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10/23 2.增资资金来源: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 3.是否采总括申报发行新股(是,请并叙明预定发行期间/否):否。 4.全案发行总金额及股数(如属盈余或公积转增资,发行股数则不含配发给员工部分): 办理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股数为上限6,000千股,发行总金额为总面额上限 新台币60,000千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依每股实际发行价格而定。 5.采总括申报发行新股案件,本次发行金额及股数:不适用。 6.采总括申报发行新股案件,本次发行后,剩余之金额及股数余额:不适用。 7.每股面额:新台币10元。
8.发行价格:暂定每股发行价格依「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承销商会员辅导发行 公司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自律规则」(以下简称「承销商自律规则」)第六条规定, 授权董事长参酌发行市场状况并依承销商自律规则及相关办法订定之。 实际发行价格俟本现金增资案向金管会申报生效后,授权董事长参酌当时发行市场 状况,并依承销商自律规则第六条规定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与主办承销商共同 议定之。 9.员工认购股数或配发金额: 依公司法二六七条规定,提拨增资发行股数之15%由本公司员工认购。 10.公开销售股数: 依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之一规定,提拨增资发行股数之10%对外公开承销。
11.原股东认购或无偿配发比例(请注明暂定每仟股认购或配发股数): 增资发行股数之75%,由原股东按认股基准日股东名簿记载之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比例 分别认购之。 12.畸零股及逾期未认购股份之处理方式: 原股东认购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东在停止过户日起五日内,迳向本公司股务代理 机构办理拼凑,其拼凑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及原股东及员工放弃认购或认购不足及逾期 未申报拼凑之部分,授权董事长洽特定人认购之。 13.本次发行新股之权利义务:与原发行普通股相同。 14.本次增资资金用途:充实营运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 15.现金减资后再行募资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募资当年度及前一年度有办理现金减资者适用):不适用。
16.其他应叙明事项: (1)因应资本市场筹资环境变化快速,为掌握订定发行条件及实际发行作业之时效, 本次办理现金增资发行新股之重要内容及发行相关事宜,如经中华民国主管机关 指正、相关法令规定修正、或因客观环境而变更者或其他未尽宜时,包括向主管 机关申请延期或撤销,授权董事长视实际情况全权处理之。 (2)本次现金增资发行新股俟呈奉主管机关核准后,有关认股基准日、增资基准日及 其他未尽事宜,拟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视实际情况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