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正文
非營利幼兒園教保員的待遇問題,最近引發討論。 當政府調整薪資、年資與待遇制度時,一個看似單純的人事問題,卻浮現出更深一層的疑問:如果幼稚園與托兒所早已完成整合,為什麼同一個學前教育與照顧體系裡,工作人員的身分、資格與待遇,至今仍有需要反覆協調的差異? 這個問題不能只從薪資表格尋找答案,也不能因為不同人員待遇不同,就直接認定整合失敗。 但它確實提供了一個回頭檢視政策的機會:當初政府為什麼決定整合? 整合要解決哪些問題? 多年之後,這些問題又解決了多少? 類似的制度邏輯,是否也出現在中小學教師依學歷改敘的制度中? 臺灣推動幼托整合,並非一時起意。 早在1990年代,政府便開始處理幼稚園與托兒所分屬教育、社政體系的問題。
2001年,教育部與內政部成立跨部會幼托整合推動委員會,並在後續規劃中提出整合國家資源、因應現代家庭需求、提供幼兒同等教保品質,以及保障合法機構與教保人員權益等目標。 當時的政策定位也認為,零至六歲幼兒的教育與保育需求難以切割,因此宜統一事權。 因此,2012年《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後,原有幼稚園與托兒所納入新的幼兒園制度架構,機構改制也成為幼托整合的重要成果。 當年決定整合的理由並非沒有道理。 幼兒的成長不會依照行政機關的權責劃分而中斷,家庭也不會因為教育與社政分屬不同部門,就自然產生兩套互不相干的需求。 若兩套制度長期各自管理,確實可能出現法規不一致、品質標準有落差、資源難以協調,以及家長無法取得連貫服務等問題。
但關鍵就在這裡:即使兩套制度分立並行確實造成問題,也不代表「整合」就是唯一答案。 整合的必要性,不能只靠整合可能帶來的好處來證明。 如果服務對象有所重疊、主管機關分立、整合可能提高行政效率,就足以成為制度整合的理由,那麼國小與國中是否也應全面改制為國民中小學? 不同辦學定位的大學,是否也應合併為同一所大學的不同分校? 這些例子不能證明整合沒有必要,但至少可以指出,行政上的一致,不必然等於服務上的最佳安排。 不同制度可能有歷史因素,也可能反映服務目的、使用者需求、專業分工與組織運作上的差異。 要決定是否整合,不能只列出整合可以帶來哪些好處,還必須說明這些好處為什麼非得透過制度合併才能取得,以及合併可能付出什麼代價。
當年的幼托整合政策其實不只談行政效率。 它還希望改善教保品質、回應家庭需求,並保障教保人員權益。 這些目標值得支持,但從這些目標推導出「必須將原有機構整合為同一類型」,仍需要充分的論證。 例如,若要解決教育與社政兩套標準不一致的問題,能否透過共同的品質規範、資格銜接與跨機關協調達成? 若要讓家庭取得更連貫的服務,是否一定得取消原有機構類型? 若要提高公共資源的使用效率,是否比較過不同制度安排的成本與效益? 這些問題並不是反對整合,而是要求政府說清楚:整合到什麼程度,才足以達成政策目標? 日本經驗說明,整合不只有一條路 日本同樣面對幼稚園與保育所之間的協調問題,也發展出兼具教育與保育功能的「認定こども園」。
但並未因此要求所有幼稚園與保育所一律改造成同一類機構,而是建立不同類型的認定こども園,讓部分機構整合教育與保育功能,也保留原有幼稚園與保育所的制度選項。 其制度設計呈現多種整合程度並存,而非所有機構一律走向同一種形式。 日本的做法可以說明,面對幼兒教育與照顧的協調問題,制度不只有「各自維持原狀」與「全面合併」兩條路走。 整合行政權責、服務標準與資源配置,也可以找出在共同規範下保留不同類型服務機構的第三條路。 因此,台日制度孰優孰劣,不應只看機構是否整合,而應檢視制度能否回應家庭需求、保障幼兒權益,並在服務品質與資源成本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政策目標未必只能透過整合或分立其中一種路徑達成;政府也可以在整合部分功能、保留部分差異之間,設計出不同的制度組合。 政府究竟是在替工作定價,還是在替身分定價? 回到教保員待遇爭議,幼托整合留下的問題便更加具體。 整合之後,幼兒園裡仍可能存在資格、職稱、任用方式與待遇不同的工作人員。 這些差異有些可能來自專業資格,有些可能來自工作內容與責任,有些則可能是不同進用管道與歷史制度留下的結果。 它們不能一概視為不合理,也不能僅憑職稱不同,就認定待遇差異必然合理。 同樣的檢驗標準,也可以用來檢視中小學教師依學歷改敘的制度。
政府可以將鼓勵進修、肯定專業成長或促進人才留任列為政策目的,但無論採取哪一種理由,都應進一步說明:為什麼選擇學歷作為待遇調整的依據? 不同學位所對應的待遇差異,又如何與政策目的建立合理的連結? 從近日《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修正草案來看,儘管此次修正直接涉及的是非營利幼兒園的待遇制度,不能單憑它就推論整個幼教體系的待遇安排。 不過,它仍提供了一個值得追問的切入點:在非營利幼兒園中,具幼兒園教師資格的園長、教師,與其他教保服務人員之間,待遇制度究竟依據什麼原則區分? 如果人員的職稱、資格與實際工作並不完全一致,制度又如何處理這些差異? 是工作內容與責任不同、專業資格不同,還是過去的制度身分與任用方式不同?
