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中华民国总统究竟是全民的国家元首,还是民进党的选举总指挥? 究竟应该带头遵守宪法、维护民主法治,还是可以一面指责国会「违宪乱政」,一面放任重大宪政争议持续恶化? 十月十八日,赖清德总统出席民进党宜兰县长参选人林国漳竞选总部成立大会,公开指责立法院「违宪乱政」,批评在野党该审的预算不审,却通过伤害国家社会的法律,甚至宣称要阻挡立法院违宪乱政,「最主要靠民意,年底选赢才有办法解决」。 堂堂国家元首,竟把地方选举胜负当作解决中央宪政争议的主要手段! 这究竟是正常的宪政运作,还是将国家宪政制度当成政党选举斗争的工具? 一、不尊重国会多数,竟以选举罢免想「打掉杂质」 二○二四年立法委员选举,人民没有给民进党国会过半席次。
这是国民主权通过民主选举所作的决定,总统应予尊重,并寻求行政、立法之间的协商合作。 国会多数并非可以不受宪法限制,但赖清德也不能因为国会多数不符合自己的政治期待,就将其视为必须打倒的敌人。 令人难忘的是,去年六月二十四日,赖清德在「团结国家十讲」中,竟宣称要通过一次又一次的选举罢免、一张又一张选票,「打掉杂质」。 总统府虽然否认所谓「杂质」是指在野党,但把选举罢免与「打掉杂质」链接,究竟如何符合民主政治尊重多元、包容异己的基本精神? 罢免固然是宪法保障的民主权利,但不能因为不满意国会选举结果,就把大规模罢免当成改造国会政治版图的主要工具。 尤其去年大罢免,已使台湾社会耗费大量政治与行政资源,加深朝野对立。
赖清德总统本应促进国家团结,却让社会陷入无止境的选举动员与政治对抗,这岂不是本末倒置? 民主不是只有民进党获胜才算民主,更不是由赖清德决定哪些人民的意见值得尊重。 二、违背宪法忠诚义务,宪法机关人事缺额长期未解 更严重的是,赖清德对宪法明确赋予的人事提名责任,究竟尽了多少积极作为? 司法院释字第六三二号解释指出,为维系宪法机关正常运作,总统应适时提名继任人选,立法院亦应适时行使同意权。 若消极不行使职权,以致宪法机关无法正常运作,破坏宪政制度完整,即为宪法所不许。 这项解释原本涉及监察院人事,但其揭示的宪法忠诚义务,并不仅限于监察院。 宪法法庭一一三年宪判字第九号判决,也肯认宪法机关应忠诚履行宪法所赋予的职权。
尤其一一四年宪判字第一号判决第八十八段,更明白指出:「总统与立法院均负有依宪法规定,忠诚履行宪法所分别赋予的人事提名权与同意权的宪法义务与责任。 」 该判决进一步指出,总统应适时提名继任人选,立法院则应积极行使同意权,就是否同意提名人选作成决议。 这段判决文本何等清楚! 自二○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七位大法官任期届满后,司法院大法官只剩八人。 赖清德先后两次提名七位大法官,均遭立法院否决。 但是,立法院不同意总统提名的人选,本来就是宪法赋予的同意权行使。 不能把「不同意」曲解成「没有行使同意权」。 赖清德总统既然掌握人事提名权,就应积极寻求适当人选,与朝野协商,促成宪法法庭人事补足,而不是让缺额长期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一一四年宪判字第一号固然认为,立法院不得以普通法律强制总统在特定期限内补足提名,但这绝不等于赖清德总统可以无限期消极不提名。 宪法赋予总统提名权,同时也要求总统忠诚履行此项职责。 监察院人事安排亦然。 赖清德总统应依宪法维护宪政机关正常运作,而不是让人事问题成为政党权力对抗的牺牲品。 三、国会否决的检察总长人选,竟长期代理超过五个月 赖清德在人事权上的另一项争议,更直接涉及立法院同意权是否受到实质尊重。 今年五月五日,立法院对赖清德提名的检察总长人选徐锡祥行使同意权,结果五十票同意、六十一票不同意,提名案遭到否决。 然而,赖清德仍指派徐锡祥自五月八日起代理检察总长。 直到十月十九日,已经超过五个月。
《法院组织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明定,检察总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第四项规定,检察总长因故出缺或无法视事时,总统应于三个月内重新提出人选。 虽然任期届满后继任人选未获同意,是否直接适用第四项三个月期限,仍有法律解释争议,但法律设置国会同意权的目的,显然在于防止检察总长人事完全由赖清德总统或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 问题是:一个已被国会明确否决的人选,为何仍可长期通过代理制度行使同一职权? 如果总统可以在提名遭否决后,仍让同一人长期代理,立法院的同意权岂不是可能沦为虚设的形式? 行政机关固然有维持检察业务正常运作的需要,但「维持业务」不能成为无限延长代理制度、回避重新提名责任的理由。
