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正文
全身心投入為國民黨新竹縣長參選人徐欣瑩助選的《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因言賈禍」,因為全力痛打徐欣瑩對手、民進黨參選人鄭朝方「家族」有「五大弊案」,被一狀告到竹檢,控告他「意圖使他人不當選」。 檢方迅雷不及掩耳發動搜索,從吳子嘉家裡搜到辦公室,並直接帶回問訊,他立刻臉書宣布絕食並「拒絕交保」,或許檢方也意識到動靜搞太大,捅了一個馬蜂窩,吳子嘉做完筆錄後並未直接複訊,即讓他離開,「擇日再傳。 」至於「擇日」是哪一日? 不知;會不會因此造成寒蟬效應,讓吳子嘉輔選收斂些,不知;但發傳單的「彭男」已經羈押禁見。
案件發生,聲援吳子嘉者不少,以國民黨政治人物為主,畢竟經過大罷免大羈押,對檢方動輒押人堪謂感同身受;譏諷他的人也不少,特別是藍白不合的新竹選區的支持者或話事者,因為他輔選徐欣瑩賣力到打鄭之餘也猛打民眾黨,從前主席柯文哲罵到現主席黃國昌,最尷尬的是,他三天兩天「恐嚇」黃國昌為被抓去關,因為「意圖使他人不當選」,沒想到自己先踩到地雷。
吳子嘉─積極介入政治的「類媒體人」,官司的常敗軍 吳子嘉是遊走在灰色地帶的「政媒人士」,比較精確的說,他是積極介入政治的「類媒體人」,「介入政治」就是他工作(謀利),他曾是民進黨人,政黨顏色對他沒什麼約束力,他更享受網路時代「聲量」的存在感,「語不驚人死不休」是他的習慣,對誰都一樣,而他隨意指控他人的「判賠紀錄」,在政媒圈中大概排名第一,從國民黨的馬英九、金溥聰、韓國瑜,到民進黨的陳菊、張景森、吳秉叡、李應元、許立明…,都跟他打過官司,無一例外─他都輸。 前立委李敖愛興訟是出了名的,他靠打官司提神腦兼「生財」(勝訴賠償金);但吳子嘉當「官司常敗軍」圖什麼呢? 只能說「敗訴」是他的「必要成本」之一。
不過,因為選舉「言論」落到被搜索、甚至有人被羈押的地步,確實非常少見。 首先,輔選是為了主將能當選,以各種「手段」,「使對手不當選」就是助選的目的,遑論「意圖」;那為什麼《選罷法》會有這一條「罪責」? 關鍵既不在「意圖」,也不在「使他人不當選」,而在「手段」或「意圖」都必須在法律規範內。
助選悖論─意圖使他人不當選:「犯行」成立要件極限縮 根據釋字五0九號解釋,只要行為人依據其所取得的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就不具備犯罪故意;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發表對候選人言行、品德、政見涉及「公共利益」,只要在發表前經過「合理查證」,且客觀上「合理相信」為真,即使事後證明內容不實,仍可不罰;若引用了不實資料,只要檢察官或自訴人無法證明行為人具有「明知」或「重大輕率」的真正惡意,也不能以刑責相繩。
過去,「意圖使他人不當選」的指控,有成有敗,隨便舉例,前高雄市長吳敦義因為一捲「緋聞錄音帶」連任失敗,錄音帶證明為假,散布錄音帶的涉案人(前高雄市議員陳春生)判刑六個月緩刑兩年;國民黨高雄市長候選人黃俊英選前因為「走路工事件」,以些微差距落敗,黃俊英告陳菊等「意圖使他人不當選」,檢方直接不起訴處分;二0一二年總統大選,蔡英文告指控她宇昌案圖的吳敦義「意圖使他人不當選」,檢察機關同樣認定「此屬可受公評之事」,不起訴…。 吳子嘉對鄭朝方家族的指控,均屬有案可查的土地交易,有土地案號有交易金額,交易金額是否大到超乎「合理」範圍,而有「弊案」疑慮? 見仁見智;重點是:這些算不算是「可受公評之事」?
關鍵是:吳子嘉的「指控」不是匿名爆黑料,他每天直播之外,早在九月就直接上北檢提出告發,一個月又三周之後,北檢還在「他字案」,竹檢卻登門搜索吳子嘉,北檢管不了竹檢,然而,在常民眼中的「司法天秤」到底往哪一頭偏心? 豈不不言可喻? 同樣的,吳子嘉指控遭到幫派人士的死亡恐嚇與施壓,也正式提出告訴,要求司法調查,結果,恐嚇人的好整以暇,不談司法追求正義,僅僅是「保護良民」都力有未逮。 助之適足以害之─檢調使他人不當選的力道更大 簡單講,鄭朝方家族的土地利益,與地方幫派的瓜葛,均非一朝一夕,若「指控」有用,鄭氏父子又何來機會當選立委、縣長或竹北市長?
吳子嘉聲嘶力竭透過直播「散布五大弊案」,連主流媒體的邊都沾不到,反倒是檢調一搜索,「鄭朝方家族五大弊案」一躍為舉國皆知,意圖讓鄭朝方不當選的,檢調的力道肯定大過吳子嘉。 「意圖使他人不當選」甚少在選舉期間發動搜索,遑論羈押,二十多年前的「非常光碟案」母帶被扣押,聲押主事者被駁回,都還引發侵害言論自由的爭議;吳子嘉被搜索同時,已有一名散發「傳單」的彭男被羈押禁見,形同檢方未調查(遑論釐清)鄭氏家族土地利益,未追究其威脅恐嚇犯行,就先行禁止吳子嘉的指控「散布」。
對比四年前,桃園市長張善政和新竹市長高虹安,都有不利於他們的各種指控文宣,由媒體印發並家戶送達,儘管當時乃至選後,都確認指控非實,檢調從未有任何動作,不能不對鄭氏家族的地方司法影響力刮目相看,所謂「助之適足以害之」,這對鄭朝方的選情到底是利是弊? 或許鄭朝方都不敢正面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