与既有债务设质是否构成诈害之审查)。 三、海上吊装能否「附合」取得风机? 坊间常见看法认为,风机一经吊装于水下基础,台电即可依民法第811条因附合取得所有权,抵押权随之消灭。 然而附合以动产附合于「他人」不动产为前提;水下基础若同样未验收而仍属富崴,吊装只是同一所有人财产的结合。 况且风机以高强度螺栓连接、设计上可拆换,是否构成「分离需费过巨」之重要成分,亦有争议。

台电当务之急,是依范本第15条第8款或第22条第3款补办水下基础之部分验收或结算验收。 四、被忽略的最大苦主:联贷银行团 据报第一阶段联贷约67.2亿元,由11家银行参贷,以森崴之连带保证为主要担保(正崴集团另出具支持函),并以富崴对台电之工程款债权为还款来源;银行团并非风机的抵押权人。 如今森崴净值转负,保证形同落空;台电若以违约金及接管续作费用主张扣抵或抵销(如工程款债权已让与银行团,台电对银行主张抵销须符合民法第299条第2项之要件),作为还款来源的工程款势将缩水;约64亿元的关系企业抵押,更使集团内部债权优先于银行受偿。 银行团最该着急,却最安静。

它应主动出面:破产声明前,可依民法第244条起诉撤销设质(台电亦可),并促请法院尽速裁定,以免逾越破产法第79条之回溯期;进入破产进程后,则应促请管理人于声明后二年内(破产法第81条)行使撤销权,并以此为筹码,促成台电、管理人与银行三方将争议款项提存信托专户、续行工程并总结算,避免各方在诉讼中持续耗损。 五、风险分配与争议处理:与FIDIC精神背道而行 本案历经八次流标后决标,采固定总价且据报未激活物价调整。

固定总价本身并无不当,承揽商投标时已知悉条件,机关亦负撙节公帑之责;但「固定总价、无物调、场址风险由承揽商承担」的结构最接近FIDIC银皮书,而银皮书本质是不适合投标人无从查验的大量地下工程,海床基础正属此类,以黄皮书将不可预见之地质风险归业主、另约物价调整较为相称。 至于俄乌战争,依FIDIC须「致无法履行」始构成例外事件,单纯涨价难以主张;反倒统包范本第4条第8款只要战争「致增加厂商履约成本」,必要费用即由机关负担,对承揽商更有利,惟因果关系仍有争议。

另工程会调解已促成台电就2025年底以前之一切争议给付55.57亿元,依采购法第85条之1第3项准用民事诉讼法,调解成立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该期间原则上不得再行争执,承揽商仅得就2026年以后新生之成本主张情事变更。 更关键的是付款与争议处理。 台电虽系依约暂停估验,扣留保留款、履约保证金及争议工程款合计逾106亿元,固有维护公帑及公务员受审计约束之考量,但在承揽商已完成逾九成工程之际全面冻结现金流,足以加速分包商解约与财务崩溃。

对照FIDIC,其精神在于「及早预警、即时裁决、缩小损失」:迟延以设有上限的违约金处理,期中付款原则上只就瑕疵或未履行部分扣减,保留款于区段接收时先释放半数,常设争议裁决委员会(DAAB)须于84日内作出双方必须先行遵守的决定。 反观我国,工程会之调解欠缺即时性、不具暂时拘束力,争议拖过施工窗口,船机待命、设备闲置与延后商转的成本持续累积,结果适得其反。 六、制度建议 本案启示:第一,重大设备进场检验合格并付款后,即以占有改定移转所有权予机关并禁止设置负担;水下基础等结构物分段办理部分验收。

本案契约若有此设计,设质即属无权处分;纵认动产抵押权有善意取得之余地,身为母公司与关系企业之抵押权人对该约定亦难诿为不知,台电可迳依破产法第110条行使取回权。 第二,海事工程宜参照FIDIC黄皮书配置地质风险,并激活物价指数调整,就关键船机费率另订专项指数。 第三,迟延责任与期中付款脱钩,保留款分段释放。 第四,设立具暂时拘束力的DAAB,并给依裁决付款的公务员免责保障。 第五,签订三方直接协议,使海事检验机构不受承揽商单方指示,并让融资银行于违约初期即可介入。 结语 本案不是单纯的商业违约,而是风险分配、付款机制与争议处理共同失灵的结果。

法律上,抵押权存废系于破产法第79条之期限与但书,风机所有权有赖水下基础验收补正;制度上,唯有引进即时预警与裁决、让融资方及早介入,三输才不致变成全输,下一期离岸风电也才不会重蹈覆辙。 *作者为执业律师及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仲裁人。 本文系个人见解,不构成具体个案之法律意见。

引用级事实单元(F-Units)

台电离岸风电二期工程,2020年由富崴能源以约629亿元承揽水下基础、海缆、变电站及30座风机之统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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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期间与疫情、俄乌战争重叠,风机安装船费率飙涨,承揽商报载超支逾2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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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26日台电赴台中港点交接管,富崴同日以港区30座风机为母公司森崴及关系企业崴强设置合计约64亿元动产抵押,约33日后决议声请破产;台电则赶在海象窗口关闭前,于10月7日出海吊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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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包范本第9条第12款规定,履约标的未经验收移交前由厂商负责保管,「经机关验收付款者,所有权属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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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的公证点交,是依范本第22条第3款「就地点交机关使用」所为之接管,取得的是使用管理权,欠缺民法第761条之让与合意,不生所有权移转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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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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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电离岸风电二期工程,2020年由富崴能源以约629亿元承揽水下基础、海缆、变电站及30座风机之统包工程。履约期间与疫情、俄乌战争重叠,风机安装船费率飙涨,承揽商报载超支逾200亿元。今年8月26日台电赴台中港点交接管,富崴同日以港区30座风机为母公司森崴及关系企业崴强设置合计约64亿元动产抵押,约33日后决议声请破产;台电则赶在海象窗口关闭前,于10月7日出海吊装。

原文提到哪些關鍵數字?

履约期间与疫情、俄乌战争重叠,风机安装船费率飙涨,承揽商报载超支逾200亿元。 今年8月26日台电赴台中港点交接管,富崴同日以港区30座风机为母公司森崴及关系企业崴强设置合计约64亿元动产抵押,约33日后决议声请破产;台电则赶在海象窗口关闭前,于10月7日出海吊装。

這則新聞的原始出處與發布時間?

原始出處:風傳媒(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74894)。原文發布時間: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