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出表日期: 1151023 发言日期: 1151022 发言时间: 174332 公司代号: 2345 公司名称: 智邦 主旨 : 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办理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 符合条款: 第11款 事实发生日: 1151022 说明: 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10/22 2.增资资金来源:现金增资发行新股 3.是否采总括申报发行新股(是,请并叙明预定发行期间/否):否 4.全案发行总金额及股数(如属盈余或公积转增资,发行股数则不含配发给员工部分): 本公司拟发行普通股上限10,000仟股,每股面额新台币10元, 发行总面额计新台币100,000仟元。 5.采总括申报发行新股案件,本次发行金额及股数:不适用。
6.采总括申报发行新股案件,本次发行后,剩余之金额及股数余额:不适用。 7.每股面额:新台币10元 8.发行价格:实际发行价格于本现金增资案向金管会申报生效后,授权董事长依承销商 自律规则第六条规定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与承销商参酌当时市场状况共同议定之。 9.员工认购股数或配发金额: 本次发行新股总数之15%,计1,500仟股,由本公司员工认购。 10.公开销售股数:本次发行新股总数之10%,计1,000仟股,对外公开承销。 11.原股东认购或无偿配发比例:本次发行新股总额之75%,计7,500仟股,由原股东按认股 基准日股东名簿记载之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比例分别认购之。
12.畸零股及逾期未认购股份之处理方式:原股东认购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东在停止过 户日起五日内,迳向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办理拼凑,其拼凑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及原股东 及员工放弃认购或认购不足及逾期未申报拼凑之部分,拟授权董事长洽特定人认购之。 13.本次发行新股之权利义务:与原有发行之普通股相同。 14.本次增资资金用途: 充实营运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 15.现金减资后再行募资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募资当年度及前一年度有办理现金减资者适用):不适用 16.其他应叙明事项: (1)本次现金增资计划之发行金额、发行股数、募集金额、资金运用状况暨其他相关 事宜如因主管机关核定修正、或因法令规定及因应客观环境而需变更时,拟授权董 事长全权办理。
(2)本案经呈报主管机关申报生效后,拟授权董事长订定认股基准日、增资基准日及 其他增资相关事宜。 (3)本次现金增资发行新股之相关发行作业及其他未尽事宜,拟请授权董事长全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