检察总长是全国检察体系的重要首长,其任命正当性攸关检察制度的独立与人民对司法的信任。 赖清德总统尤其应谨守权力分立与民主制衡原则。 四、行政院长不副署法律,总统竟未有效化解宪政僵局 更值得追问的是,行政院长卓荣泰屡次不副署立法院三读通过的法律,赖清德身为总统,究竟应负什么责任?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长副署;第七十二条则规定,立法院法律案通过后,总统应于收到后十日内公布。 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另设覆议制度,使行政院得依宪法规定,对认为窒碍难行的法律案寻求国会重新审议。
副署制度究竟是否赋予行政院长拒绝副署的权力,固然存在宪法解释争议;但若行政院长可以不循覆议进程,长期以不副署阻止法律完成公布进程,必然产生行政权是否架空立法权的重大疑问。 总统不能对此置身事外。 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赋予总统任命行政院长的权力,总统对不依宪向国会负责之行政院长卓荣泰,也负有免职之政治责任! 当行政、立法因法律公布进程发生重大宪政冲突时,总统应积极促成合宪解决,而不是任由僵局持续,更不能只以地方选举胜负作为解决宪政争议的方法。 五、忘记国家元首责任,竟成地方选举总指挥 尤其令人不解的是,当宪法机关人事缺额、行政立法严重对立、检察总长长期代理、重大宪政争议悬而未决时,赖清德竟仍把大量政治注意力投入地方选举。
十月十八日宜兰辅选,赖清德不仅为林国漳站台、授予战旗,还详细说明自己如何多次劝说林国漳参选。 他更公开表示,林国漳当选后,中央将全力支持高铁延伸宜兰、铁路高架化、国道五号衔接苏花快及苏澳溪分洪等建设。 令人质疑的是,这些攸关宜兰人民交通安全与生活品质的重大公共建设,难道应该与县长选举的政党胜负相链接? 无论宜兰县长由哪个政党执政,中央政府都应依法公平分配资源、照顾地方人民。 总统兼任政党主席,法律上是否违宪,固有争议;但国家元首绝不能因此忘记,自己的首要责任是维护宪政秩序、促进国家团结、增进全体人民福祉。 尤其民进党过去长期批判党国不分,如今更应避免国家元首职权与政党选举动员过度混淆。 六、究竟谁在违宪乱政?
赖清德若要指责国会「违宪乱政」,那就应先回答人民几个问题: 为什么大法官长期缺额仍未补足? 为什么监察院人事问题不能妥善处理? 为什么国会否决的检察总长人选可以长期代理? 为什么行政院长不副署法律所引发的重大宪政争议,迄今仍未获得有效解决? 更重要的是,为什么赖清德总统宁愿把地方选举当成解决中央宪政争议的手段,却不优先运用既有宪政制度化解行政、立法冲突?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总统就职时应宣誓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 总统不是宪法之上的君王,行政院长不是总统可以用来回避宪法责任的工具,立法院更不是民进党可以任意否定的附属机关。
当赖清德总统只强调自己所代表的民意,却轻忽国会同样具有的民主正当性;只指责别人破坏宪政,却不积极履行自己的人事提名与宪政协调责任;只关心选举输赢,却放任宪政机关运作陷入困境,人民难道不应提出最严厉的质疑与谴责吗? 一个不尊重民主制衡、不积极履行宪法忠诚义务、又将国家元首角色与政党选举指挥混为一谈的赖清德,难道不是正在异化为吞噬宪政制度的「宪政怪兽」吗? 宪法不是赖清德总统的政治工具,国家更不是民进党的选举机器。 赖清德应该记住:人民选出的是中华民国总统,不是一个可以凌驾宪法、轻忽国会制衡、只顾政党选举胜负的「选举老鼠会」首领! 《宪法》第二条明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赖清德只是受人民付托、要依宪行使职权的宪政公仆而已! 因此,人民应当仁不让,善用言论自由、公共监督与宪法保障的选举、罢免等民主权利,要求赖清德确实忠诚履行宪法义务,而不要使本应为宪政的公仆,异化为毁宪乱政的宪政怪兽,危害人民! *作者为东海大学法律系退休教授。