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非营利幼儿园教保员的待遇问题,最近引发讨论。 当政府调整薪资、年资与待遇制度时,一个看似单纯的人事问题,却浮现出更深一层的疑问:如果幼稚园与托儿所早已完成集成,为什么同一个学前教育与照顾体系里,工作人员的身分、资格与待遇,至今仍有需要反复协调的差异? 这个问题不能只从薪资表格寻找答案,也不能因为不同人员待遇不同,就直接认定集成失败。 但它确实提供了一个回头查看政策的机会:当初政府为什么决定集成? 集成要解决哪些问题? 多年之后,这些问题又解决了多少? 类似的制度逻辑,是否也出现在中小学教师依学历改叙的制度中? 台湾推动幼托集成,并非一时起意。 早在1990年代,政府便开始处理幼稚园与托儿所分属教育、社政体系的问题。
2001年,教育部与内政部成立跨部会幼托集成推动委员会,并在后续规划中提出集成国家资源、因应现代家庭需求、提供幼儿同等教保品质,以及保障合法机构与教保人员权益等目标。 当时的政策定位也认为,零至六岁幼儿的教育与保育需求难以切割,因此宜统一事权。 因此,2012年《幼儿教育及照顾法》施行后,原有幼稚园与托儿所纳入新的幼儿园制度架构,机构改制也成为幼托集成的重要成果。 当年决定集成的理由并非没有道理。 幼儿的成长不会依照行政机关的权责划分而中断,家庭也不会因为教育与社政分属不同部门,就自然产生两套互不相干的需求。 若两套制度长期各自管理,确实可能出现法规不一致、品质标准有落差、资源难以协调,以及家长无法取得连贯服务等问题。
但关键就在这里:即使两套制度分立并行确实造成问题,也不代表「集成」就是唯一答案。 集成的必要性,不能只靠集成可能带来的好处来证明。 如果服务对象有所重叠、主管机关分立、集成可能提高行政效率,就足以成为制度集成的理由,那么国小与国中是否也应全面改制为国民中小学? 不同办学定位的大学,是否也应合并为同一所大学的不同分校? 这些例子不能证明集成没有必要,但至少可以指出,行政上的一致,不必然等于服务上的最佳安排。 不同制度可能有历史因素,也可能反映服务目的、用户需求、专业分工与组织运作上的差异。 要决定是否集成,不能只列出集成可以带来哪些好处,还必须说明这些好处为什么非得通过制度合并才能取得,以及合并可能付出什么代价。
当年的幼托集成政策其实不只谈行政效率。 它还希望改善教保品质、回应家庭需求,并保障教保人员权益。 这些目标值得支持,但从这些目标推导出「必须将原有机构集成为同一类型」,仍需要充分的论证。 例如,若要解决教育与社政两套标准不一致的问题,能否通过共同的品质规范、资格衔接与跨机关协调达成? 若要让家庭取得更连贯的服务,是否一定得取消原有机构类型? 若要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是否比较过不同制度安排的成本与效益? 这些问题并不是反对集成,而是要求政府说清楚:集成到什么程度,才足以达成政策目标? 日本经验说明,集成不只有一条路 日本同样面对幼稚园与保育所之间的协调问题,也发展出兼具教育与保育功能的「认定こども园」。
但并未因此要求所有幼稚园与保育所一律改造成同一类机构,而是创建不同类型的认定こども园,让部分机构集成教育与保育功能,也保留原有幼稚园与保育所的制度选项。 其制度设计呈现多种集成程度并存,而非所有机构一律走向同一种形式。 日本的做法可以说明,面对幼儿教育与照顾的协调问题,制度不只有「各自维持原状」与「全面合并」两条路走。 集成行政权责、服务标准与资源配置,也可以找出在共同规范下保留不同类型服务机构的第三条路。 因此,台日制度孰优孰劣,不应只看机构是否集成,而应查看制度能否回应家庭需求、保障幼儿权益,并在服务品质与资源成本之间取得合理平衡。
政策目标未必只能通过集成或分立其中一种路径达成;政府也可以在集成部分功能、保留部分差异之间,设计出不同的制度组合。 政府究竟是在替工作定价,还是在替身分定价? 回到教保员待遇争议,幼托集成留下的问题便更加具体。 集成之后,幼儿园里仍可能存在资格、职称、任用方式与待遇不同的工作人员。 这些差异有些可能来自专业资格,有些可能来自工作内容与责任,有些则可能是不同进用管道与历史制度留下的结果。 它们不能一概视为不合理,也不能仅凭职称不同,就认定待遇差异必然合理。 同样的检验标准,也可以用来查看中小学教师依学历改叙的制度。
政府可以将鼓励进修、肯定专业成长或促进人才留任列为政策目的,但无论采取哪一种理由,都应进一步说明:为什么选择学历作为待遇调整的依据? 不同学位所对应的待遇差异,又如何与政策目的创建合理的链接? 从近日《非营利幼儿园实施办法》修正草案来看,尽管此次修正直接涉及的是非营利幼儿园的待遇制度,不能单凭它就推论整个幼教体系的待遇安排。 不过,它仍提供了一个值得追问的切入点:在非营利幼儿园中,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园长、教师,与其他教保服务人员之间,待遇制度究竟依据什么原则区分? 如果人员的职称、资格与实际工作并不完全一致,制度又如何处理这些差异? 是工作内容与责任不同、专业资格不同,还是过去的制度身分与任用方式不同?