如果兩個人承擔相近的工作與責任,待遇差異是否有充分理由? 如果工作確實不同,差異又如何被清楚界定? 這類問題並非只存在於幼教體系,也值得用來檢視中小學教師的敘薪制度:待遇差異究竟反映工作與專業要求,還是主要依據既有的資格與身分分類? 不同專業、責任、資格與工作條件,本來就可能形成合理的待遇差異。 但差異應該能夠被說明,也應該接受檢驗。 不能因為整合前有不同制度,就讓歷史留下的身分差異自動成為整合後待遇差異的永久理由;同樣地,也不能因為名稱已經統一,就假定工作內容、專業要求與權利義務已經完全一致。 制度名稱可以統一,法規可以合併,行政權責也可以重新分配,但人員資格、工作分工、待遇原則與責任關係,未必會隨之自然整合。
這些問題需要另外設計制度、提出標準並持續檢驗,而不是期待它們在完成組織改制後自動消失。 因此,今天的待遇爭議既不能直接證明幼托整合失敗,也不應只被當成個別人事問題處理。 它提醒我們,當初希望透過整合保障教保人員權益的政策目標,究竟落實到什麼程度? 目前仍存在的差異,是合理的專業分工,還是制度轉換後未被妥善處理的歷史遺留? 整合完成,不等於政策目標已經完成 政府在2012年完成幼托整合後,曾以原有幼稚園與托兒所全數改制為幼兒園,作為整合完成的重要成果。 這項成果有其意義,但它主要證明了機構制度與法規架構已經改變,並不能單憑這一點就證明所有政策目標都已實現。
如果當初希望提升教保品質,就應該檢驗品質是否改善;如果希望讓家庭更容易取得適切服務,就應該觀察不同地區與不同家庭的需求是否獲得更好的回應;如果希望整合資源,就應該比較整合前後的成本與資源運用情形;如果希望保障教保人員權益,就應該檢視資格、工作責任與待遇制度是否建立了清楚且合理的標準。 這些檢驗不應只在政策推出時提出一次,而應隨著制度實施持續進行。 畢竟,政策實施多年後,人口結構、家庭型態與公共服務需求都可能改變。 當初合理的制度安排,不代表每一個細節永遠不必調整;當初選擇的整合方式,也不應因為已經完成改制,就忽略重新檢視的必要。 制度整合是一種政策工具,不是政策目的本身。
把兩套制度合併,不代表原有問題就會消失;讓所有機構採用相同名稱、納入同一套教育治理架構,也不代表服務品質必然因此提升。 若整合的理由是讓幼兒與家庭獲得更好的服務,那麼評價整合成敗的標準,就不應只是制度是否合併完成,而應是服務是否因此改善,以及付出的成本是否值得。 今天的教保員待遇爭議,不只提供了重新檢視幼托整合的機會,也提醒我們,待遇制度背後的依據與目的,同樣需要說明。 與其每當待遇爭議出現,政府才逐項修補,不如檢視制度設計背後的因果假設:提高待遇究竟要改善什麼問題? 這項調整為什麼能改善問題? 又應以什麼指標判斷政策是否達成目標? 同樣地,當年選擇幼托整合的理由,至今是否仍然成立,也應接受檢驗。
本文無意否定幼托整合,而是要求政府不能只在決定整合時說明願景,卻在多年後只用「已經完成改制」作為成果的證明。 如果當初的整合確實改善了幼兒教育與照顧,政府就應提出證據,說明改善在哪裡;如果仍有未解決的問題,也應重新檢視原有設計。 制度存在的理由,不是讓行政組織看起來更一致,而是讓它所服務的人得到更好的結果。 政策投入多少資源,不能直接當作成果;當初的制度選擇是否合理,也不能因為改制已經完成,就免於被持續檢驗。 *作者為教育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