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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身心投入为国民党新竹县长参选人徐欣莹助选的《美丽岛电子报》董事长吴子嘉「因言贾祸」,因为全力痛打徐欣莹对手、民进党参选人郑朝方「家族」有「五大弊案」,被一状告到竹检,控告他「意图使他人不当选」。 检方迅雷不及掩耳发动搜索,从吴子嘉家里搜到办公室,并直接带回问讯,他立刻脸书宣布绝食并「拒绝交保」,或许检方也意识到动静搞太大,捅了一个马蜂窝,吴子嘉做完笔录后并未直接复讯,即让他离开,「择日再传。 」至于「择日」是哪一日? 不知;会不会因此造成寒蝉效应,让吴子嘉辅选收敛些,不知;但发传单的「彭男」已经羁押禁见。
案件发生,声援吴子嘉者不少,以国民党政治人物为主,毕竟经过大罢免大羁押,对检方动辄押人堪谓感同身受;讥讽他的人也不少,特别是蓝白不合的新竹选区的支持者或话事者,因为他辅选徐欣莹卖力到打郑之余也猛打民众党,从前主席柯文哲骂到现主席黄国昌,最尴尬的是,他三天两天「恐吓」黄国昌为被抓去关,因为「意图使他人不当选」,没想到自己先踩到地雷。
吴子嘉─积极介入政治的「类媒体人」,官司的常败军 吴子嘉是游走在灰色地带的「政媒人士」,比较精确的说,他是积极介入政治的「类媒体人」,「介入政治」就是他工作(谋利),他曾是民进党人,政党颜色对他没什么约束力,他更享受网络时代「声量」的存在感,「语不惊人死不休」是他的习惯,对谁都一样,而他随意指控他人的「判赔纪录」,在政媒圈中大概排名第一,从国民党的马英九、金溥聪、韩国瑜,到民进党的陈菊、张景森、吴秉叡、李应元、许立明…,都跟他打过官司,无一例外─他都输。 前立委李敖爱兴讼是出了名的,他靠打官司提神脑兼「生财」(胜诉赔偿金);但吴子嘉当「官司常败军」图什么呢? 只能说「败诉」是他的「必要成本」之一。
不过,因为选举「言论」落到被搜索、甚至有人被羁押的地步,确实非常少见。 首先,辅选是为了主将能当选,以各种「手段」,「使对手不当选」就是助选的目的,遑论「意图」;那为什么《选罢法》会有这一条「罪责」? 关键既不在「意图」,也不在「使他人不当选」,而在「手段」或「意图」都必须在法律规范内。
助选悖论─意图使他人不当选:「犯行」成立要件极限缩 根据释字五0九号解释,只要行为人依据其所取得的证据数据,有相当理由确信为真实,就不具备犯罪故意;一一二年宪判字第八号判决,发表对候选人言行、品德、政见涉及「公共利益」,只要在发表前经过「合理查证」,且客观上「合理相信」为真,即使事后证明内容不实,仍可不罚;若引用了不实数据,只要检察官或自诉人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明知」或「重大轻率」的真正恶意,也不能以刑责相绳。
过去,「意图使他人不当选」的指控,有成有败,随便举例,前高雄市长吴敦义因为一卷「绯闻录音带」连任失败,录音带证明为假,散布录音带的涉案人(前高雄市议员陈春生)判刑六个月缓刑两年;国民党高雄市长候选人黄俊英选前因为「走路工事件」,以些微差距落败,黄俊英告陈菊等「意图使他人不当选」,检方直接不起诉处分;二0一二年总统大选,蔡英文告指控她宇昌案图的吴敦义「意图使他人不当选」,检察机关同样认定「此属可受公评之事」,不起诉…。 吴子嘉对郑朝方家族的指控,均属有案可查的土地交易,有土地案号有交易金额,交易金额是否大到超乎「合理」范围,而有「弊案」疑虑? 见仁见智;重点是:这些算不算是「可受公评之事」?
关键是:吴子嘉的「指控」不是匿名爆黑料,他每天直播之外,早在九月就直接上北检提出告发,一个月又三周之后,北检还在「他字案」,竹检却登门搜索吴子嘉,北检管不了竹检,然而,在常民眼中的「司法天秤」到底往哪一头偏心? 岂不不言可喻? 同样的,吴子嘉指控遭到帮派人士的死亡恐吓与施压,也正式提出告诉,要求司法调查,结果,恐吓人的好整以暇,不谈司法追求正义,仅仅是「保护良民」都力有未逮。 助之适足以害之─检调使他人不当选的力道更大 简单讲,郑朝方家族的土地利益,与地方帮派的瓜葛,均非一朝一夕,若「指控」有用,郑氏父子又何来机会当选立委、县长或竹北市长?
吴子嘉声嘶力竭通过直播「散布五大弊案」,连主流媒体的边都沾不到,反倒是检调一搜索,「郑朝方家族五大弊案」一跃为举国皆知,意图让郑朝方不当选的,检调的力道肯定大过吴子嘉。 「意图使他人不当选」甚少在选举期间发动搜索,遑论羁押,二十多年前的「非常光盘案」母带被扣押,声押主事者被驳回,都还引发侵害言论自由的争议;吴子嘉被搜索同时,已有一名散发「传单」的彭男被羁押禁见,形同检方未调查(遑论厘清)郑氏家族土地利益,未追究其威胁恐吓犯行,就先行禁止吴子嘉的指控「散布」。
对比四年前,桃园市长张善政和新竹市长高虹安,都有不利于他们的各种指控文宣,由媒体印发并家户送达,尽管当时乃至选后,都确认指控非实,检调从未有任何动作,不能不对郑氏家族的地方司法影响力刮目相看,所谓「助之适足以害之」,这对郑朝方的选情到底是利是弊? 或许郑朝方都不敢正面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