如果两个人承担相近的工作与责任,待遇差异是否有充分理由? 如果工作确实不同,差异又如何被清楚界定? 这类问题并非只存在于幼教体系,也值得用来查看中小学教师的叙薪制度:待遇差异究竟反映工作与专业要求,还是主要依据既有的资格与身分分类? 不同专业、责任、资格与工作条件,本来就可能形成合理的待遇差异。 但差异应该能够被说明,也应该接受检验。 不能因为集成前有不同制度,就让历史留下的身分差异自动成为集成后待遇差异的永久理由;同样地,也不能因为名称已经统一,就假定工作内容、专业要求与权利义务已经完全一致。 制度名称可以统一,法规可以合并,行政权责也可以重新分配,但人员资格、工作分工、待遇原则与责任关系,未必会随之自然集成。
这些问题需要另外设计制度、提出标准并持续检验,而不是期待它们在完成组织改制后自动消失。 因此,今天的待遇争议既不能直接证明幼托集成失败,也不应只被当成个别人事问题处理。 它提醒我们,当初希望通过集成保障教保人员权益的政策目标,究竟落实到什么程度? 目前仍存在的差异,是合理的专业分工,还是制度转换后未被妥善处理的历史遗留? 集成完成,不等于政策目标已经完成 政府在2012年完成幼托集成后,曾以原有幼稚园与托儿所全数改制为幼儿园,作为集成完成的重要成果。 这项成果有其意义,但它主要证明了机构制度与法规架构已经改变,并不能单凭这一点就证明所有政策目标都已实现。
如果当初希望提升教保品质,就应该检验品质是否改善;如果希望让家庭更容易取得适切服务,就应该观察不同地区与不同家庭的需求是否获得更好的回应;如果希望集成资源,就应该比较集成前后的成本与资源运用情形;如果希望保障教保人员权益,就应该查看资格、工作责任与待遇制度是否创建了清楚且合理的标准。 这些检验不应只在政策推出时提出一次,而应随着制度实施持续进行。 毕竟,政策实施多年后,人口结构、家庭型态与公共服务需求都可能改变。 当初合理的制度安排,不代表每一个细节永远不必调整;当初选择的集成方式,也不应因为已经完成改制,就忽略重新查看的必要。 制度集成是一种政策工具,不是政策目的本身。
把两套制度合并,不代表原有问题就会消失;让所有机构采用相同名称、纳入同一套教育治理架构,也不代表服务品质必然因此提升。 若集成的理由是让幼儿与家庭获得更好的服务,那么评价集成成败的标准,就不应只是制度是否合并完成,而应是服务是否因此改善,以及付出的成本是否值得。 今天的教保员待遇争议,不只提供了重新查看幼托集成的机会,也提醒我们,待遇制度背后的依据与目的,同样需要说明。 与其每当待遇争议出现,政府才逐项修补,不如查看制度设计背后的因果假设:提高待遇究竟要改善什么问题? 这项调整为什么能改善问题? 又应以什么指针判断政策是否达成目标? 同样地,当年选择幼托集成的理由,至今是否仍然成立,也应接受检验。
本文无意否定幼托集成,而是要求政府不能只在决定集成时说明愿景,却在多年后只用「已经完成改制」作为成果的证明。 如果当初的集成确实改善了幼儿教育与照顾,政府就应提出证据,说明改善在哪里;如果仍有未解决的问题,也应重新查看原有设计。 制度存在的理由,不是让行政组织看起来更一致,而是让它所服务的人得到更好的结果。 政策投入多少资源,不能直接当作成果;当初的制度选择是否合理,也不能因为改制已经完成,就免于被持续检验。 *作者为教育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